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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际互动角度针对“和而不同”的认知心理学分析
王轶楠     2010-04-20 19:42:31
摘要:本文试图采用现代的心理学语言,从人际互动的视角阐释传统的“和而不同”观念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时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探索其内在的认知心理学机制。笔者认为,采用“和而不同”的方式处理人际问题可以让人们在“归属”(人际关系和谐)与“独特”(内在心理和谐)两类基本需要上同时得到最大满足,其内在的认知心理学机制为“换位思考”,这一点在维护“面子”行为之中的表现尤为明显。
关键词:和而不同,人际关系,换位思考,面子。
前言
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裕、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是党第一次将构建和谐社会上升到国家间建设的高度。“和谐”是指事物协调地生存与发展的状态(黎红雷,1999)。它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费孝通,2005),而不是千篇一律,强求一致;它是“共生共长,相辅相成”(温家宝,2003),而不是回避矛盾、抹杀差异。和谐的根本特征是“和而不同”(汤一介,2001;黎红雷,1999;安立志,2006)。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江泽民,2002)。
1.“和而不同”史考
“和而不同”语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原话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由此可见,孔子将“同”与“和”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重要特征之一,钱穆在《论语新解》中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君子尚义,故有不同。小人尚利,故不能和。或说:和如无味调和成食,五声调和成乐,声味不同,而能相调和。同如以水济水,以火济火,所嗜如同,则必相争。今按:后儒言大同,即太和。仁义即大同之道。若求同失和,则去大同远矣”。
据学者考证,其实“和”与“同”的概念,最早不是孔子提出来的。《国语》和《左传》中都有史伯与晏子议论“和”“同”的记载,比如史伯在《国语·郑语》中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风长而物归之。“他”即“不同”,在不同中寻找统一或相近的道理,也就是寻求“和”的过程。史伯和晏子从哲学和自然规律上来讲“和”与“同”,孔子则将其引申到社会领域,儒家哲学认识到社会生活、文化形式、物质的多样性,单一的事物和原料不能构成丰富美好的事物或文化形式,因而主张“以和对多”,“和众声”,并在调和中达到平和均衡。强使意见统一会造成文化生活的贫乏和事物的单调。“同”不仅是重复,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无法继续发展和生长。儒家思想家后来把和谐看成是自然社会存在的一个根本特征,认为事物之间虽然存在相反相争,但和谐是主要的(何平,2005)。其实“和而不同”这一思想产品也并非我国所专有。古希腊哲人也曾作过比喻:“音乐之和谐,乃五声七音之辅济,而非单调同声之专一。”赫拉克利都斯也曾说过:“无高下相反之音则乐不能和,故同必至不和,而谐出于不一。”(安立志,2006)
和而不同的哲学依据可能来自“三分法”。所谓“和”,是对立的统一,是对立双方互相依存、互相较量、互相补充、互相克制、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动作、状态与结果。而对立所以能够统一,只因为对立的“二”者之中,有着共同的“一”在,相对者中有个绝对者在;或曰:“有两则有一”。有两有一,是为三分。对立既然统一,亦二亦三,“二其体,参其性”,是为三分(庞朴,2003)。
由此可见,古今之学,中西之辨都强调“和谐”状态与“不同”特征之间的辨证性关系,然而已有的研究多局限于哲学(如和谐的内涵与哲学原理)、社会学(如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和谐)以及政治学(如国家间的和谐)研究领域之内,而较少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过人与人如何建立“和而不同”式的人际关系,因此,本文的目的便是尝试从人际互动的角度探究“和而不同”的内在心理学机制。
2.“和而不同”的心理学定义
为了操作化研究的方便,本文首先将“和而不同”分解为“不同”与“和”两部分来加以解释;随后,采用两个维度将“同”与“和”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最后,通过对比分析“和而不同”较之其它选择的优越之处。
