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畏:富士康与“全国平均自杀率”(东方早报 2010-5-2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13:21
富士康与“全国平均自杀率”
2010-5-21 2:02:56

何三畏
正当人们关注今年头五个月富士康已有8名员工跳楼自杀的时候,5月14日,“第9名”富士康员工跳楼了。媒体上出现了“富士康如何避免第10跳”的忧虑。19日,广州媒体报道,“深圳市市民情感护理中心”于17日又“接到了一名富士康家属的自杀案例”。这正是未遂的“第10起”。
于是产生了一种说法,媒体“炒作”富士康跳楼自杀事件,形成了“模仿效应”。不过,就算这是一种原因,那么,也可能是相当次要的。毕竟模仿自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另一种说法,是在“第8跳”的报道时带出来的,那就是富士康的“自杀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有数据称,我国平均每10万人中自杀者高达20人。按此平均水平,富士康在深圳有员工40万,一年应该有80人自杀。结论是,富士康员工自杀是“正常现象”,也就没有了新闻性。如果有新闻,那就是它自杀得“太少”了。
不过,这样的推论很没意思。所谓“5个月8连跳”的数字,只是新闻报道的,不是来自公安或人口统计部门,怎么可以依据这样的数字做这么重大的推论呢?
没人说富士康是中国最血汗的公司。它的工资水平跟众多的血汗工厂相比,算高的。每天有上千人等待着进入这家工厂的机会。进去以后,他们都“自愿加班”。他们的加班时间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富士康的国外关联公司多少有点不好意思,对此表示过“关注”,但工人们与工厂签有“同意书”,法律不能不允许工人“任劳任怨”。
我想到了富士康对待媒体的态度,在此翻一下它的旧账。4年前,有媒体报道了深圳的富士康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用了“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标题。记者和相关两新闻人迅速接到了中国新闻史上向记者索赔标的最高的起诉,分别是3000万、2000万和1000万元。而法院迅速采取行动,查封了他们的汽车、房产和存款。案件虽然以富士康主动撤诉了结,但亦说明了富士康式的“个性”膨胀和它的法制环境之“有利”。
鉴于富士康是如此“重视”新闻媒体,观察人士最好还是不要把“5个月8连跳”的新闻数字作严肃引用。但是,一个工厂的工人的生命,并不是它自身的核心机密,而是人人都有权知道和研究的社会问题。富士康的一家竞争对手,同在大陆设厂的一家台资企业日前指出,富士康的自杀人数,远不止于目前媒体报道的数字。而向社会公开这些“秘密”,并不只是富士康的义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法律机关的责任,人们有理由期待。
其实,所谓“半军事化管理”和工人的“机器配件似的生存”,已经透露了富士康的“核心价值”。在此前提下,它的自杀率会有多高,应该都是“正常现象”了。现在我们讨论“富士康自杀现象”,内心很是无奈。我设想50年后,我们的后代在教科书中读到,在21世纪初叶,一些作为行业的形象标杆的巨鳄型公司是如何赚取剩余价值的,孩子们将会有怎样的感想。
(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223114.shtml
从富士康“九连跳”看劳动法常识
2010-5-18 1:30:18

富士康接连发生员工跳楼自杀事件,今年到目前已经发展到“九连跳”。主流媒体却显得异常客观冷静,称富士康的自杀率并不高,富士康不是血汗工厂。倒是有人开始指责那些自杀的80后、90后太脆弱,甚至称死者“有勇气自杀,没有勇气辞职”。
正好笔者在网上查到一份题为“富士康《新干班违约条款》”的文件,大意为员工如果要辞职,必须支付给厂方“招募成本和综合培训成本”4000元、违约损失5000元、人事代理费每年1200元;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原岗位,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较好地适应的”,则厂方有权辞退员工,并且员工也必须支付上述赔偿;员工如不能及时赔偿,厂方将冻结员工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且赔付额除追加乙方人事代理等所支付费用外,另按原赔付收取每年10%的滞纳金”。
之前《中国经营报》4月26日有报道称:近500名受聘的应届生抗议富士康畸高的违约金是违法的霸王条款。网上也有自称是富士康员工的人称其违约金高达1万元甚至15000元。以上都与这份文件内容基本吻合。看来从富士康跳楼需要“勇气”,辞职同样也需要“勇气”。
但也有人对如此高的违约赔偿条款不屑一顾,“你觉得那不公平,你可以不去签。”应怎么看待呢?首先,劳动关系不是一般民事关系,资方必然是强势的,员工没有公平的话语权,所以才需要国家强力干涉,以扭转这种不公平,包括规定最低工资、8小时工作制、禁用童工等等。签订严重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员工的无能,而是企业的无耻,甚至是违法。
新《劳动合同法》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赔偿”,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泛泛的企业培训,只有像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才属“专项培训”。据《中国经营报》上述报道,因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富士康特意把“违约金”改为“培训费”,数额保持不变。而为了防止厂家规避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如此看来,如果富士康没有向员工提供“有凭证”的“专业”的培训,那就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更无权以“培训费”的名义要求员工做出“赔偿”,且富士康如果还扣押辞职员工的档案、户口作要挟,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
遗憾的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很多人的心理从来没有走出过英国维多利亚的“羊吃人”时代,就是这么认同劳动制度“不公平”。
至于有专家称,富士康员工的自杀率约为十万分之二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笔者心存疑惑,比如厂区的人口年龄单一,是否能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如果专家能证明和富士康一样的大企业,都在发生跳楼潮,那么笔者愿意接受这个结论。上海 沈彬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3/userobject1ai2225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