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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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咨询网电子期刊》第三十四期 辽 宁 工 程 咨 询
第 五 期
(总第34期)
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主办                                   2009年10月
目      录
[协会动态]
●           2009年度辽宁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获奖项目名单
●   2009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工作圆满结束
[综合资讯]
●   发改委:今后3年将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煤化工项目
●   使命与跨越——写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纳入国家战略之际
[文件选登]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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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2009年度辽宁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
获奖项目名单
一等奖(6项)
序号
获奖名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主要完成人
1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沈阳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及选择
一等奖
张万宁、陈永祥、刘永生、
张志刚、张  平、王桂民、
李震坚、吴基升、唐松野、
何丽鑫
2
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及精细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等奖
孙  云、范世良、苗  文、
蒋  颖、荣  耀、谭庆伟、
崔  亮、吕锡刚、韩微微、
张艳飞
3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世界银行贷款辽宁省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海城市铁东永安路北部集中供热工程
一等奖
郭维江、董幼菊、刘惠萍、
张  翼、杨昌运、朱广伟、
王宪明、朱学超、王  军、
马小刚
4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滨海公路辽河特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等奖
宋广辉、孙海洋、屈  国、
李晓白、沈光玉、汪博丽、
张彦琨、姚宏伟、池建军、
谢德全
5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等奖
刘永林、庞海臻、徐  锋、
李智慧、耿迎旭、叶  青、
赵  鹏、陈俊喜、姚常峰、
王永海
6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至抚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
一等奖
刘铁丰、金发良、俞祖法、
甘  梅、程  鑫、李铁柱、
汤朝辉、马振林、张海心、
钟  辉
二等奖(6项)
1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赤峰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东沟钼矿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等奖
金明水、李云军、贺志坚、
王晓光、刘志敏、孙玉福、
姜红雁
2
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经纬热力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等奖
徐晓军、王慧颖、房永岩、
苏  阳、李  哲、王旭东、
王  昕
3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辽宁省小城镇发展项目--亚行贷款东港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等奖
车  利、王瑞琦、董幼菊、
杨昌运、刘惠萍、陈  涛、
宋  蕾
4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抚顺旺清门(吉辽界)至南杂木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等奖
宋广辉、唐玉辉、魏  军、
王丽华、李晓白、汪博丽、
田晓燕
5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可研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等奖
胡宪洲、罗京元、王  剑、
于海春、吴  勇、徐永江、
赵允亮
6
盘锦辽河油田技术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辽河油区石油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研究
二等奖
程永军、黄红梅、田  鑫、
王明天、赵海波、刘  芳、
单友志
三等奖(13项)
1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抚连接带及沈阳东部地区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年)
三等奖
刘  枫、刘明伟、赵志南、
陈永强、宋  楠
2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黄  彦、张  宁、郭  喆、
张  怡、王洪胜
3
抚顺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肇恒璞、郑世军、孙运利、
赵永臣、李晓光
4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浑河新立堡桥及其接线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宋建嫱、马  宁、郭  刚、
张欣禹、赵雅静
5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庄林线田庄台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王吉英、于传君、刘  建、
许  鹏、池建军
6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长深高速公路新民至鲁北联络线彰武至阿尔乡(辽蒙界)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李晓白、汪博丽、魏  军、
唐玉滨、王丽华
7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浑河沈阳西部新城区防洪补充规划报告
三等奖
谷长叶、陈柯明、杨  祎、
孙成强、董  军
