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让人缄默的立法需慎之又慎(潇湘晨报 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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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缄默的立法需慎之又慎
2007-3-6 7:34:10
朱四倍(河南 教师)
3月5日中新社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表示,他将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喻权域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
客观地说,喻权域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否真的需要一部法律来对待,恐怕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进一步说,是不是有了法律,就可以避免“汉奸言论”的出现呢?事实上,什么样的话语属于“汉奸言论”,就笔者所见,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和范围,离开了特定的历史情景,以“汉奸言论”的帽子称呼,恐与当下政治文明建设的道路是相悖的。
笔者之所以认为让人缄默的立法需慎之又慎,在于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天然权利。如果正确的意见压制了其他的意见,正确意见就失去了从外界吸取养分的条件,就会迅速僵化。如果错误的意见以正确的名义压制了其他意见,则更为让人害怕。只有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间的批评讨论才能得以正常展开,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每一种意见都有可能是错的,即便是错误的意见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正如在美国“国旗致敬案”中杰克逊法官所表达的那样: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只要是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都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让人缄默的立法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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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绝“汉奸言论”会伤害学术自由
2007-03-06
志灵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为此他提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中国新闻网3月5日)
毫无疑问,大量的史实和“人证物证”,早已证实了列强侵华,尤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既定事实,任何否认这一事实的论调,都会在铁证如山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我不想喋喋不休地重复历史,但我却不得不为如何解决这种学术争议的提议而忧心:是不是对于任何学术上出格的“论调”,都要诉诸立法来进行禁绝?或者说,法律是否应该为学术问题留有必要的争鸣空间?
列强侵华尤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事实,无疑已经凝聚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伤痕记忆和前进动力,在这样的价值层面,相信不会有什么异议。但问题是,这些又同属历史学研究中的学术课题,仅仅从价值层面我们无法推断并还原出全部的历史细节,这样的“空间失忆”或者“时间失真”,必然要为历史学的学术研究提供可以探究和商榷的空间,而这则属于学术自由的范畴。
就学术自由而言,允许别出心裁甚至谬误的观点出现并且表达,是学术自由的题中之义,否则学术谈何自由?至少在目前,关于学术自由的一个几近一致的观点是,学术研究作为发现和传播真理的载体,必须挣脱现实的束缚而保持远距离的观照。这是因为,不论在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领域,绝对的真理并不存在,只标榜一种“绝对真理”而忽视甚至打压其他“不同声音”,其结果必然是学者自由权利和学术生命力的丧失殆尽。
我知道,喻权域院士建议通过立法禁绝“汉奸言论”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一旦《惩治汉奸言论法》在立法层面被通过并获实施,其就会脱离建议者的初衷,成为打压学术自由尤其是历史学学术研究自由的“法律爪牙”。既然要惩治汉奸言论,那么,何为汉奸言论就要从立法层面上进行严格和详细的界定,而这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无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样,一旦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汉奸言论交由“执法实践”或者“司法实践”,那么“汉奸言论”就很容易成为学术上打压异己或者非主流观点的有力武器。不久前,百余学者联名申请科普法删除“伪科学”概念就是最好的例证。
当然,学术自由对“学术研究自由”的宽容,并非没有任何底线限制。只不过学术问题不应通过立法事前规范,而应当由学术自治自行净化学术环境,通过“优胜劣汰”来纠正“错误言论”。必须注意的是,这不是在以学术自由为真正的“汉奸言论”进行辩护,而是说相比于尊重学术自由所能激发的学术创造力而言,“错误言论”是学术必须容忍的“小恶”,这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学术理性。
事实上,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对学术自由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其实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都需要以《宪法》层面的相应规定来限制,即只有学术自由中的“错误言论”违背了《宪法》的强制性规定时,法律才有限制和禁绝的必要,根本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以《惩治汉奸言论法》来规范。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06/content_16900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