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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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调查
2007-03-26 15:55:0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朱益民
厉伟回应“厉家暴富风波”
·编者按·
对于这场“跨世纪风波”,我们暂时无法做出判断,至少在厉伟先生突破“不自证清白”和“保守隐私”两底限之前。
1999年,史实明第一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厉伟即被卷入其中。直至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公开“炮轰”四经济学家,史实明亦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风波就此升级。
史实明,何其人也?何致于如此仇视厉家?厉伟自言心知肚明。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史实为自己公司一员工,因其违反公司纪律而被除名,故怀恨在心、横造事端。
记者倾力联系史文章中所列“关联人物”,刘大华(化名)先生认为,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资。
而对于自己的“暴富”,厉伟认为,个人财产及其来源信息属于隐私,除非有法律规定要求强制披露,否则“没有人需要自证清白”,因为他不希望未来有人再受到同样待遇。
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或许答案不久后即将揭晓。
由于厉伟始终坚持不自证清白和保守隐私两个底线,调查无法知道厉伟“巨额财产”真实来源。刘大华(化名)先生认为,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资。
“厉以宁家族暴富”成为一场跨世纪的风波。自史实明自1999年第一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后,至今已经7年有余。
但7过去,举报者史实明表示,仍有三大遗憾无法释怀:一是国内竟无人有勇气对真相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案件视若无睹;三是举报中涉及的厉以宁本人至今没有对如此重大的“诽谤”进行追究。
史实明似乎也有欣慰之处,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曾在“两会”上公开“炮轰”著名经济经学家厉以宁,这至少让他认识到“民主是个好东西,且已经有愈来愈多的人不再保持沉默!”
风波起源
1999年,网上突现《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自此,有关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广为人知。
该文列举了厉以宁家庭成员的工作履历,按时间先后顺序披露了厉以宁之子厉伟“耐人寻味”的工作时间表,列示了厉伟及其夫人崔京涛投资参股的公司名单,以及这些公司的有关工商注册资料。
更为详细的是,文章还公开列明了对厉伟的敛财活动比较了解甚至直接参与的关联人物名单,分别是: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以及韩德强发表公开批评厉以宁经济学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此场风波逐渐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依此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对厉以宁教授公开批评,批评包括厉以宁在内的四大经济学家股市圈钱,把这一风波推至巅峰。
此后,厉以宁和厉伟在媒体上进行回应,并公布了香港高等法院对转载“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容的诽谤裁定,以及报道此事的国内《瞭望东方周刊》的公开致歉声明。
但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再次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声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提请厉伟的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
他在此文中认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了裁决,所以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谁是史实明?
记者了解到,史实明留下的联系地址是深圳市深南中路73号。经调查,该地址是一栋办公楼,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居民住宅,无法确定史实明真实身份。记者虽努力通过多个渠道联络,但截至发稿,始终没有联系到他本人,至于其手中是否真的掌握了具体证据,无从得知。
据知情人介绍,史实明是化名,化名史实明的这个人为男性,现年60余岁,曾经和厉伟有过同事经历,由于工作矛盾与厉伟发生冲突。
该知情人介绍,两年前在深圳一家超市时碰到疑似史实明的人,当时这个人欲联络知情人一起状告厉伟,该知情人没有答应他的请求。
史实明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罗列了厉以宁家庭成员的工作履历,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变更资料,并没有具体说明厉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进行过敛财活动,以及敛财的具体数目和经过,但该文列示了对厉伟的敛财活动比较了解甚至直接参与的关联人物名单,为记者调查提供了一丝线索。
经多方努力,记者终于发现了部分关联名单中人物的下落,其中李丽、孙景明目前已移民海外,罗飞、肖朝君、刘晖、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等人目前均在国内工作生活,罗飞、刘晖、岑池明三人在事业上仍与厉伟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
在和这些人初次联络时,几乎所有的人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后经沟通,部分人员表示愿意接受采访。
调查结果
由于厉伟始终坚持不自证清白和保守隐私的两个底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况下,调查无法知道厉伟“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与厉伟在事业上有过合作经历的刘大华(化名)先生认为,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资。
2002年就已离职的原延宁实业员工卢小东先生表示,延宁实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证券投资,还有一部分是股权投资收益。他们当时投资完全依靠前瞻性研究,内部实行团队决策的投资制度,从来不听外部消息炒股。他认为,延宁实业公司快速增值依靠的是智慧的头脑,来源于合法的证券投资。
