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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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信(2003)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联网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将网络竣工资料(包括网络结构拓朴图、通信方式、主要设备、IP地址分配方案、安全措施等)于3月底前上报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已建市级广域网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管辖的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和调整,确保与省、市、县三级网络互联互通。
我厅将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联网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水利 信息  管理  通告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3月11日印发
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安全,实现资源共享,为我省防汛和水利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网是指联接本省水利系统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水利(防汛)业务专用网。
第三条  省内各级水利(防汛)部门的网络应用应基于信息网开展,不再单独建立跨地区的计算机专网。
第四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县水利(水电)局必须与信息网联网;全省水利系统其他各单位均可与信息网联网。
第五条  全省水利信息网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信息网采用“统一行业标准、分级运行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全省水利信息网由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网各类制度、各类技术标准的制订,负责省水利厅至厅各直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之间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协调工作,并承担省水利网络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县水利(水电)局应确定网络管理责任部门,根据信息网管理的统一要求,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计算机联网及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协调管理工作。
三、设计审查与验收
第九条  各单位在进行计算机网络设计时,应按照《浙江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网络设计方案应包括网络结构拓扑图、通信方式、主要设备、IP地址分配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的计算机网络总体设计方案应报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县水利局及以下单位的计算机网络设计总体方案由所属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联网。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更改,应报原审查部门确认。竣工后应按总体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四、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计算机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信息网的正常运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联接信息网的网络设备的参数。
第十五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对产生的各类故障应及时维护解决。建有网站或水情数据库的单位,应保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如遇故障检修等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信息网与国际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工作和其他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信息网内的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政府资源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置杀毒软件,定期对病毒库进行升级,定期对本单位的各类终端查杀毒。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防火墙、网管软件等网络安全产品。
第十九条  凡发现大范围计算机病毒疫情或遇“黑客”入侵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抄报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