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民生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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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民生为大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2010-05-04
最近一段时间,先后有物业税、社保税、特别房产消费税(重庆)、住房保有税(上海)等等新税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以上列举的四个税种,前两者是国家行为,后两者是地方政府行为。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这些未来可能要实行的“收费项目”,我们却忽略了税的本源意义。
更为可叹的是,物业税、特别房产消费税、住房保有税的开征(目前处于“拟”阶段,未进入决策环节),其目的,都被毫无疑问地指向了是为“调节高价位运行的房地产”。
当下,不少国人对人、税和政府三者的关系认知的观念被扭曲了。
我们首先要明白,政府的预算,也就是政府用钱,用的都是纳税人缴纳的税。因此,税体现的是政府和大众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
本质上,税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它与我们生活中的其他费用,例如付给饭馆、理发店或保姆的钱没有区别,尽管从宏观看,它构成了社会运行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只要你有购买行为发生,你就是纳税人。
政府向民众征收税款,用来提供一系列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公路、街道、路灯、治安、消防、环保等等。
但在生活中,却经常出现纳税人权利失陷的种种现象。如不经纳税人同意,政府单方面就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纳税人没有用税决定权,税收使用随意混乱;纳税人知情权不被尊重,政府花钱的秘密不为人知(比如,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等人做的财政预算透明度调查表明,我国财政透明度处在极低的水平上),等等。
中国现有20多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除此之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是由国务院通过制定条例(有的是暂行)生效的。
可以说,目前中国的税收种类和标准,除了少数经过了人大的表决程序以外,其余几乎全都是由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也就是说,中国现行的税制,是由征税一方,也就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纳税人的意志在现行税制中并无系统、正规的体现。
在任何一个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文明国家的过程里,税都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它不仅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歧采用何种方式解决、有组织的政府暴力最终归于何处这样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标志。
因此,开征新的税种一定要慎重,要经过民意的充分讨论。这个时候我们要问自己,政府征收新税种以后我们得到的是什么,我们的付出跟政府回馈到我们手里面的、回馈到整个社会里面的服务和好处是不是相配?如果没有任何程序保证大家交了这项税之后得到相应的回馈,那还不如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