8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锦凌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齐云飞、施济宏、付桂芬、
夏晓军、韩义超
9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通让线通辽东至敖力布告段增建二线工程
三等奖
赵  璧、李  伟、黄政斌、
杨  光、刘  勇
10
锦州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至抚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抚顺城站房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孙  岩、安  智、张  乐、
潘春生、王  旭
11
锦州中铁交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大郑线新立屯至泡子段五峰至冯家段增建二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师武斌、魏承志、郭玉峰、
缪钟伟、曹  亮
12
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
山西省昔阳县瓦斯利用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王  林、王湘宁、王丽娟、
张红宇、丁百龙
13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辽宁省2008年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年产3000吨无抗奶粉移地改造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等奖
孙贵荒、钟智利、董  雪、
岳喜庆、周腰华
2009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工作圆满结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580号)的有关精神,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于2009年8月24日对我省2009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截止到2009年9月24日,共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408份。其中,初始注册124人,继续注册197人,变更专业11人,变更单位76人。通过对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材料合规性、业绩及申请专业情况的审查,已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待审批。
[综合资讯]
发改委:今后3年将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煤化工项目
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巡视员熊必琳表示,严格审批煤化工行业项目管理,已经批还没建的要停,今后三年要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甲醇等煤化工。 据中新社10月19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10月19日联合举行发布会,介绍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钢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共同参与。 对于记者有关“煤化工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巡视员熊必琳表示,煤化工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像焦炭、合成氨、电石、甲醇这些都属于传统的煤化工,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了。也包括煤制油、烯烃、二甲醚、甲烷气这样的煤化工属于新兴产业,就是现代煤化工。对于传统的煤化工,刚才我谈到的四大行业,应该说已经进入成熟期了,主要的产品都已经过剩了。现代的煤化工,刚刚起步,在示范阶段,对于已经过剩的,地方还在上的这些要遏制,防止盲目发展。在总量控制上,唯一的办法就是调整结构,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具体措方面,熊必琳说,第一,就是按照现在国务院38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批项目管理,已经批还没建的要停,今后三年要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甲醇等煤化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不予核准; 第二,是强化管理,在38号文件里提出了比较细的相应项目规模和技术指标、装备指标和环保措施; 第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比如你刚才所说的,有些项目本身建的就是在淘汰落后之列的,那么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不是说所有建的项目,都要保证建成,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不能开工、不能建设。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准入标准,同时也可以辅以一些差别电价措施、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加快淘汰达不到标准、市场经济能力差的落后产能。
使命与跨越——写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纳入国家战略之际
从背对大海到面向海洋有一种转身叫震撼
世界强国发展无不始于沿海,强国强盛无不兴于沿海。
拥有2920公里海岸线的辽宁,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一度曾背对大海。而长期形成的发展思路也是依托腹地发展经济,形成了偏向内陆的经济布局。当面对国内珠三角、长三角的迅速崛起,面对快速发展沿海经济的胶东半岛,辽宁人开始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得天独厚的沿海优势和大力发展沿海经济的必要性。
辽宁的振兴必须抓住双重机遇———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和扩大沿海对外开放的机遇,努力跃入东部发达省份的行列。2005年,时任省委书记李克强曾经这样强调,实施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就是抓住两个机遇的一个结合点,就是加快发展的一个突破口。现任省委书记张文岳、省长陈政高多次赶赴沿海经济带建设现场,强调指出,辽宁沿海经济带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是带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引擎。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可以充分释放东北产业基础雄厚和人力资源成本低的优势,为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新的发展平台,形成面向沿海的发展模式,全面提升东北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评价,辽宁沿海经济带处于环渤海地区和东北亚经济圈的关键地带,是东北地区的主要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不仅可以促进辽宁全面振兴,还可以带动东北地区实现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也为中国参与东北亚经济竞争打下战略基础。
