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峡都市报 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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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作出一审判决   [10-18:00:12]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证实,备受关注的福州市财委保卫处处长郑依清执法遇害案近日又有进展。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胡先胜、林芳弟、刘用莺等7名被告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初,被告人林芳弟、郑依习、刘用莺等人合股在仓山螺洲镇一柑橘园内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被告胡先胜等人屠宰生猪。1998年11月8日至27日,该屠宰场每天屠宰生猪10余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5万余元;1998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若忠电话告知被告人林芳弟,晚上市财委将派人检查生猪屠宰,林芳弟即电话告知被告郑依习、郑杰光等人,后几人在螺洲镇离他们私设的生猪屠宰场不远的一柑橘园内守候。当郑依清及举报人郑×乘坐三轮车经过时,林芳弟冲上前将郑依清从车上揪下,被告人胡先胜和肖×(另案处理)即上前殴打郑依清,胡先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郑依清的头部砸……螺洲派出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郑依清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当晚,被告人刘用莺叫人将被告人胡先胜和肖×送出福州。
今年9月30日,福州市中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一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郑依习犯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用莺犯窝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3名被告均被作有罪判决。
新闻背景
1998年11月27日晚,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与举报人前往仓山螺洲镇一特大生猪私宰窝点暗查时,被十几名手持棍棒和砖头的私宰者围殴,郑依清当场不省人事。后虽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昏迷百日后,于1999年3月7日去世。郑依清案发后,引起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广泛关注,均要求不惜一切代价侦破此案,公安部亦把郑案列为督办案件。国家内贸部授予郑依清“执法卫士”称号。据了解,这是1998年2月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全国首例执法人员遇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嫌此案的11名嫌疑人中的7人先后抓捕到案。今年6月7日,福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5日,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记者 江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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