“不同”指的是通常表现在外的、不同个体之间在社会属性和主观想法之间的差异:“社会属性”诸如年龄、身份(贫富,贵贱,上下)、性别、来源(城乡或国籍)、宗教、种族、文化等等;“主观想法”指的是个体所持有的,并且表露出来的态度、观点、兴趣或性格等;“和”是个体在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感受,即人们在内心所真实体验到的对于他人整体上的认可与接纳程度,以及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满意程度,分为“和”与“不和”两种状态,“和”就是个体在内心对于他人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示满意,即与对他人的正面评价有关,例如满意、尊重、肯定等等,而“不和”则代表对于他人或者两者间互动关系的不满意,即与对他人的负面评价有关,比如埋怨、指责、蔑视、嘲笑等。
笔者认为,“同”(或“不同”)与“和”(或“不和”)都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层意思是指,涉及“同”或“不同”的内容通常是个体在某一方面的属性或特征(比如,身份或者某个观点),而与“和”或“不和”有关的内容通常是个体对于与之互动的另一方以及双方间关系的一种总体上的评价;此外,前者多是表现在外的,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观察出来,而后者则多存在于个体的内心,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才会知道到它的存在与性质。
如果以“二人关系”的和谐与否作为一个维度,以“二人的社会属性或主观想法(或性格和兴趣等)”的相同与否作为另外一个维度,可以通过“表1”来概括人际间进行互动的四种情况或者结果:1)“同且和”意味着个体无论在内心或者外在表现上均对于互动对方
表1:“同-和”关系图
关系评价

不和
身份、性格
兴趣、观点
……

同且和
(理想化的)
同而不和
(现实而虚假的)


和而不同
(现实而理性的)
不同不和
(现实而破裂的)
表示认可和赞同,对于双方间的互动关系表示满意,事实上,它属于人际交往中的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尤其对于当今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来说,不同总是在所难免的;2)“不同不和”则与“同且和”的情况刚好相反,互动双方由于意见相左而不愿继续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3)“和而不同”指的是,虽然个体在表现会对他人的观点或者态度持有异议,但是在其内心依然觉得对方是一个不错的人,并且对于双方间的互动关系表示满意,这种互动关系属于现实而理性的;4)“同而不和”的情况指的是,虽然个体对于他人事实上已经心存不满,但是,表现行为上依然表现出对于他人观点或行为的认可或赞同,这种关系属于现实而虚假的。
其实,本文所区分的“同且和”与“同而不和”的概念与黄丽莉(1999)所提出的“实性和谐”与“虚性和谐”的概念十分类似,黄丽莉(1999)认为“实性和谐”是指两人(或两成分、两单位、两力、两团体等)之间统合无间、和合如一的和谐状态。同时,她也看到,这样的和谐终究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世俗中是难能可贵的。而现实的情况是“虚中带实”的和谐,它指的是和谐中潜藏着可能导致不和的因子,只是尚未被察觉或者触动而已。这些可能引起不和的因子可能来自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需求的未满足或个体的自主性受到抑止,自我主张未能声张等。而“虚性和谐”是指:表面上维持和谐,台面下却暗藏着不和。这是因为有些不和因子被察觉或被触动而形成的。笔者认为,黄氏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在于,透过虚实和谐的理论,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只要是“差异”就是不好的,因为差异只会导致和谐虚化,然而,黄丽莉没有看到是,即使在有巨大差异的个体之间依然存在保持和谐关系的可能,即做到“和而不同”;另一方面,采用“实”和“虚”的特征来将和谐做区分也不甚清晰,因为如果说按照阴阳的观点,“实中有虚,虚中带实”,那么,事实上,从科学研究的角度就难以在“实”与“虚”之间加以截然的分开。所以,从“同”与“不同”的角度来针对和谐的状况进行划分则既清楚又合理。
3.“和而不同”的心理优越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虽然“同且和”是人际间进行互动的最佳状况,但却是人们所可望而不可及的;与此相反的“不同不和”却无论对于互动双方还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来说都是具有伤害性的情况,是人们所不希望出现,并且会努力加以避免的一种情形;此外,由于“同而不和”所带有的虚假成分,也应属于人们往往所不乐与不屑于维持的一种表面的和谐状态。“和而不同”的心理学优越性在于它可以让人们同时在“独特”与“归属”两类需要上得到满足。
