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反贪腐路径也要置于监督之下(南方都市报 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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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反贪腐路径也要置于监督之下
2007-03-09 10:01:3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海外观潮之林达专栏
台湾3月5日通过新法规,大幅扩大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范围及罚则,大家马上会想到前不久对台湾政府贪腐的一系列质疑。这些问题有的已经被司法定罪,如陈水扁的女婿涉及内线交易等违法行为,有的至今还在司法程序中走,尚无定论。经历这场风暴,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就是台湾防贪腐的制度尚不完善。台湾是一个制度转型时间不长的地区,发生这样的情况也很正常。新法规可谓是亡羊补牢。可是,从台湾的这一番风暴,其实可以看到许多教训。
相比之下,美国属于“早发”国家,就是说,它在制定宪法限制权力的时候,国家还很弱,政府还很小,许多问题都还远远没有暴露出来,解决问题的各种具体方法也没有先例,现在台湾实行的财产申报、资产信托的制度,都是已经有了各国良好运作先例的现成办法,而那些“早发国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却要靠自己去摸索出一套做法来。财产公开只是防腐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美国从南北战争开始,就有一系列的反公务员舞弊的法律出台。1883年,美国国会颁布第一个文官法律,《彭德尔顿法》(Pendleton Act),建立择优录用、按功绩提升的制度。20世纪中叶,约束政府雇员政治活动的《哈奇法》(Hatch Act)出台,该法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来从事干预选举的活动,禁止在联邦政府场所或身着政府制服从事政治活动。1989年有《告发者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防止对告发者的打击报复。
20世纪60年代初,肯尼迪政府还着手为行政部门官员创建行政(非刑事的)行为准则,涉及的行为范畴远远超过了刑法禁止的行为。1965年,约翰逊总统继续推进这一计划,并发布了11222号行政命令,规定了公职人员行为六条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准则将被处以行政制裁,如申斥、停职或除名。
最重要的是1978年,国会建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政府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这个办公室制定预防计划(公布财务状况、提供咨询和教育),并制定道德政策,是顾问机构,而调查执法则由机构监察长和司法部来做。美国刑法禁止司法、立法和行政三大分支的官员和雇员接受贿赂或赠与、必须回避公务与私人的利益冲突,任何政府事务一旦涉及他们本人、配偶、子女或与其有信托、雇用关系组织的财政利益,行政部门的官员均不得参与。刑法规定的最高罚款为25万美元和5年监禁。
财产公开只是这一系列防腐措施的一环。三大分支的高级官员需提交财产公布报告供任何人调阅。在美国个人的税务情况是隐私,税务局不得随便公开个人税务状况。可是,官员却是例外,每年缴税日期一过,媒体就争相公布高官们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这项规定给了公众一个监督、判断的机会。成为联邦政府执行上述一系列反贪法规的最佳工具。
没有一个国家是在立国之初,凭一个完善的纸面设计就可以一举堵住全部漏洞的,都是一个实践、修补、再实践、再修补的过程。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在反腐败的国家和地区,就都走在屡禁不止、屡反屡贪的逻辑困境中。美国的腐败问题的发生和反腐防范,从建国后两百多年来脚印十分清楚,成效显著,根源还是在它的立国精神。它的宪法目标就是切割权力,以制度保障权力的平衡与制约,使得贪腐欲为而不得。腐败是无约束权力的必然结果。假如一个官僚系统没有制度约束,要依靠它自身的道德感来制约自己,要贪腐的既得利益者,给自己规定必须公布自己的财产,就像一个人拉住自己头发要把自己提离地球一样,是不可能的任务。
先发社会有它非常吃力的地方,就是它必须开创和摸索,给问题逐一找出良方。看起来,后发社会容易得多,良方已在,照搬即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简单。先发的开创者根植于已经成熟的制度文化,方向是明确的,走一步是一步。后发社会缺乏的往往是最关键的自身动力,很可能一圈一圈走,仍然绕不出去。台湾今天反贪的出发,方向显然是明确的,因为公开透明在前,行走方向在监督之下。若反之,反贪就难。
(作者系旅美作家)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309035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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