过去曾经是厉伟在宝安集团同事的张鸿健、贺德华两人认为,厉伟没有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曾任龙舟股份副董事长的贺德华明确表示,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
厉伟的同事认为,厉以宁是著名经济学家,对厉伟所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不会有太大影响。
厉伟夫人崔京涛在深圳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上司陈惠彬介绍,当时的崔京涛在其营业部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既不和钱财打交道,也不具备和外界联络的便利,当时她除了工资收入,别无其他来源。他还表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非常严格,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新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厉以宁是经济学家,不是政府官员,现在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经济学家申报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情况。至于厉伟是否涉嫌利用权力和不对称信息牟利的问题,他表示,仅从厉以宁身份判断,他不属于法律界定的内幕人。
对于史实明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终审裁定”,以及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的说法,王立新认为,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所有裁决都是终审裁定,只要这个裁定没有被新的证据所推翻,这个裁决就会一直生效。
他认为,史实明的逻辑不是法律思维。被诉方出庭与否只是法律程序的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关系。
厉伟:我和史实明不得不说的恩怨
“史实明是个化名,从网络文章内容看,我们能猜到他是谁。”厉伟开门见山地告诉记者。
厉伟说:“此人曾在我们投资的一间科技公司任总经理,因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假发票报销、利用职权索贿、拿回扣等,1999年3月公司把他辞退。”
据厉伟提供的资料,1993年4月至1997年9月,此人共报销假发票13张,报销金额129万元;1997年6月,延宁公司受让深圳市蛇口红X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0%科技公司股权,并按照要求将160万元转让费悉数汇入科技公司账户。科技公司应该将160万元转让费全部转汇给股权出让方,但此人利用总经理的职权将其中10万元提现据为己有,导致股权出让方因为没有收到全款,长期不办理股权过户,后经调查并强烈要求归还,此人才于1998年3月31日将10万元现金交还;1997年8月,科技公司董事张乐平报销10万元公司产品展示会费用时,被此人强行索贿,在收受了4万元现金好处费之后,此人才将展示会费用报销,事后张向股东投诉;还有员工向股东投诉,被此人招进来的员工,在月底发工资后,都要被此人抽走10%的录取佣金。
“为了激励团队,1997年8月,股东以120万元的代价为此人和公司一名核心技术骨干在南海花园各买了一套房,房子直接记名到他们的名下,条件是必须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在发现了此人的问题后,即要求其归还公司和员工的相关款项,但是此人却给我父亲厉以宁写了一封威胁信。一旦到了威胁家人的地步,就不能容忍了。”厉伟一边说一边递给记者一封信。
信封上写着“厉以宁教授亲启”,里面装着署名“XXX”的打印材料,题目为“何不研究一下‘延宁现象’———给厉以宁教授的一封信”,日期为1998年9月。
“你看看这封信的写作手法、内容,是否和网上的诽谤文章有相同之处?”厉伟如此提醒记者。
“其实,这些年来,利用厉以宁的名望来威胁的人,不止他一个。”厉伟说,“我曾经接到一些匿名短信,性质差不多。”
厉伟说,“对待这些骚扰与威胁,我一概不予回应,因为谣言止于智者。”
厉伟回应史实明11质疑
“延宁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它与任何企业的往来关系及其性质均无需对外界披露,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没有法律要求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及其配偶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也没有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人物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
———厉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从商二十多年一直遵循的原则,但是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披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少数公务人员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的义务。”
自史实明于1999年底在网上发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后,有关前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在网上流传。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韩德强发表公开尖锐批评厉以宁经济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和《望东方周刊》的报道,“倒厉”活动逐渐从地下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开批评厉以宁教授,则把“倒厉”活动推至巅峰。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又在网上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对香港高等法院裁决结果提出质疑。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和《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访了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厉伟。
《21世纪》: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质问:1997年3月,厉伟及其家人在延宁公司的巨额出资和拥有的巨额资产是来自个人的合法收入、自筹资金还是亲友资助?或是非法所得?1997年以来,延宁公司资产快速增值,是由于厉伟等人经营有方?有高人指点?还是寻租的‘硕果’?你如何看待这些质疑?
