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是什么?//追求权力与改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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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潜规则”这个词频频出现于媒体,比如某某女星被“潜规则”了,或某某向某某行贿是业内的“潜规则”,等等。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到底什么是“潜规则”?为什么要“潜”?既然“潜”了,又何来约束力?人们为什么要服从它?直到最近,我才略有所悟:原来所谓的“潜规则”,就是中国的“天理”、“天道”!
  中国人历来是个不怎么讲规则的民族。

“潜规则”是什么?//

追求权力与改写规则

作者:邓晓芒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1-09  浏览:13467 显示全文     近年来,“潜规则”这个词频频出现于媒体,比如某某女星被“潜规则”了,或某某向某某行贿是业内的“潜规则”,等等。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到底什么是“潜规则”?为什么要“潜”?既然“潜”了,又何来约束力?人们为什么要服从它?直到最近,我才略有所悟:原来所谓的“潜规则”,就是中国的“天理”、“天道”!
  中国人历来是个不怎么讲规则的民族。不讲规则的人,在别人讲规则的时候总是可以得点小小的便宜,但从长远看却总是要吃大亏的。只不过中国人往往不从长远看,只看到眼前,也只关心眼前的几个人。中国最讲规则的无过于法家了。法家讲“法”,但强调“法后王”,就是只遵守当今皇上的意志,他可以口含天宪、出口成“法”,但也可以朝令夕改。所有的法都是临时的政策和策略,律令和告示,取决于立法者个人一时兴起。一旦“人亡政息”,或某人下台,一切又都要从头开始。尽管如此,历代法也有一个相对的一贯性,这就是“人情”,就是皇帝颁布法令也要近乎人情,不近人情的法是执行不下去的,如韩非子说的:“凡治天下,必因人情”。所以有“人情大于王法”之说。
  这样看来,人情才是真正的天理,中国是个重人情而不重法制的国家。但人情恰好是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它没有明规则,只有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始作俑者就是孔子。曾经有人对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人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就去举报了,这是正直的人啊!孔子却不以为然,他说我们这里也有个人,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帮助隐瞒,这叫“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就是说,看起来不合法、不正直的隐瞒行为,却有一种内在的正直。那么这个内在于“其中”的“直”是在什么“中”呢?当然是潜在于人情之中。显然在孔子看来,不违背人情中潜在的“直”,要比遵守法律的外在的“直”更为重要,因为它涉及的是“仁之本”,即孝悌之心。但问题是,这种潜在的“直”只是在一个小圈子里面(如父子之间)成为规则,却不能为外人道,比如不能告诉那个被偷了羊的家人。所以,如果每个家庭都奉行这种潜规则,那么在各个家庭之间就将是一片混乱的无规则了。而最妙的是,即使在这种一片混乱中,中国人却仍然自认为自己是遵守规则的,因而是有道德的,因为的确,从每个小圈子的眼光来看,他倒真的是在按“天理人情”的规矩办事,没有一丝一毫含糊。
  所以,行贿受贿,包括性贿赂,在当事人看来并不是那么违背道德规则的。中国人是个讲究“礼尚往来”的民族,人家给了你那么多好处,你总应该“意思意思”吧?否则不是太“不知好歹”了么?一个人要是坚持“拒腐蚀、永不沾”,那就是“见外”了,不再被看作“自家人”。而一旦成为“自家人”,人家就会为你舍身卖命,甚至抓到局子里去了,也不会供出你来。这种人,“够哥们!”
  可见潜规则不是没有规则,只是它是小圈子里的规则,在更大的圈子里则显示为无规则。当这种无规则达到极致、人人(或家家)深受其害时,人们就呼唤一个能够担当大圈子里的“大家长”的人出来收拾局面,在他那里人们可以上访、讲“理”。这就是“大救星”横空出世。但大救星是否就建立起了明规则或显规则了呢?休想!圣意难测,“伴君如伴虎”啊!他可以今天翻手为云,明天覆手为雨,他自己则“永执厥中”,永远是天理天道的正确代表。因为天理天道不过存于他自己的好恶一念之间,没有任何明规则可以将其规定下来。所以帝王的统治之术靠的仍然是潜规则,作为“天子”,他也有资格代表天理天道。潜规则是导致皇权专制主义的根本规则,2000年来,莫不如此。而今天的潜规则之所以成为一切社会不公的罪魁祸首,难道不是因为缺了一位皇帝来做一个最高的裁决者吗?我们是否还是要呼唤一个皇帝呢?
 建国60年大庆刚过,打开电视,从中央台到地方台,几乎全是革命斗争题材的电视剧,就像前几年电视里充斥着“阿玛、格格”一样。然而细看,虽然剧本的尺度较以往开放许多,让人们了解到更多的“革命细节”,但真正为人们回顾与反思历史提供新启示的作品仍然付之阙如。
  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以来,暴力与非暴力革命的概念一直都是国人理解革命的钥匙,但却鲜有人注意到,用手段代替对目的的解释很难让人满意。