Brewer(1991)提出,人类在本质上存在两类需要,一种是与他人相一致的需要(归属),另外一种是与他人不一样的需要(独特性)。其实这种观点在心理学界早已有之,比如与他人同时保持一份相似与不同的需要是Snyder & Fromkin(1980)的独特理论(uniqueness theory)的基础,此外,一些有关自我形成的模型也有类似的观点(如Codol,1984;Lemaine,1974;Maslach,1974;Ziller,1964)(参见Brewer,1991)。换句话说,人们同时需要与他人保持一定程度的相似和一定程度的不同,相对应来说便是“和”即归属,“不同”即独特。
与此同时,在归属与独特两类需要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互相矛盾的关系,所以,如果人们想要同时实现“和”且“不同”的目标,便不得不花费不小的功夫,儒家的中庸之道则不失为一条人们可以选择的途径(如庞朴,2000;蔡锦昌,2000;张德胜等,2001)。中庸是以人的内在要求(本心、人性)为出发点和根本价值依据,在外部环境(包括自然与社会环境)中寻求“中节”,也就是使内在要求,在现有的外在环境与条件下,得到最适当的、过无不及的表达与实现,也就是“致中和”的境界(徐克谦,2000)。拿《尚书·皋陶谟》中所列举的九德举例而言:“皋陶曰: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彰厥有常,吉哉!”其实就是在告诫人们如何在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如宽,柔,愿等)的情况下保持一份自身的独特性(如栗,立,恭等)。
4.“和而不同”的认知心理学机制
如果人们想要与他人之间保持“和而不同”的人际关系,那么,他们首先就得认识到,并且接受、认可与尊重这种“不同”,换句话说,人们在看到差异时,既认识到自己的观点、态度或者特点是有价值的,同时也看到他人的观点、态度或者特点也是有价值的,即既自重,又尊重别人。如果说“自重”就是所谓的“高自尊”,用Sternberg(1965)的话来说就是个体认为自己是个有价值的人,有很多优点,对自己持有一种肯定的态度,并且对自己感到满意;那么,“尊重别人”便意味着高程度地“尊他”,即认为他人是个有价值的人,有很多优点,对他人持有一种肯定的态度,能够让自己感到满意。其次,在认识到并且接受可个体间差异的基础上,当事人或者互动双方才有可能在处理交往问题时做到换位思考,即站在他人的角度想问题,设身处地考虑他人的困窘与感受。最后,当出现分歧与差异(不同)时,才会做出合情合理的决定,选择会让双方同时满意的方式来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做到“和而不同”,便需要首先做好建立在对他人的理解与尊重基础之上的“换位思考”。“换位思考”的哲学依据便是“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见《论语·雍也》)“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见《论语·颜渊》)之道。
其实,这种“换位思考”的思路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可谓比比皆是,而拿“要面子”与“给面子”这一对行为来分析则是再贴切不过。鲁迅(1934)在《说“面子”》一文中,曾借外国学者之口,将“面子”称为理解“中国精神的纲领”,林语堂(1936)也认定对脸面的研究,触及到了中国人社会心理最微妙奇异之点,它抽象,不可捉摸,却是中国人调节社会交往的最细腻的标准,换句话说,几乎中国人所有的人情往来的成功与否都可以最终采用是否有效地维护了互动双方面子的这个标准来评判。如果将人与人之间对彼此的尊重看作是面子的话,那么,自重就是“保持自己的面子”,尊人就是“维护他人的面子”,“换位思考”就是“既维护自己的面子,又照顾到他人的面子”。
Goffman(1967)认为人际行为受外界强加在一个“社会演员”身上的道德规则所统治,包括面子(Face,评价与情感反应)和面子功夫(Face work,仪式上的操作)两个方面。面子指在特定的社会交往中,个人成功地获得其向他人声讨的同时也是他人认为他应该获得的社会正向价值,它是一种以受到认可的社会属性加以描画的自我意象。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面子的标准通过表明他对人际互动参与者的评价。面子可以分为两种:自我的面子(一个人自己的面子)和他人的面子(别人的面子)。在人际互动中,一个人不仅应该防卫自己的面子,还应该保护他人的面子。当一个人没能完全表现他的自我意象时,他就得采取挽回面子威胁的行动,即所谓的面子功夫。面子功夫指一个人所采取的使其行为与其面子相一致的行动,分两种防卫(一个人自己的面子)与保护(其他人的面子)两种,既包括言语行为,也包括非言语行为。研究面子功夫就是研究人际互动的交通法则。Goffman认为最理想的交际情况则是既考虑到自我的面子,同时也考虑到他人的存在,即通过自我尊重与为他人考虑使得自己的面子和他人的面子得以保持,其本质上也就是精致化的礼仪性目标。一个人愿意做出或帮助他们完成多少面子功夫是其社会化的标志(参见:Mosisaki& Gudykunst,1994)。
受到Goffman理论的启发,Brown & Levinson(1978)透过精细的跨文化语言分析提出了主要目的在于探讨人们怎样透过语言来表达对面子的顾虑及避免面子威胁的礼貌(politeness)理论。他们将面子看作是“每个人要求他人认可的公众自我心像,是一种须情绪投入,可以丢失、维持或增加,并且在交往中需要被时时留意的东西”(见:周美玲,1994)。因此交际参与者考虑到对面子的共同需求,就需要时刻照顾彼此的面子,理性地采取某些交际策略以减少对面子的威胁。除此以外,还如Holtgraves(1992)认为面子在本质上是社会的而并非心理的建构。因为面子(和尊重)是只有他人才能给的,所以每一个人最好是维持其他人的面子。维护他人面子的行动也就是保护自己的面子,威胁他人面子的行动也就会威胁自身的面子。