从背对大海到面向海洋,改变的不仅是思维模式,更重要的是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由南向北,已经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三角的深圳特区、长三角的上海浦东新区、京津冀地区的天津滨海新区四大开放战略高地。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可以和天津滨海新区遥相呼应,有利于提升整个环渤海地区竞争力,从而形成我国沿海地区全面开放的崭新局面。
从东北振兴到沿海开发有一种责任叫使命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战略。
2005年,为落实中央振兴东北的战略部署,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
2005年,为贯彻实施中央经济发展战略,辽宁省委、省政府经认真研究论证,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努力打造以“五点一线”为代表的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战略构想。
为了在更高的起点上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步伐,以使辽宁沿海经济带尽快在国内外合作中占据制高点,辽宁省政府新增了一批沿海重点支持区域,让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由5点“化身”为29点,初步使辽宁沿海经济带由概念走向现实,使得辽宁沿海经济带的产业集群定位更加清晰,将发挥出更强有力的磁铁效应。
每一个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都离不开沿海的带动。如果说,深圳的开放带动了“珠三角”率先崛起,上海浦东的开放带动了“长三角”跨越式发展,那么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有利于带动东北全面振兴,将为东北地区创造更加有利的开放环境。作为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桥梁和纽带,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可以充分释放东北产业基础雄厚和人力资源成本低的潜在优势,增强对国际国内产业资本吸引力,带动东北地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将进一步优化东北地区经济布局,加快国家新型产业基地的建设。
从制定规划到全面实施有一种发展叫跨越
经济学家认为,当前世界经济正在由欧美移向东亚,由大西洋移向太平洋,东北亚经济圈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发展区域之一。东北亚各国产业梯次明显、互补性强、地缘相近、文化相亲,合作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有望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区。
辽宁沿海经济带位于东北亚地区的中心,毗邻黄海和渤海,与日本、韩国、朝鲜隔海邻江相望,面向经济活跃的太平洋,与俄罗斯、蒙古陆路相连,是欧亚通往太平洋的重要“大陆桥”之一。凭借优越的区位条件,建设沿海经济带,将实现东北亚各国资本优势、资源优势、加工优势有效对接,更多地吸引日、韩、俄等国的资金、技术和资源;还可以深化我国与东北亚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战略安全。随着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完全可能成为东北亚地区的制造业中心、贸易中心,成为未来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最佳承载地。
让我们一同把目光投向一组来自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最新数据。辽宁沿海经济带投资总额已达4449亿元。据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5月底,在土地开发方面,累计已开发土地面积199.2平方公里,占起步区总面积的81.7%;实际利用土地面积98平方公里,占起步区总面积的33.3%;在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累计投资810.6亿元,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315.7亿元;在招商引资方面,截至2009年5月底,累计签约项目779个,投资总额4449亿元,其中外商投资项目190个,合同外资额134.1亿美元。累计批准入区注册项目673个,投资总额2605亿元。其中外商投资项目180个,合同外资额5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额18.5亿美元。新加坡万邦集团、台湾富士康集团、韩国STX集团、澳大利亚阿斯创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一批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相继入驻。辽宁沿海经济带正在成为国内外企业瞩目的投资热点区域,昔日的盐田、碱地、荒滩已经逐步形成以滨海公路为纽带的最具发展潜力的黄金海岸线。辽宁的沿海经济带开放新格局已见雏形,辽宁经济发展的重心正在向沿海转移,一大批重点产业项目正加紧向临港布局;致力于实现老工业基地加速振兴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由此转入了快车道。
谈起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建设情况,省对外开放工作办公室秘书长唐审非如数家珍:过去的一年,这一区域保持较强的发展势头,体现出四大特点。首先是大项目集聚势头良好,截至2008年底,签约的713个项目中,平均单体投资额5.5亿元,充分展示出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对大项目的集聚效应;同时项目开工运营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2008年当年新开工运营项目130个,是当年新注册项目总数的117%;外商投资出现增长势头,外商投资项目规模增大、大项目增多,新注册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21个,高于上年同期30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占主导地位,在2008年新开工运营的130个项目中,装备制造业项目就占据了97个,其中更以机械制造、船舶配套、石化、电子信息、轻工食品等制造业项目为主导。
随着我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一个全面振兴、充满生机、饱含机遇的崭新辽宁必将以新的辉煌和荣耀载入共和国的发展史册!
[文件选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