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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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财政厅
(200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1亿元,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类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江苏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七)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探索有偿使用、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申请。
(二)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4.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5.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综合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引导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化  产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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