综上所述,面子是一个来自人际互动的概念,一个人的面子既是他人给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言行来加以维持(或丢掉),相反,一个人的一言一行和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到他人在面子上的好看与否;给人面子,意味着对于他人价值的尊重与认可,有利于两者间人际关系的维系,不给别人面子往往代表拒绝和否定,它预示着人际关系的破裂,并且似乎在提示别人已经再也无需照顾自己的面子,所以,不给别人面子的最终后果常常是丢了自己的面子。所以,人们在行动中,需要同时考虑两个人的面子,“自己的”和“他人的”,如果以“自己的面子”和“他人的面子”作为一个维度,以“要”或“不要”作为另外一个维度,我们以表2来表示人际互动中的四种情况:两个面子都要,只要其中一个面子(细分为两种情况)和两个面子都不要。同时,对于他人来说的“要”便是“给”的意思。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
表2:与维护自我-他人面子有关的行为举例
自己的面子
他人的面子
典型行为
既要自己的面子,又给他人面子


宽容,理解,体谅,尊重
只给他人面子
X

阿谀奉承,拍马屁,说好话
只要自己的面子

X
吹牛,炫耀,责备
两个面子都不要
X
X
打、骂人,说粗话,野蛮暴力
(注释:√表示“要”,X表示“不要”。)
现,“只要自己的面子”和“两个面子都不要”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自己的面子,而不给他人面子”就意味着没把别人当人看,认为别人没有面子可言,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实质上也便丢了自己的面子。
拿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说。当下级面对上级的时候,如果一心只想着上级的面子(他人的面子)的不能拨,自己的面子可有可无(如表2中的第2种情况),就会只知道阿谀奉承、说好话,而失去自尊;相反,拿上级对于下级的态度来说,如果上级因为自己是领导便觉得可以对待下属为所欲为,处理问题时,就会不讲究方式方法,胡乱发脾气(如表2中的第3种情况);拿2006年的“精英-草根”网络论战来说,大学生没有必要甚至非常不应该因为自己多读了几年书就目中无人,瞧不起靠体力挣钱吃饭的车夫,相反,作为劳动者,也不一定因为认定读书人就是“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从而丧失了对话的基础,对于一种“和而不同”的公共对话来说,谁都没有权力垄断话语权;施者与受者间的关系也在于这一点平衡,施者不应因为金钱上的付出而成为他人生活上的总管,甚至忘了与人交往时应有的分寸和礼貌;相反,作为受者如果也不应因为他人许诺帮助,就只知索取,而丢掉自尊。正如《小窗幽记》所言:“待富贵人,不难有礼,而难有体;待贫贱人,不难有恩,而难有礼”。
所以,当人际关系面对“不同”(身份、学历或地位等等)问题时,其理想的情况,当事人在多一份自尊(维护自己的面子)的同时,对与对方多一份尊重(照顾他人的面子),进而在“不同”的基础上塑造“和而不同”的人际关系,只有这样,才会尽可能避免矛盾与不满的出现,或者在出现冲突与误解时,才会找到一条令双方满意的解决之道。如果一个人想在人际互动中既要保住自己的面子,又不伤害到他人的面子,他(或她)就必须学会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认识到对方和自己(或自己和对方)一样拥有面子的需要,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想丢面子,别人也不想丢面子,所以,要给人留有面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自己想要面子,别人也想要面子,所以,要给人留有面子)。比如,当人们遇到意见冲突的情况,一方面,当事人看到双方的意见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还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和自己同样平等的、独立的个体,正如自己一样,对方拥有表达自身意愿和想法的权力,正如伏尔泰所言:“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 ”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才会从对方的观点中寻找到与自己一致的部门,并针对不同的方面加以积极地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取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就心理学层面上而言,这时个体已经将对方纳入了自我的身份以内,与其构成一个“大我”,消解了“己”与“人”之间的界限,而儒家的理想就是“天人合一”,把全世界都当作自己一样,当我自己的大我的一部分来看待,这个时候还会有不和谐吗?
