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制度优柔寡断小产权房暗度陈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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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制度优柔寡断小产权房暗度陈仓

http://yn.house.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08:44  云南信息报

  4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部等14个部委已经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方案。(5月5日《新京报》)

  去年媒体误读的“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的消息,让小产权房的开发者、拥有者空喜一场。自此以后,关于小产权房“转正”的呼声就从未停过。可在我看来,小产权房是个本不该出生的东西,属于违法建筑——这是个红线问题,绝对不能开任何口子。

  诚然,小产权房的产生,有它特定的环境。在当前求快速发展、利益最大化时期,一些村居、乡镇通过旧城改造、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直接开发、迁村并点等多种形式,引入商业开发模式,在建或已建“一本万利”的小产权房。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不再满足于既有的开发现状,纷纷开发商品房、别墅等,严重违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很显然,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者,不属于商品房,其他地方的人无资格购买。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在法治社会,法律的执行就应该钉是钉铆是铆。既然有人逆法而上,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因此,对待这些僭越红线的小产权房,应该毫不留情地“拿下”,不给经济和社会稳定留下任何隐患。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三令五申,不给小产权房喘气的机会,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违法建筑”呢?究其原因,无外乎三个,其一,政府开了口子,放任或者容忍小产权房的存在;其二,利益可观,一些人顶风而上;其三,对违规开发的惩戒力度不够,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因此,“拿下”小产权房,技术、法律等都不缺,缺的是决心和执行力。有关方面应该硬起手腕,尽快依法处置小产权房,不能再优柔寡断了,否则夜长梦多、后患无穷。(王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