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利用“廉政账户”规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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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廉政账户”规避法律追究

2001-7-22  祁赞朋



  编者按: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据了解,许多地方为更好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而开设了“廉政账户”,这个账户一开设,有的地方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存款额高达近80万元。“廉政账户”的措施,的确挽救了一些受贿人员。但是,也有个别人利用廉政账户有关规定疏漏,遮盖自己受贿犯罪的丑行,以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警惕。

  近年来,为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江苏省及徐州市设立了“510”廉政账户。此举对于处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及时上交的礼金,不失为有效之举,对保护干部,推进反腐败斗争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其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人利用“廉政账户”有关规定存在的漏洞,规避法律追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今年5月9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厂厂长林某,在负责本单位厂房、设备的对外租赁经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00年8月收受承包人张某某贿赂人民币6000元,同年11月又收受电脑记事本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同时举报信反映林某有收受其他承包人更大贿赂的可能。接到举报信的次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即依法进行调查。调查中林某承认了收受承包人6000元人民币贿赂及电脑记事本的事实,但同时辩称收钱后一直退不出去,已于今年5月9日(即检察院接到举报信的当天)将6000元人民币缴入“510”廉政账户。经查,林某所说属实。

  林某在收受他人财物近9个月后才将贿金缴入“510”账户,我们认为林某不是无意收受,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林某与送钱的承包人张某某见面机会很多,而且承包人张某某有求于林,他若坚决退掉此款,并不困难。况且林某也可以将此款及时上交给上级机关,但林某都没有这样做。据调查,在检察院收到举报信之前,承包人张某某因承包问题与林某发生矛盾,并表露出要告发林某的意图。正在此时,林某将收受的贿金缴入了“510”账户。而有关部门规定:“凡在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据此,可以证明林某企图利用“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规避法律追究。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在案发前,为逃避制裁而将受贿款物退还给行贿方的,一般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这种做法,与我国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近期某些地方廉政账户的规定却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矛盾之处。有关部门规定“凡在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却没有规定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贿金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缴入,客观上犯罪分子在听到风声后逃避法律制裁。同时这一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亦不相协调,亟待完善。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的(五千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鉴于此,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作出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及时上交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贿金及其他钱款,在收到后的一个月内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超过一个月不缴入廉政账户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