如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做到换位思考,就会常常导致人际关系的不和谐,离婚率逐步升高便是一个这方面的例子。据统计显示,2006年已成为很多80后的结婚年。然而随着他们将结婚推向高潮,他们又将离婚推向高潮,在办理离婚的8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草率结婚,轻率离婚。而他们离婚的原因更是为老一代人很难理解:有的因为生活习惯不一样闹分手,有的因为和对方长辈一时相处不顺利就说“拜拜”,有的因为家庭支出谁多谁少意见不一致而闹翻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西城区法院刘燕晨法官认为,“独”是最根本的原因。有人甚至认为80后思想和性格的核心就是:以个人为中心,自私,虚荣,任性……与80后一代人不同,他们的父母(50年代生人)或者更老的一代人在婚姻中,即使感情不合也不会轻易做出离婚的决定。因为老一代更多地受到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比如传统观念强调女性在家中的服从地位(三从四德),所以,家庭矛盾通常以妻子的妥协让步而告终,还有,夫妻双方会认为离婚是非常“丢面子”的一件事情,所以,做出离婚的决定必须慎之又慎。此外,也许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老一代人对于婚姻的看法是多维的,认识到婚姻不仅有爱情就足够,而会更多地考虑到维持家庭和谐的责任,以及离婚所可能带来的负面结果。所以,当遇到矛盾的时候,夫妻双方会更多地采取忍耐互谅的策略解决问题,因为考虑到“和则两利,分则两害”这一点,所以,当婚姻亮起红灯时,会努力一条“双赢”的解决方案,对于双方的分歧采取“和而不同”的态度,这是其中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多为女方)忍气吞声、消极回避问题的情况,即出现虚假的“同而不和”的情况。对比而言,80后在处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时,一方面少有表现出虚假的“同而不和”,同时,也缺少“和而不同”状况,而这则有可能是造成他们草率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更深刻的内在心理机制则可能源自80后一代人过于自我中心,缺乏换位思考的性格特点。
总而言之,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均显示,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人际困境时,尝试进行“换位思考”式的认知调整有助于建立“和而不同”的人际关系,从而在维持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上,有效地表达自我,达成共识,实现目标。当然除此以外,比如“对事不对人”和“反求诸己”等思考也会影响到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做到“和而不同”,然而,笔者认为只有“换位思考”才是“和而不同”最为核心和基础的认知心理机制。同时,人们在“换位思考”的基础上,配合以灵活有效的沟通以及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行为策略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和而不同”的目标。
5.总结与建议
本文从人际互动的角度提出“和而不同”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可以让人们维持人际关系的同时,张扬自我的个性与特点,其内在认知心理机制是“换位思考”。同时,笔者也看到,本文的观点尚有待更多实际研究结果的支持,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在人格心理学的层面建立“换位思考”的心理学量表,考察是否量表得分高的个体的人际关系满意度和自我满意度(或心理健康)同时处于较高的水平;也可以找寻影响个体“换位思考”水平的心理学变量,比如“共情”;此外,也采用社会心理学情境研究的范式,针对“换位思考”加以实验操作,比如向被试提供不同水平有关他人的信息,进而考察信息量对于个体决策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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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楠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
Cognitive Analysis of “HE ER BU YONG” I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WANG Yi Nan
(Chinese Social Sciences Academy, Sociology Institute, Beijing, 100732)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d the value of “He Er Bu Tong” i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It was proposed that adopting the means of “He Er Bu Tong” can make people satisfied in the need of belonging and particularity mostly. The mechanism of “He Er Bu Tong” was believes as thinking on the others’ sides that was significant in behaviors related to Mianzi.
Key Words: He Er Bu Tong,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Think on others’ side, Mian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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