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 工资增长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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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阅读次数:723 发布时间:2008-3-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8日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职工工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
张小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将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写入《工资条例》。“我国将稳步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法律化,职工工资水平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谈判形成。”
近日有媒体称,五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将覆盖所有企业。对此,张小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社会推广并不是指每一个企业都要单独进行集体协商。”张小建说,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介绍,在一些城市,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到15%。需要指出的是,当企业效益下降后,企业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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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工资增长有望协商确定
京华时报
“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到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很振奋,“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前天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
有专家表示,如果《工资条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就会成为一种工资形成和增长的机制。
政策发布
>>关于草案进程
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据张小建介绍,目前《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经完成,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征求各方意见。“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工资条例》属于法律体系中第二个层面,即国务院法规。”
当被问及《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时,张小建说,我国制定法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由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为了将其具体化,需要国务院出台条例法规。另一种是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推行政策的实践,等时机成熟再进行立法。《工资条例》和工资法的关系便属于后者。
>>关于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通过协商共决
对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张小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将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写入《工资条例》。“我国将稳步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法律化,职工工资水平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谈判确定。”张小建说,由于我国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工资集体协商需要逐步推进。
>>关于社会推广
将建行业性集体协商制
近日有媒体称,五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将覆盖所有企业。对此,张小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全社会推广并不是指每一个企业都要单独进行集体协商。”张小建说,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
>>关于政府作用
协商中政府将沟通指导
当谈到政府在工资形成和增长机制中的作用时,张小建说,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进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协调、沟通和指导。“政府不会干预、制定企业具体的工资水平,我们只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能低于这个工资标准。”张小建说,政府还将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指导价,希望不同行业的企业根据市场指导价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专家说法
条例将促建工资增长机制
据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介绍,《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工资条例》草案将用来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权益,促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职工应通过工会主动协商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杨宜勇研究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方向。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阶段性供大于求,很多企业压低一线职工的工资。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可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在微观层面规定企业的工资,只能通过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因此,解决一线员工工资长期得不到增长的问题,除了政府出台政策保障外,现在还需要企业职工改变过去的观念,通过工会主动和企业进行谈判协商,运用工会为自己伸张合法权益。
解疑·工资集体协商
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工资标准。
>>定义
协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历史
建国初期曾开展集体协商
据张鸣起介绍,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为建国初期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工资集体协商由基层自发的行为转变为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工会有组织的推进。2005年2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了34.3万份,覆盖企业62.2万家,覆盖职工3968.6万人。
对话·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
工资集体协商遇到三难题
昨天,记者就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据张鸣起介绍,目前工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三方面难题。
工资不再由企业单方决定
记者: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意味着工资不再由企业说了算?
张鸣起: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我国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已经确定了职工工资形成的“平等协商”原则,职工的工资不再由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应该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目前社会出现的工资分配不合理现象,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等,除了劳动力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原因外,突出反映了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无法适应现实需要。
协商后职工工资有所增长
记者:在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地区,职工工资收入是否有所增长?
张鸣起:是的。在一些城市,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到15%。比如石家庄市的金源化工公司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涨幅达20%。需要指出的是,当企业效益下降后,企业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集体协商遇到三方面困难
记者:企业方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有阻力?
张鸣起:我们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确实遇到一些困难。第一,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滞后,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缺乏必要的罚则,因此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一些外资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第二,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就会提高成本。第三,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
聘请指导员解决协商难题
记者:如何让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尚未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以及不具备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
张鸣起:在我国,9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这就是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小企业工会无法和雇主直接协商工资时,可以把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建立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记者:如何解决职工代表在协商中“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
张鸣起: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性很强,对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求县一级工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将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我们可从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从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政策、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对于企业内职工代表不便进行谈判的问题,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的要求,派员作为企业工会的代表,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也可以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
《工资条例》将出台 国家降税预留涨工资空间
华夏时报
“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型紧锣密鼓。
涨工资政府不搞“一言堂”
邱小平所在的工资司与政策法规司,同为起草《工资条例》草案的核心业务部门,理解公众对于《工资条例》的期待,但是,就大家认为的“条例即出台,工资可望涨”的说法,邱小平直言“大家的理解可能有偏差、不准确”。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邱小平表示,在中国已基本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
文跃然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多年来,他一直关注工资问题。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研究发现,过去20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靠工资亏损,即建立在节约工资成本的基础上,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特别是今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之大,给人直观的感受是,即使工资在涨,收入并不见涨。
“中国过去11年间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文跃然说,这是很不正常的,以珠三角为例,我们的生产率相当于美国的17%,但是工资水平只相当于美国的6.67%。
由于劳动力价值长期被低估,造成了利润挤压工资、低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发展到今年,网络上不断有人提出,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政府对涨工资问题不能无动于衷。
“其实我们一直在通过多种调控手段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邱小平介绍,为促进职工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曾督促各地,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现有法律对各自的权责界定不够明确,这次出台的《工资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
工资增长空间大
“工资多涨点,物价少涨点。”这句话时下成了很多人的口头禅。
一家管理咨询公司发布了中国的薪酬调查,预计在2008年,中国人基本工资将平均增长9.4%,CPI预计为3.2%,所以,员工能享有的实际增长将达到6.4%。而受食品价格上涨影响,2007年前11个月,我国CPI平均上涨4.6%。其中11月份的CPI指数更是大涨6.9%,创下1996年来的最高点。
CPI涨了,工资涨不涨?