厉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从商二十多年一直遵循的原则,但是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披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少数公务人员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的义务。其实,证明我个人清白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今天厉伟面对部分人的好奇和质疑必须站出来自证清白,否则就是不清白,那么明天张伟、王伟、刘伟…都可能要自证清白,最终整个社会将无人能够幸免,甚至回到文革时期的“斗私批修”、“人人过关”的险境。这是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敬请尊重我的公民权利。
《21世纪》:史实明问,延宁公司与神华期货公司、佳定公司等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仅是正常业务关系还是控制关系?或是不正常关系?
厉伟:延宁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它与任何企业的往来关系及其性质均无需对外界披露,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21世纪》:史实明说,厉以宁及其夫人对其子拥有的巨额资产是一无所知还是略有所闻?或是知情不报?联系其近年来的一些奇谈怪论,是否可以品出另一番意味?
厉伟:成年人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向父母披露自己资产和负债的义务。
《21世纪》:史实明说:作为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厉以宁及其夫人,在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等问题上是否执行了中央的有关规定?是阳奉阴违还是明知故犯?
厉伟:厉以宁曾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他是一个经济学教授和社会公众人物。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要求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及其配偶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也没有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人物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
《21世纪》:史实明说:寄给北大党委的举报信竟然会落到厉伟手上,厉以宁是否与此无关?厉伟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其神通广大、与众不同还是因为有保护伞?
厉伟:我手中没有也从未见过任何北大党委收到的举报信,史实明先生对举报信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北大党委了解。
《21世纪》:史实明质问:厉伟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还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厉伟:我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勤勉尽责,所负责的宝安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深圳安信公司,在本人任职三年期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不知重大损失之说从何而来?!
《21世纪》:史实明说:根据厉伟在推荐厦门龙舟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他和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有没有联系?有一般问题?或有严重问题?
厉伟:龙舟股份上市前是宝安集团控股的企业,该公司1996年上市,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尽了应尽之责。龙舟股份前总经理等人1998年涉嫌商业贿赂一案已有法律定论,与我曾担任龙舟公司董事无关。每一次董事会都有案可稽,股东可以查阅。
《21世纪》:史实明说:1999年5月,厉伟亲自联系将经营不善已难以为继的智同指纹公司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并作为投入深港产学研基地的高科技项目。与此同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也被列入该基地项目。
厉伟:智同指纹公司并没有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是双方合资,智同指纹公司投入资金和指纹采集技术,北大方正投入指纹比对技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列入深港产学研基地是北京大学自己的事情,因为北大是这个基地的大股东。
《21世纪》:史实明2007年3月13日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
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厉伟: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法律决定,刘某承认自己是某发表诽谤文章时注册在案的编辑。允许被诉人出庭是法律赋予被诉人的权力,出不出庭是他自己的选择。
《21世纪》:史在《再次声明》中说,昨天(2007年3月12日),厉以宁家族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在《南方都市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对此,我提请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什么“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希望厉以宁家族能有勇气公布在此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明确提到的香港高等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的正式裁决书,让公众了解案情经过,以正视听。
厉伟: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司法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为终审裁定,史实明先生可以请教法律专家。
《21世纪》:史说,《瞭望东方周刊》在三年前作出“致歉声明”,其中已明确是起因于一封“读者”来信。我认为,只要仔细看一下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才能够提出这些问题?又是什么样的人物才能让该刊作出这样的“致歉声明”?
厉伟:给《瞭望东方周刊》写信的读者是我本人。我把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寄给了该杂志的编辑部,该杂志调查后,公开刊登了致歉声明。
关联人说
“公司怎么赚钱我都是经历过的。我们证券投资主要是依靠对上市公司的前瞻性研究,坚持稳健增值的策略,在决策上实行团队决策,以副总经理刘晖为主做出投资决策。”
史实明在网络文章《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指出:这里存在一个以厉氏家族为核心,以原宝安集团和金融证券部门人员为骨干,以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和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据点的暴富集团。这批人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短短几年中所敛集的资产远远超出其正常收入,一般都已拥有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的资产。他们在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后就很快离职进入早就注册好的私营企业,利用这些来历不明的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新的“创业”。
史实明在文中列举了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等关联人物名单。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在网络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称:七年多来,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早已众人皆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国内媒体竟无人能有勇气去对其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及如此瞩目的权贵的案件竟然也视若无睹,声名显赫的厉以宁居然至今也不敢对如此重大的“诽谤”案进行反击,岂非咄咄怪事?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提出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厉伟“敛财”活动的关联人士。
肖朝君:我不知情
《21世纪》:你在厉伟先生的公司中担任过什么职务?
