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宇:公民意识的百年遗产———爱思想:学习型社会领航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59:27
 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早在一百年前已经开始了。一代又一代先驱曾经为此而努力,并且留下了珍贵的遗产。
    一百多年前,人们还很少用“公民”一词,而是更多地使用“国民”。关于“国民”,我们今天的解释是“具有某国国籍的人”,但在20世纪的上半叶,它的含义却与今天的“公民”完全相同。20世纪的第一年——1901年,就有人通过对国民与奴隶的区别清楚地界定了国民的含义:“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此奴隶与国民之别也。”而且明确指出:“无权利者,非国民也。”(佚名《说国民》,见《国民报》第二期,1901年出版)他们声称:“有权利始能有义务,无权利即不能有义务”;“法律,权利之表也”;“法律学者,权利学也”。(佚名《直说》第二期,1903年3月出版)邹容的《革命军》所呼唤的革命也是“拔去奴隶之根性以进为中国之国民”。革命之后的理想则是“建设政府,而各假以权,专掌保护人民权利之事。”“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更立新政府,亦为人民应有之权利。” ( http://www.aisixiang.com )
    五四时期,这种呼唤之声更为强烈。当时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固然有“国将不国”的哀叹,但感受更强烈的却是“人已非人”。所以,无论陈独秀还是胡适、鲁迅,首先关心的并非国家的贫弱,而是中国传统的“吃人”,喊出的口号也是“救救孩子”。在他们那里,根本的问题是救人,救国是因为救人而获得意义的。充分表现了这种思想的首先是新文化运动的总司令陈独秀。他在《爱国心与自觉心》中指出:“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或谓恶国家胜于无国家?予则云,残民之祸,恶国家甚于无国家。失国之民诚苦矣,然其托庇于法治主权之下,权利虽不与主人等,视彼乱国之孑遗,尚若天上焉。”(《陈独秀文章选编》上,第71页)他在考察了失掉国家的犹太人之后,把目光移向中国:“不暇远征,且观域内,以各土地之广,惟租界居民,得以安宁自由,是以辛亥京津之变,癸丑南京之役,人民咸以其地不立化夷场为憾。此非京津江南人无爱国心也,国家实不能保民而致其爱,其爱国心遂为其自觉心所排而去尔!”(同上,第72页)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等多篇文章中,他反复指出:“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在他看来,如果不然,人们就失掉了爱国的理由。 ( http://www.aisixiang.com )
    北伐战争之后,随着国民党一党专制政权的出现和旧文化的回潮,公民的权利开始被剥夺。面对人权的危机,胡适等人发起了人权运动。在这次运动中,罗隆基发表了《论人权》。面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他提出了最基本的三十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的目的,是谋全民最大多数的幸福。国家的权威是全民付与他的,其量以国家在功用及目的上达到的程度为准。”他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人民对国家政治上一切权利,应有平等享受的机会。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会阶级及男女的限制”;“国家一切官吏是全民的雇佣人员,他们应向全国,不应向任何私人或任何私人集团负责”;“没有代议权,即没有担任赋税的义务”;“国民有劳动权,国家有供给人民劳动机会的责任。国民失业是国家失职的证据。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负担责任的证据”;“凡一切国民的水旱疾病灾疫的赈济,是国家在人权上的责任,不是政府对国民的慈善事业”。对于现代国家的公民来说,这一切都是常识;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是公民意识的启蒙。 ( http://www.aisixiang.com )
    在30年代,除了罗隆基的《论人权》之外,张奚若的《国民人格之培养》也值得注意。张奚若认为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人的解放,所以国民人格的培养也应该首先致力于人的解放。他指出,基于个人解放的政治哲学有三大优点:“(一)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而不是为越出于人以上的任何现象,如上帝、帝王、或其他的东西的;(二)一切社会组织的权力都是由构成这些组织的人们来的,而且永远属于这些人们;(三)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而且必须直接或间接由构成它们的人们自行管理。”而这一切的神髓“全在承认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非国家或政府,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讲到底,政治是为人的,为人的事还是拿人作标准比较可靠些。”(《独立评论》1935年第150号。) ( http://www.aisixiang.com )
    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工作没有得到继续。上世纪50到70年代,由于现实环境已使许多问题无从谈起,即使仍未停止思考的人们也不可能深入进行。比如顾准,也只能思考希腊城邦制度下的“公民”和“公民权利”,写下这样的句子:“罗马法权传统,国家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欧洲各国现代诉讼法中,个人或法团可以成为诉讼的一方,其另一方是国家。个人权利,在理论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国家不得随便加以侵犯。”(《顾准文集》,P317)“到一这步,‘民主’不得不寿终正寝。共和国完了,继起的皇帝不要选民投票了,公民也成了驯服的臣民。”(同上,P334)“中国只有‘迎闯王,不纳粮’,从来没有过‘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口号,现在还是没有。”(同上,P358)不知顾准是否想到,所谓“迎闯王,不纳粮”,也不过是骗人的口号。如果不纳粮,闯王吃什么?所谓“贼”者,不过是“王侯”的候补,都一样不会尊重人的权利。 ( http://www.aisixiang.com )
    这种断裂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由于长期缺失,当我们重新考虑公民意识问题的时候,就不得不从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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