“如何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邱小平说,有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届时,很多企业可能因为这些制度的宏观调控,会“被迫”给员工加工资了,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工资涨不涨、如何涨,还得因地制宜。在调研中邱小平发现,有些民营企业并没有把CPI作为调薪的参照因素,即使在CPI高涨的情况下,也没有想到过加薪问题。这一现象让专家深思,因为在过去几年,CPI增长虽然没有这么明显,甚至在2002年CPI为-0.8%时,不少企业却依然为员工上调薪资。
多年一贯的工资制度,使得中国的员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有资料显示,中国家庭拥有的人均财富大约为人均GDP的1.7倍,远低于美国的4倍和澳大利亚的3.7倍,也不如印度的2.4倍。
针对相对较低的工资支付点,文跃然预计,中国的总体工资水平在未来12年里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一是GDP的继续增长,二是工资在GDP中所占比重的增长。根据他的测算,如果把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目前的40%左右,增加到欧洲的55%水平,到2020年,我们的工资总额还能提高3-4倍。这期间,只要人口增长速度赶不上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人均工资就一定会增加。
职工议薪能力待提高
社会性低薪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既然哪里的东家都一个样,劳动者在薪资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加微弱。
正因为如此,邱小平等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
在这个条例之前,《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的良性增长有些许规范,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关键是职工在这一问题上的缺失。”孙群义结合刚刚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说,按照新条例,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3%下降了十来个百分点,这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赢利空间,另一方面为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也预留了空间。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各种异动来看,劳动者工资不会因此形成增长机制,“所以,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也离不开政府”。
专家的顾虑有自己的理由,因为在此以前,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昆明、包头等十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工资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被保护的劳动者对工资仍然缺乏话语权和抗辩权,专家由此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良性工资增长机制恐怕还得搁浅。
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教训,邱小平表示“已经注意到了”,他坦言,这次由国家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工资条例》,会借鉴某些地区的先进做法,但不会以某个地方版作为蓝本。而对外界所传的《工资条例》的出台时间,邱小平不置可否,但他解释说,原先《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三审通过,结果四审才完成,所以,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在超高的社会敏感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中,其出台时间“不好预测”。
工资条例正在起草 职工调薪可能参考CPI
东南快报
“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形紧锣密鼓。
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
条例出台不意味涨工资
邱小平指出,大家认为的“条例即出台,工资可望涨”的说法,“可能有偏差、不准确”。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邱小平表示,在中国已基本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
针对大众工资在涨,收入并不见涨的感受,邱小平表示“我们一直在通过多种调控手段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邱小平介绍,为促进职工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曾督促各地,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现有法律对各自的权责界定不够明确,这次出台的《工资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可望纳入立法
“如何调薪,CPI确实是应该考虑的因素。”邱小平说,有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条例》可望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届时,很多企业可能因为这些制度的宏观调控,会“被迫”给员工加工资了,但是,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工资涨不涨、如何涨,还得因地制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预计,中国的总体工资水平在未来12年里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根据他的测算,到2020年,我们的工资可能总额提高3-4倍。
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通道
此外,邱小平等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
邱小平表示这次由国家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工资条例》,会借鉴某些地区的先进做法。
而对外界所传的《工资条例》的出台时间,邱小平不置可否,但他解释说,原先《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三审通过,结果四审才完成,所以,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在超高的社会敏感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中,其出台时间“不好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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