肖朝君:我和厉伟先生没有同事过,也没有在他的公司中担任过任何职务。
《21世纪》:为什么《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内幕的知情人?
肖朝君:在很早的时候,我只担任过厉伟先生一个投资项目的顾问,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合作了,不清楚把我列为知情人的原因。
《21世纪》:你是否知道厉伟先生的一些“敛财”内幕?
肖朝君:我们之间只是有过非常短暂的合作,对厉伟先生以后的发展情况,我一点也不清楚。
《21世纪》:网上流传已久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的知情人,你和他是什么关系?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同事关系。那篇文章把当时和厉伟工作过的、认识过的人都列上了。
《21世纪》:你和厉伟在什么时间同事过?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1994-1997年在宝安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同事,安信被集团改组后,我就离开了。目前我们之间在事业上没有合作关系。
《21世纪》:你和厉伟同事期间,有没有发现厉伟先生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为公司争取项目?
张鸿健:我当时感觉厉以宁教授好像没有这个权力(影响力),名人效应难免,但只是名气而已。安信所做的事情不是争取项目,所做的业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IPO的财务顾问,也没有做几单。
《21世纪》:网络文章暗指厉伟先生敛财行为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你知道有关情况吗?
张鸿健:网上的帖子我也看过,有些东西感觉是捕风捉影。当时安信属于集团,挣钱再多也属于公司的。我们所做的项目没有暴利,谈不上什么敛财。我们当时的效益还可以,1993年是深圳市的纳税大户。厉伟在1992年或1993年获得过宝安集团功勋勋章。
贺德华:纯属无稽之谈
《21世纪》:你和厉伟先生是什么关系?
贺德华:我跟他是同事。1992-1994年在集团的发展委员会一起共事,知道这个人的脾气秉性,对他的工作、生活情况也略有了解。
《21世纪》:厉伟在宝安集团那么快当上二级公司的总经理,是否受到厉以宁教授的影响?
贺德华:据我所知,厉以宁教授没有施加影响。那个时候,厉伟也是从一般工作人员做起。我也是1993年被集团提拔起来的,厉伟来公司比我还早一些。集团本来想把我和他安排到同一个公司,他当董事长,我做总经理。后来由于人事安排的调整,我到集团下属的香港恒丰公司任副总经理。
《21世纪》:网上暗指厉伟先生给宝安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实是这样吗?
贺德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直到现在,集团的董事局、经营班子还一致认为厉伟给宝安集团做过历史贡献。宝安集团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如果他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们是要追究他责任的。
《21世纪》:你怎么得知这一结论的?
贺德华:我到现在还在宝安集团工作,担任集团投资运营总裁职务。
《21世纪》:网文说在龙舟股份董事罗飞出事后,厉伟到厦门检察院营救。有没有这么回事?
贺德华:据我所知,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当时我在厦门担任龙舟股份的副董事长。罗飞出事好像是因为借钱给被捕的龙舟股份副董事长吴守洁、副总经理庄伊明买职工股,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罗飞一开始就在安信工作,他也是北大毕业的,工作能力很强,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与厉伟比较一致。罗飞出事,厉伟过问一下,关心一下,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作为同事、朋友,了解一下情况,在道义上没错。
卢小东:我们靠头脑赚钱
《21世纪》:你是什么时间在厉伟先生的延宁实业公司工作的?
卢小东:我是1999-2002年在延宁实业工作的,现在杭州做风险投资。
《21世纪》:延宁实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是什么?
卢小东:当时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证券投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我在公司内负责证券投资研究。
《21世纪》:延宁实业有没有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依靠所谓的“权利和信息不对称”进行证券投资牟利?
卢小东:公司怎么赚钱我都是经历过的。我们证券投资主要是依靠对上市公司的前瞻性研究,坚持稳健增值的策略,在决策上实行团队决策,以副总经理刘晖为主做出投资决策。
《21世纪》:网上说延宁实业是厉伟的敛财据点,公司资产快速增值,你们是如何“敛财”的?
