奥运走了梦难圆——中华百年追求在宪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43:01
中国官方媒体声称:“百年一梦,一梦百年——中国人民参与奥运、申办奥运、筹办奥运的历史再一次深刻揭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富强中国。”其实,中华百年来的真正梦想,绝非京奥而是宪政。追求实现宪政民主才是中国人民的真正百年一梦。这个梦想,如今并没有因"社会主义"和北京奥运而得以实现。寻求用宪政秩序代替皇权专制主义,是中国自19世纪末以来百年追求的主题,这个主题不容任何五彩缤纷的伪命题干扰。千百年来,中国人民一直处于被暴力劫持和主义利用的政权争斗之中而从未停歇,人民也早就厌倦了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诠释“胜者为王”的伪真理轮回。人民对统治者正当性和执政资格合法性的追问,就是从中国人民有了追求宪政梦想的那一天开始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统治者们多被以“革命”名义,用暴力的手段,虽几经政权更替、旗帜变换,但宪政梦想却至今不得实现。如今的事实雄辩地证明:社会主义没有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没有做到。中国人的百年梦,如今还象征性地睡在了北京用"四项原则"建造的鸟巢里,无论那里曾释放出多少华丽壮观的焰花,丝毫也取代不了这个未醒梦想的真谛。
2008年8月27日,这是北京奥运走去的第三天。然而,正是100年前的这一天,大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这一天起,这个龙图腾的国家,就有了追求宪政的梦想。清末《钦定宪法大纲》虽不是一部民主性的宪法,但它的发布毕竟启开了中国的立宪道路,这一路走来的岁月,充满着腥风血雨,至今正好100个春秋。在这100年间,这个国家先后炮制了10多部宪法,但却是“立宪法容易行宪政难”,“宪法”与“宪政”一字之差,却相区千里,百年难合。从1908年到2004年的百年来,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有: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解放后的1949年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至2004年又经过4次31条修正。世界上恐怕再也没有哪一个国家有如此频繁的立宪、修宪事件频繁发生了。中国如此的反复立宪与修宪的结局就只有6个字“有宪法、无宪政”。中国在整个20世纪至今的宪法,大都缺乏作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特征——稳定性。而美国的1789年宪法能够在200年之后仍然适用,而且仅有27条修正案,就使宪政制度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了。相比之下,我们不禁仰面浩叹中国有宪法之如此短命,更垂首顿足无宪政之历史竟如此漫长。
在中国,历史上宪政思想的最早鼓吹者是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早在满清末期的"戊戌变法"中,康有为们就把制定宪法视为变法的总纲领,康有为在上呈给光绪帝的《日本变政考》文中称,“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日本如此而成效大著,中国今欲大改法度,可采而用之。”而最早鼓吹君主立宪思想的当首推梁启超。1901年6月,梁启超在其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中说:“现在世界上有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三种政体,而‘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研究梁启超的学者沙培德认为:梁启超是个立宪主义者,他关心的是权力的制衡和政府的管理以及一套有序的秩序。至于谁拥有权力,都不重要。他相信,只有宪法秩序才能给予政治斗争有序空间。重宪政和法治甚于民主,这是梁启超为代表的中国立宪派的共同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对比中日立宪成败原因时认为,日本历来是法文化进步思潮的输入国,容易接受外来的先进的法律文化;而中国从唐朝开始就是法文化的输出国,统治阶级思想保守,向来提倡“夷夏之防”,只能是以中国去改变外来民族,而不能容忍外来民族影响中国,文化排他性特别强。这种思想根源直接导致了清末立宪运动的破产。
在民国时代,梁启超们的立宪派同样被民主共和派排斥。在共和民主派们看来,国家核心问题是谁掌握权力,只要人民掌权,共和就能实现。所以民主派强调国家由谁来统治,因此,政治精英们更关注的是内阁制与总统制、民权与国权的争论。中国在民国建立之初,就忽视宪政规则的建设,致使宪政秩序迟迟未能建立,由宪法所体现的政治权威始终没有到位。这导致了民国时期虽有宪法,但无宪政,国家政局始终处于动荡状态。那个时代,中国在寻找统治正当性问题上,始终让民主压倒了宪政,让威权压倒了自由。五四新文化运动本来提出的是“人权(自由)与科学”,但却在日渐崛起的民主主义思潮下,被偷梁换柱,竟演变成了“民主与科学”,这也给共产暴力革命以可乘之机。其实被誉为民国缔造者的孙中山先生,就崇尚暴力革命和国家主义,并由他始建立了帮会式的政党,且以党统军,以党训政,贯彻“一个国家、一个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一党专制的政治传统。如我们不很好地梳理中国近现代宪政史,便无法澄清中华100年徘徊在民主、共和与宪政这几个制度目标之间的不同思路,我们100年来的宪政梦想,还会继续陷入误区而找不准明确的目标。
