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之名:宁海361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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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之名:宁海361名村民状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调查
21世纪经济报道 衣鹏 浙江宁海报道 2010-05-22 00:55:41
核心提示:因不服当地政府对本村175亩土地的征地审批,宁海县胜利村村民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未得到及时受理的情况下,他们又将浙江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杭州市中院认定浙江省政府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判定村民胜诉。然而,从省政府因一处程序偏差败诉,到村民重新和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议价,中间仍有很长一段距离。
一审判决15天过后,浙江省政府没有上诉。
告浙江省政府的是宁波下辖的宁海县一个叫胜利村的361名村民。
这场民告官官司直接针对的是,浙江省政府对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胜利村37.335亩耕地所做批文。361位村民发现,宁海县国土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关于该村村民代表同意征地的决议材料涉嫌造假。
村民因此向浙江省政府申请撤销征地批文。但浙江省政府以村民未按期提供土地承包证为由,没有受理这项行政复议。眼见纷争陷入僵局,村民遂将省政府告上法庭。
4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民胜诉。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政府因村民未提交土地承包证,而将其视作放弃行政复议,并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实际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书“责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但胜诉不是结束。
胜利村地靠宁海县火车站,毗邻宁海几大工业园区,甬台温高速和未来的高铁均从其侧穿过。在宁海县相关规划中,这里是未来的行政中心。在这个城市高速扩张的区域,人们早已明白寸土寸金。胜利村原有的600多亩土地,经过历年征收,如今只剩260亩。
如果村民们接受现有征收条件,则意味着全村可能“损失”上千万元。
在上一次的换届后,这场土地纠纷深处更庞大的利益链条被逐一还原。并有了上述官司发生。
但官司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还仅仅是换届反映出问题的一部分,2008年11月,胜利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换届后,新当选的代表发现了两份征地协议。这两份协议涉及的征地面积达176.6亩,包涵省政府的案子里涉及的37.335亩。
在城市化浪潮喧嚣而至的今天,围绕着土地利益的碰撞层出不穷。而这次,通过法律渠道来处理相关纷争,在观察者认为,这无疑是理性的。
1. 风波缘起:埋于暗角的两份征地协议
是要高达几千万元的地权收益,还是每人不到2万元的补偿费?对胜利村村民们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
潘冬明是361位村民法律诉讼的特别代表人之一,今年48岁,自称曾去大学听过课,平日里开一辆15万的英国品牌轿车。这车在中国经销商很少,他也怕不实用,但抵不过女儿的强烈要求。
在胜利村,潘只身贴有两张标签:一是前任村委会主任,现在村改成了经济合作社,领头的叫合作社管委会主任,潘是管委会委员。二是身兼一家模具工厂的股东,负责日常经营。后者是“有本事”的象征;前者则说明他的政治水平,一些村民评价潘“为人算正直”。
2003年,政府以绿化造林的名义租用了村里上百亩耕地。每亩地村民每年能收取几百元租金。现在,这些已变为绿化带的土地,又被规划为宁海县的行政中心用地。
潘冬明们发现的两份上一届村委会与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签署的协议中,第一份签订日为2008年1月9日,共涵盖胜利村110.1亩耕地,第二份签订于2008年6月18日,征地66.5亩。其中,50.8亩用于建造通往宁海火车站的回竹路,65.5亩用于配套安置点,59.3亩用于建造宁海县新行政中心。
此时,土地征收指标并未获得上级国土部门批准。但协议摊开在2008年11月当选的社员代表和社管委员面前时,一切似乎木已成舟。其时,回竹路工程已经开工,并被定为2009年重大民生工程,政府快速征地之心尽显。
上述协议显示,胜利村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均按当地一类耕地执行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和留地补偿费共计1194.08万元。以全村18岁以上人口675人计算,即便社委会不留分文,村民们每人仅可分得不足2万元。
在同一街道的其他村落,类似的土地“未批先征”并不鲜见。核心的利益问题是仅有519.02万元的“留地补偿费”。所谓留地,一般是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后,会额外返还某一比例的自留地指标,被征土地的村委会或合作社管委会,可以按规定自行建设经营。如果是经营性项目,其中收益与上级政府共享。
据了解,在2004年之后,宁海县的自留地补偿,开始主要以货币形式偿付。但近来也不乏“村委会有能力”的村落,在土地被征收之后,能够获得10%—15%的自留用地指标。
根据《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村(社)集体留地项目不得擅自转让或抵押,如果转让,必须经集体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并报批县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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