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依清案”审结(海峡都市报 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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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郑依清案”审结! [05-30:00:19]
“郑依清案”审结!
判处林芳弟、胡先胜死刑,并立即执行,刘用莺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 昨日,历时三年半,历经一审重审终审的“郑依清案”终于在福州市中院大法庭落下帷幕。省高院在此对这起轰动全国的伤害执法人员案作出终审判决。
省高院认为,福州市中院2001年3月30日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并于昨日宣判:以故意伤害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林芳弟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国家损失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先胜死刑,赔偿国家损失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刘用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术全、郑杰光、郑依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其余4名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个月不等。
宣判会后,根据省高级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案犯林芳弟、胡先胜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本报记者 江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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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依清案”庭审备忘录 一、案发 1998年11月27日傍晚,“郑依清案”案发。
二、第一次开庭 2000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郑依清案”。
三、一审宣判 2000年9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被告人刘用莺犯窝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省高院裁定 2001年2月16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福州市中院重审。
五、重审开庭 2001年3月4日、5日,福州市中院开庭重审“郑依清案”。
六、重审宣判 2001年3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郑依清案”重审宣判:林芳弟犯故意伤害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刘用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窝藏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七、终审判决 昨日,省高院终审宣判。
本报记者 江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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