中国之所以有宪法但如此短命,无宪政而如此漫长,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宪政文化缺失的原因。这里所言的宪政文化,是指人类在追求政治正当性和立宪活动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价值观形态。它是指由建立起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培养起的公民对宪法尊严的敬畏,以及各社会主体对宪法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与遵循观念。这种理念从根本上排除了任何可以垄断权力、不征求被治者同意而任意行使权力的理由。然而,这种宪政文化恰恰正是“以暴力夺取政权,以暴力维护政权”的中华社会所缺失的。中国百年来的宪法,实质上成为了暴力统治者仅仅从自己的角度证明其统治合法性的工具,而完全偷换了它是全社会共同制定、认可、遵守的游戏规则的内涵。应该说,只有这种由全社会共同制定、认可、遵守的游戏规则,才能成为宪政制度。落实在宪法中的宪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处理和化解各种权力与利益冲突的非暴力解决。这些规则、程序和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上所具有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正是因为它得到了全社会的"同意"。而这样的"同意",也正是百年中国立宪活动所缺失的灵魂。
二是立宪主体与途径上的原因。在中国百年立宪进程中,参与立宪者大多是政治家、军阀、党派领袖、各界精英、社会名流,以及知识分子等,而普通民众始终都被政治边缘化,很少有机会涉足。然而,立宪活动本身,正是一种全民共同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或者说,宪法就是由全体民众共同制定的。它应该是公民的"一致同意",而不能由少数人主宰、垄断。没有普通民众的共同参与,立宪不仅无法体现平民的意志,更无法转化为宪政实践。因为宪政要体现的根本原则就是: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和充分人权。而没有普遍的民众参与,宪政原则也根本无法实现,宪法的精神只能停留在文本上。这也就是当今中国宪法,虽有人权保护之名,而无人权保护之实。此外,中国的立宪实践,都是自上而下进行,头重脚轻,没有社会基础,所以很难扎下根。我们从西方国家的立宪经验分析,宪政的确立却是自下而上的,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宪章到18世纪美国宪政的确立,都是始于地方立宪的实践,建立在坚实的个人自由与地方自治基础之上的。宪政运动,如没有坚实的根基支撑,就托不起制度的绿荫。
中国自从“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引来了所谓更高、更广泛、更理想的“苏维埃式的民主”,中共建立起一个完全排除宪政,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空头支票支撑起的党权国家。近一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世界上所有追求更高、更广泛、更理想的所谓“苏维埃式的民主”,对"以自由主义为基石的"宪政民主的所谓"超越",都不过是对自由与民主的摧残与扼杀。如果说在欧美国家,在坚实的自由主义宪政平台搭建成功之后,再去修补、完善,是顺理成章的,那么那些一开始就宣称要搭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更高的"社会主义理想"平台的实践证明,它不过就是北京鸟巢上空的诱人烟花,瞬息即灭。
回首中国从推行改革开放之初,刚刚开始反思文革,批判愚昧主义和个人迷信,就有人要对启蒙、理性、科学的解构与颠覆;刚刚要学习一点西方文明,就有人主张“文化本体论”,要以国学打拼“软势力”;刚刚开始将视野转向现代化发展,后现代和反现代的思潮就得以流行;刚刚要跳出“孤愤状态”,放眼世界,马上又有人以反全球化运动为时髦。如今,北京刚刚要借奥运会开始与世界做“同一个梦”,“西红柿炒鸡蛋”大餐还没有散席,官方媒体就又开始宣扬“北京共识”、“中国标准”、“北京主义”。由此看来,百年中国的历史,特别是现代中国,一直就在不真实的“中国中心主义”“最革命”、“最崇高”、“最具特色的梦幻中不断碰壁,吃尽了苦头。
今天,北京奥运会走了,鸟巢上空诱人的焰花也熄灭了。但本文要留下的思考就是:中国要不要在世界现代化的盘整进程中,老老实实地从头再来学习西方宪政,接受普世价值观的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