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对宪政理念的“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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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骋华:鲁迅对宪政理念的“隔膜”时间:2010-05-22 09:37 作者:唐骋华

  1933年4月22日,鲁迅以何家干作笔名,在《申报·自由谈》上发表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在这篇后来被捧成“经典”的杂文中,鲁迅把“新月社诸君”比作贾府的“焦大”,讽刺他们批评当局、呼吁人权,和焦大骂贾府一样,“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


  鲁迅翻的是三四年前的老账。1929年4月20日,国民政府发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胡适借机写下《人权与约法》进行评析,刊登于《新月》杂志,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人权论战”。之后,罗隆基、梁实秋纷纷撰文,几乎是首次在中国历史上理直气壮地阐释人权、呼唤人权。


  鲁迅颇不以为然,早在1930年1月就写了《新月社批评家的任务》,极尽冷嘲热讽之能事。鲁迅称新月社批评家为“侩子手和皂隶”,任务是为“大老爷”维持治安,随后又自恃有功,想要点“思想自由”,不料惹怒“大老爷”,后果很严重。事隔3年后的《言论自由的界限》沿袭了这种指责,并无新意,只不过语言更俏皮、比喻更生动,因而流传极广。于是,“新月社诸君”是焦大一样的奴才,“好意”指出主子的若干缺点希望改善,却遭主子误解,长期成为对“人权论战”的盖棺论定。


  那么鲁迅对胡适们的理解对不对呢?胡适们真是“小骂大帮忙”么?那要看胡适们究竟说了些什么、“主攻”方向又在何处?


  拿打响论战头炮的《人权与约法》来说吧。“保障人权”的命令为国民政府所发,胡适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命令只禁止“个人和团体”侵犯人权,而未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胡适可谓火眼金睛,严格的政治学训练让他深谙人权理念的精髓:政府权力才是侵犯人权的最大威胁,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从限制政府权力入手。


  据此,胡适提出尽快制定约法(即宪法)。约法要高于政府和党部,否则“种种妨害若以政府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值得一提的是,胡适表现出了卓越的宪政理论涵养。他认为约法的功能是规定公民权利、限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而没有提出将“公民义务”也写入约法。胡适的这个“疏忽”,倒和英美宪政不谋而合——宪法本身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所以唯有政府才能构成“违宪主体”;如果规定了公民义务,则意味着宪法也可以和公民个人对抗,从而为公权力侵犯私人领域留下“突破口”。


  文末胡适再度点题:“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综观《人权与约法》等文,胡适、罗隆基等人强调的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力,而非肤浅的“抱怨”,更非摇尾乞怜,向当局“讨”人权。正因为以人权的普遍性作为立论基础,抗议政府滥用权力,胡适对“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一视同仁,呼吁建立法治保障其人权。试问,焦大会意识自己有人权,要求限制贾府的权力吗?会为遭贾府迫害的老百姓呐喊吗?显然不会!鲁迅的比喻看似精妙,实为“错置”,误把人权论战当成“焦大骂贾府”,误把掀起人权论战的新月社诸君当成“焦大”,于是做了虽刻薄却不伦不类的机械类比。


  为何会发生“错置”呢?我想主要因为胡适和鲁迅所受教育大相径庭。胡适留学美国,不仅研读理论,还亲身体验美国的自由民主,积极参与美国大选,他又是杜威的学生,对宪政理念有深刻体悟。相形之下,鲁迅留日期间先学医后从文,文学才华没得说,但政治学素养方面,首先未受过系统训练,其次吸收的多为“二手货”,难免欠缺。


  政治学素养缺失,使鲁迅根本没读懂胡适的《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罗隆基的《论人权》等文章,他对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的批评,基本停留在“诛心”层面,既无实证又无论述。鲁迅曝光焦大的奴才心理入木三分,显示出他对中国历史有深刻洞见;但当他用这种老眼光打量胡适等现代知识分子时,反倒暴露了自身宪政常识的匮乏。鲁迅有奇文《隔膜》,讽刺主子不理解奴才“小骂大帮忙”的“良苦用心”,这是对“焦大骂贾府”模式的总结。而他对“人权论战”的反应,也算一种“隔膜”吧,是对宪政理念的隔膜。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