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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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
洪教基字【2009】47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市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意见,制订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教体局、开发(新)区社发局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一定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学习讨论本《办法》,务必做到认真领会、掌握政策、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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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中小学 学籍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报: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50份)
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和初中。全日制普通高(完)中按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基字【2009】48号)执行。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数据库。
第四条  中小学学籍实行全市统筹、分组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学学籍一概实行辖地管理,由小学辖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学校辖地县(区)或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办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在校学生数报辖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修满6年小学课程并已毕业的小学生。凡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布的招生地段范围送其报名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报名入小学或小学毕业生报名升初中,原则上到户籍与住房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到城(镇)区学校就读,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非农民工随迁子女,又无我市城镇户口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完成义务教育。如确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按现寄住地址,自行前往相对就近、生源偏松的学校,填写借读生申请表,交审户籍、新生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借读手续:
1、父母双亡,来我市投亲靠友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者;
2、父母属支边、援外或从事流动性工作,或父母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需寄居在直系亲属家庭者;
3、父母双方系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随父母生活在一起者。
第八条  残疾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为正常招生对象的,采取随班应读方式,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
三、学籍注册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其编列学号,建立学籍。学生学号编定原则及方法,按当年市、县(区)学籍审计要求执行。学生学号在校六年内不变。留级生、复学生、本县(区)范围内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地、市转入学生,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十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按市、县中招办导入的录取数据,在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形成编班数据后,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计算机(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的派号工作,下发注册学籍数据并发放学籍表。学生的学籍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复学生、南昌地区范围内的转学生一律使用原学籍号。外地、市转入学生,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入后,编列新学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材料。小学包括《南昌市小学生学籍表》和《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初中包括《江西省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学籍卡》和《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学籍材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允许出现生籍分离和学籍材料自管的现象。
第十二条  小学学籍表须贴一寸学生免冠照片,在照片上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审计专用章。九年义务教育卡除照片上加盖学校公章外,还须加盖“南昌市义务教育登记卡专用章”方生效。初中学籍表照片上须加盖当年的“南昌市教育局学籍审计章”方生效。
四、转学
第十三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退伍、家庭住址迁移,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或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1、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
2、家庭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和住房证;
3、原就读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正式学籍表、九年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的证明;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本市的学生,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要求转入我市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应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转学学生以相对就近入学为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户口、住房证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无故拒收。转入学校班级学额确已满额的,应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八条  学生转出,学校应无条件将原保存的学籍材料转至接收学校保管。任何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转出学生的学籍材料。外地的开具转学证,索取《转学回执》;本市内的开具《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也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市内的正常转学(含本《办法》第七条所指借读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14天)内办理。逾期或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对因父母工作调动或转业、复员军人安置需转入(出)的,可携带户口簿、学籍表、转学证等有效证件随到随办(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南昌市初中转学办理流程:转出学校在转学联系表转出学校意见栏盖章→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表接收学校意见栏盖章→转入(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小学转学办学流程由各县(区)、开发区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当地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必须全休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申报学生休学除需填报《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申报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2、原始就诊病历;
3、原始医疗收费发票。
第二十四条  休学手续应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不受理家长或其他人员的代办。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已痊愈,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复学。学校应及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内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休学期间一律不转学。
六、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度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考核,其实际学历程度提前达到高一年级的,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班主任及科任老师签注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跳级。
跳级申报材料应作为学生学籍材料由学校保存。
七、留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不留级。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留级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签注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不升级,编入原就读年级学习。
学生留级一律在每年学籍审计时办理,中途一概不办理留级。申报留级时,须填报《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留级申报表》并作为学生学籍材料,由学校保存。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对修完小学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小学毕业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可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提供样本,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小学毕业证书照片上需加盖学校公章方有效。
小学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补办,但可由毕业学校开具县(区)统一印制的“南昌市小学毕业生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中考且升学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学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初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负责印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
初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照片上需加盖全市统一的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方有效。
初中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补办,但可由毕业学校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南昌市普通中学毕业生证明”。
九、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所受到的奖励应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小学奖励分校、县(区)级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原则上每学期评选一次,县(区)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初中奖励分校、县(区)、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校、县(区)、市级文明学生,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十、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学校应重在教育,治病救人,帮助他们正视错误、改正缺点。对极少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学生受到处分,需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小学、初中不得勒令、劝告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主动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突出转变表现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生学籍材料中注明。
十一、补办学籍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学生补办学籍一概在每年学籍审计时办理,中途不补办学籍。
小学生补办学籍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补办学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中生补办学籍,城区学生必须提供姓名、小学毕业生报名序号、毕业学校;外地学生必须提供姓名、小学毕业证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及毕业年份)。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小学学籍管理补充办法,一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市小学、初中试行。
附:1、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2、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
3、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留级审批表;
4、南昌市普通中小学毕业生证明。
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No: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级
学号
(      )
拟转入学校
转学
原因
学籍
材料
学籍表
会考证
义务
教育卡
升学
报名表
留级
审批表
休(复)学
审批表
素质评价
手册
转出
学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
学校
主管
教育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
学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
学校
主管
教育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转出(入)学校各一份,作为学生的学籍档案之一和学年初审计转学生的凭证。
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
县(区)              学校                 班级                No: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一寸)
学号
(          )
休学
原因
何处医院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休学
起始
时间
复学
时间


说明:此表学校要妥善保管并进入学生档案,升学报名时作为考生资格审查原始学籍凭证。
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留级审批表
县(区)              学校                 班级                No: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一寸)
学号
(      )
各科成绩


























操行
等级
学年
总评
会考
成绩
补考
成绩
留级原因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学校要妥善保管并进入学生档案,升学报名时作为考生资格审查原始学籍凭证。
南昌市普通中小学毕业生证明存根
(    )证字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                         毕业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南昌市普通中小学毕业生证明
(    )证字第       号
照片
((二寸黑白)
学生               ,性别        ,       年    月出生,籍贯          ,于        年        月在我校             (小、初、高)毕业,毕业证编号                   。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