卢小东:我们的收入来源于合法的证券投资,靠头脑赚钱。
陈惠彬:厉伟夫人收入只有工资
《21世纪》:网上说神华期货公司也是厉伟的敛财据点,任职该公司董事长的崔京涛女士是厉伟先生夫人,曾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请你介绍一下她的工作情况。
陈惠彬:我当时任工行深圳分行证券部的经理,崔京涛1991年来到我们证券部,工作时间不长,1992年底的时候就离开了。她工作期间,人事关系没有调进证券部,她具体负责股票交易转让背书。在那个时候股票买卖还没有实行电子化交易,需要专人负责处理股票转让背书事宜。
《21世纪》:网络文章暗指崔京涛在工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了第一桶金,她在你那里有没有敛财行为?
陈惠彬:崔京涛当时只负责具体工作,不同钱财打交道,也没有和外界接触的机会,在我们那里的收入只有工资,除此之外,不会有其他收入。如果说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牟利的话,只有证券部的经理才能有这个机会。我们的内控制度很严格,非常正规,没有开展任何融资融券业务。
刘大华:不存在高人指点
《21世纪》:请你介绍一下你和厉伟先生的关系?
刘大华(化名):我是神华期货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我是厉伟在北大的同学,我们之间没有同事经历,只是正常的合作关系。1996年神华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厉伟占30%股份。2006年,厉伟把神华期货的股权转让给我,他不再持有神华股权。
《21世纪》:作为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你对合作伙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关注?你有没有发现厉伟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
刘大华:我对合作伙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是比较关心的。基于对厉伟人品、经历的了解,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你要问他的第一桶金来源,我和他一样都是合理合法地做股票,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份。上世纪90年代初期谁都可以参与股票投资,那时候也没有现在这么多规定。下海前,我曾经在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工作,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比较了解。厉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商人,在这方面有些天赋特质。
《21世纪》:在和厉伟合作的过程中,你有没有发现厉伟在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力开展业务?
刘大华:据我所知,厉以宁教授当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那个时候,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手握上市审批权,发审委只是个参谋机构,不像现在这样,用票决的方式决定一个公司能否上市。
《21世纪》:延宁实业和神华期货资产快速增值,是否受到“高人”指点?
刘大华: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厉以宁教授一两年才到深圳一次,见面的时候也是北大的校友一起吃饭,一起叙旧。厉以宁教授有时候会把自己的新书送给大家,高人指点的说法不存在。
《21世纪》:网络文章质疑,神华期货、延宁实业、佳定实业之间存在不正常关系。你怎么看?
刘大华:纯粹的市场关系。大家都是为了项目合作,如果合作愉快就继续进行新的合作,不愉快大家就各干各的,这还能是别的什么关系?!
■律师详解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就“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背后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新律师。
《21世纪》:如何看待洪可柱炮轰厉以宁教授“股市圈钱”?
王立新:圈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所说的圈钱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虚构的募集资金投向甚至虚假业绩在证券市场上融资,或者是为融资而融资,厉以宁教授是经济学家,不是上市公司,经济学家股市圈钱的说法不准确。
《21世纪》:如何看待洪可柱关于对厉以宁和历届发审委委员进行审计的提案?
王立新:凡是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的提案都应该受到重视,但一项提案最终是否被采纳,进而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还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21世纪》:中共党员、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先生是否是政府官员?
王立新:中共党员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不一定是政府官员。按照现有的信息,厉以宁先生不是政府官员。
《21世纪》:厉以宁教授需要申报个人财产和子女情况吗?
王立新:是否需要申报,完全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现有法律,我的理解是厉以宁先生没有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的义务。
《21世纪》:作为全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之子的厉伟,是否能进行证券投资?
王立新: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经济学家的家属进行投资。
《21世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偿金评估“裁决”是不是“终审裁定”?
王立新:香港的法律我不熟悉,但是,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应该是权威的,是否是终审裁定,要严格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便猜测。
《21世纪》:被诉方无人出庭,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导致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的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这种思维不是法律思维。被诉方出不出庭只是个法律程序的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关系,国内也存在很多缺席审判的案例。
《21世纪》:有人认为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为诽谤,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这种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至少证明该篇文章构成诽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证明清白的义务。
《21世纪》:从法律角度看,如何理解“敛财”、“暴富”等字眼?敛财和暴富是否和非法有着必然联系?
王立新:“敛财”、“暴富”不是法律语言,它们与非法没有必然联系。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jjj/200703260527.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