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千元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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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千元将被立案追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8日20:31  新华网

  最高检、公安部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答问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 周英峰 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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