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7:54:38
廉政账户合法吗

方浩

 

  在近些年纪律检查、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不少地方相继设立了“510”或“581”,意取“我要廉”和“我不要”的“廉政账户”,要求收受贿赂的党员干部主动将贿金上交,以示廉洁。这项廉政措施的实施在预防和减少贿赂案件的发生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严重的问题,正如某些有识之士所指出的:“廉政账户已成了不少腐败分子的避风港。”

  对于有腐败分子利用“廉政账户”逃避打击的现象,有人认为,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此项政策措施目前尚不完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衔接,以至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让腐败分子有孔可钻、有机可乘。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廉政账户’能否在形式上做得完整有效,而在于其本身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是否与法制社会的要求相一致。”

  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是5000元,5000元以下的是一般受贿行为,但如果情节严重,也应该以犯罪论处。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将贿金上交“廉政账户”的党员干部实际上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了,一次上交几万,甚至十几万的不在少数,而且大多在收受贿赂时心存故意,但他们却因为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把钱交到了“廉政账户”而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设立廉政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挽救那些因一念之差而失足落水的党员干部,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的初衷看上去是好的,是善良的,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宽容,但是庄严而神圣的法律是否能容忍这样的爱护和宽容呢?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但要求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也不应该允许有罪的人能够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更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因素挑战法律的权威。能主动上交贿金无论如何是件好事,不管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均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他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刑事制裁,只能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廉政账户”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之外另立门户,解决着一些本来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的问题,取得了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抵消了法律的功能,使得“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话。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廉政账户”之所以能够成为少数腐败分子的避风港,并不在于其功能完善与否,而是因为其自身的性质违背了法制社会的要求,与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有碍于将反腐倡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廉政账户”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