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检察信访工作维护农村稳定的调查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50:46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的监督。它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法律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是这一职责的主要承担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很少。但在现实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确实存在,并非无案可办。因此,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有效开展立案监督。
  
  
  一、扩大宣传,开辟案源
  
  
  立案监督难,在很大程度上难在缺案源,没有案源,监督就成了纸上谈兵,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开辟案源是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立案监督是一项新业务,人民群众对它知之甚少,极少能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立案监督案源主要靠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中自行发现或被害人提供,但在当前检警体制下,侦查监督部门较难从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案源,基本上处于坐、等、靠的被动局面。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扩大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力量,从全方位多渠道开辟案源。侦查监督部门要结合自身检务公开、法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增强立案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这一职能,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使他们能主动提供立案监督线索。要加强与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如人大、党委、政府信访办以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以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保证信息畅通,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可以考虑建立协作联系制度或治安处罚案件备案登记制度,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源。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注意案卷材料中注明“另案处理”或“在逃”的情况,注意查看刑拘人员登记表,及时掌握情况,从中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者以罚代刑等线索。
  
  
  二、强化证据,把握主动
  
  
  立案监督难开展的另一大障碍是取证难,立案监督于现在来说仍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多是违法行为实施后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有些公安人员在侦查时应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或有些被害人陈述案情不到位,很难通过公安机关的材料或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还原案件真相。而且由于原始证据的消失,给侦查监督部门重新取证,认定被控告人是否有罪带来很大的困难。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无证据谈何案件。针对这样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首先要强化监督意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抓证据从刑事立案源头抓起,在日常工作中重视通过法律途径(如提前介入等)监督侦查活动,一是监督侦查人员在发案后及时取证,二是监督侦查人员提取证据严格按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在案发的最前沿先建立一道“证据防线”,保证证据不灭失及其客观性,为立案监督顺利开展先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发现立案监督案件后,侦查监督部门要把握主动,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体现“快”和“实”,对线索快速登记、审查、初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在初查时,不能满足于一般初查了解,而要注意收集与立案有关的证据,从公安机关的有关材料中发现证据,或直接找当事人、知情人收集有关能够立案的证据;弄清楚公安机关是否确实未立案及因何原因未立案。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使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立案做到准确有理,变被动为主动。
  
  
  三、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的规定很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立案监督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下、按什么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等都没有明确,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除了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更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立案监督工作制度,保障监督工作有条不紊进行。一是登记制度。建立立案监督情况登记簿,备案审查登记簿,立案监督情况月报表等,将立案监督从案件受理、初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到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全过程详细记载,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回复反馈和跟踪监督制度。对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经过初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要及时回复控告申诉人或交办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也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办人要负责跟踪了解查处情况。三是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通知立案或公安机关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监督审查报告》、《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讨论案件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备案审查表》送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已经捕、诉、判的案件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和判决书。四是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和年终分别对立案监督进行一次检查,针对目标进行检查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立案监督办案行为。
  
  
  四、确保质量,加强打击
  
  
  办案质量是立案监督的生命。要想树立自身威信,让被监督者接受监督,就必须提高立案监督的质量。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牢牢把握立案的标准,从多方面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一是对案件线索,要指定专人承办,严格保守秘密,每起案件都要由集体研究把关,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盲目、不草率从事。二是坚持抓好初查,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件的,特别是拟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而案件的事实又不太清楚,证据不太充分的,一定要慎重对待,坚持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再提出意见。对于被害人申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反馈来的案件线索,要坚持初查后再作决定。三是加强请示报告,凡是需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或提请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事前报送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争取上级的支持;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坚持专人办案制度,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交侦查监督部门讨论研究后提请检察长审核决定,层层把住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与本院自侦部门和渎检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打击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力,有效震慑职务犯罪,防止立案环节的违法活动,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树立自身的威信。
  
  
  作者单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贾其晟| 中国法制新闻网

涉检信访积案,是社会矛盾纠纷累积叠加的集中反映,也是造成近年来信访总量维持高位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群众的重复信访、多头信访、越级上访等信访行为,长期困扰着各级检察机关。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有效提高涉检信访积案的办结率和息访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新时期信访工作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信访积案是指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化解的难度和成本都比较高,是当前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上之难,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瓶颈。正确认识和处理信访积案,对于做好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针对清理出来的积案,逐案登记造册,分类统计,再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归纳分析导致未能执结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收到较好的效果。


  一、涉检积案的特点


  1、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上访老户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其中上访时间最长的达30多年。


  2、上访老户多数来自基层群众。他们文化素质低,其中文育或半文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农民、退休工人、下岗人员是上访老户的主要组成人员。


  3、积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占较大比例。或者查无关键证据,当事人一直上访不放。


  二、出现涉检积案的原因


  1、公安、检察自身原因。少数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不足,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复查,或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


  2、部分上访人因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


  二、化解涉检积案的对策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积极化解处理。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问题、教育疏导与困难救助结合起来,采取实地调查、下访约访、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分类指导、条块协作,合力化解。调查组深入实地调查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信访群众进行当面交流沟通,深入剖析个案的成因,抓住矛盾症结,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妥善化解。对诉求合理,但确实无法在近期解决的,及时做好解释工作,阐明法规政策,尽力争取理解。


  2、摸清底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一化解。针对积案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人数众多,事涉行业领域广的特点,对每一件积案都建立了台帐,做到产生问题的年代清,事涉人数、部门清,问题的原因、性质、类别清。并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轻重缓急,当前群众反应强烈程度等因素,突出重点,同时作到统筹兼顾,列出化解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一化解。


  3、针对个别信访积案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解决难度大的特点,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与上级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不稳定因素作全面深入地排查梳理,对历次梳理排查信访情况进行“回头看”,将至今仍未息访息诉的重复访、多次赴省进京的越级访、近期较为活跃的大规模集体访作为排查的重点,逐件落实责任人员,不遗漏一件重要信访,不放过一个苗头隐患。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的案件,予以迅速及时的化解。各级党委、政府从以人为本、从改善民生角度出发,积极寻找化解积案的方法,使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留问题得以有效化解。通过创新模式、变上访为下访、层层包扶、健全化解信访问题和绩效督查机制、帮助基层组织抓维护促稳定、入户家访等多种方式,“化积案、解民忧、办实事”。促进 “解难题促和谐”活动深入开展,抓矛盾纠纷大排查,强化超前预测、超前排查、超前处理,超前解决,实现保“稳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