追求权力与改写规则

作者:黄卧云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9-11-14  浏览:7869 显示全文     建国60年大庆刚过,打开电视,从中央台到地方台,几乎全是革命斗争题材的电视剧,就像前几年电视里充斥着“阿玛、格格”一样。然而细看,虽然剧本的尺度较以往开放许多,让人们了解到更多的“革命细节”,但真正为人们回顾与反思历史提供新启示的作品仍然付之阙如。
  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以来,暴力与非暴力革命的概念一直都是国人理解革命的钥匙,但却鲜有人注意到,用手段代替对目的的解释很难让人满意。对革命的研究,归根到底应指向对良好结果和目的的欲求,因此从目的上区分革命,将为人们理解革命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视角。革命目的只有两个,要么为追求权力,要么为改写规则。而世事吊诡之处就在于,革命的目的经常是杂糅的,欲望与理想的混合,在革命过程中又常常悄然发生转化。
  任何社会都可能产生和遇到外部的或内部的危机,这是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压力或平稳、或激烈地释放出来,其方式就是改革、革命、乃至战争。改革如果是以权力自我为中心,那它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为,在这个点上,统治者的特权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经验告诉我们,改革者一旦发现改革出现了不利自己的信号时,就会突然转身退回到起点,等到制度运转再一次出现严重危机时,又开始新一轮调整。
  这样的改良不但不能消弭变革,而且孕育了变革。改良时期,一方面新的事务和新的原则普遍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被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一次又一次的改良失败后,民心无可挽回地背弃了旧制度。托克维尔在论述法国大革命时,引用了一位德国作家的话来表现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心理:“现存事务已经普遍刺伤人心,有时还变得可鄙。现在人们对一切旧的东西均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社会对统治者的改良最终失去信心,便是寻求革命的开始。
  不论革命者对掌权怀有的动机是否高尚,凡是把获取权力作为目标的革命,在手段上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如对暴力手段、组织纪律、思想统一的强调。如果成功夺权,其成员过去所形成的经验、原则、做派,将自动延续下来,并扩展到整个社会。
  因此,革命告诉后人,旧制度的瓦解不易,重建新的权力体制更难。对革命的目标来说,重建权力的阶段更加具有决定意义,全部的问题归结为,如何把权力基础置于新的民主原则之上。事情的根本困难在于,运用民主原则重建权力所需要的理性,可能在革命中丧失。革命摧毁了旧势力,也可能摧毁了理性。
  而一场改写规则的革命在本质上并不是针对掌握权力的人,而是针对权力的规则——获取权力的规则和使用权力的规则,经过改写的规则把权力建立在选票和公民同意的基础上,并对它施加各种严格限制。
  由于规则改写,获取权力和使用权力的方式完全改变,原有的权力基础就会发生变更,不可避免地引起原有权力集团的解体,因此权力集团将极力阻止改写权力规则。这样,在本质上并不针对掌权者的革命事实上也就成了对掌权者的革命。
  暴力或武力对抗是夺权的基本手段,而非暴力对抗则是改写规则的基本手段。非暴力手段对于它的目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民主转型的历史上,一方面,暴力并非已经弃绝,小规模的、受到节制的暴力仍然可见,有时,它是作为向权力集团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的策略(曼德拉曾在南非使用过这一策略),有时它是对专制统治者一次外科手术式的打击(这在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转型时发生过),但总体上它的和平性质并没有改变,另一方面,非暴力的结果也并非必然建立民主体制。
  非暴力革命的本质不是非暴力,而是改写权力规则,因此说它是改写规则的革命更加确切。它与夺权革命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结果的开放性,它不像夺权革命那样力求建立一个垄断权力的政权,相反,在民主规则中权力向所有人开放。力求建立民主规则的革命者不像夺权的革命者那样,认为只要自己取代了旧的统治者就将开辟一个崭新的时代,相反,他们对所有人的权力都保持警惕,但同时又认识到社会必须对所有人保持宽容。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主竞争的规则建立后就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客们或操纵选举,或用各种招术作弊破坏选举,导致流血冲突和政局持续动荡,甚至专制力量乘机上台,民主恐怖论于是被制造出来。事实上,民主过渡阶段出现的混乱,不是由于实行了民主,相反,是由于民主规则遭到蓄意破坏。只要破坏民主的势力还有能力破坏选举结果,就表明民主规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大众对民主的理解可能是粗糙的,但只要认识到民主的主要优点就够了,他们就会成为天然的民主力量。20世纪后半叶,民主制度在世界的推进比过去的100多年明显加速,这既是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的结果,又是民主多数在一些国家迅速形成的结果。这使和平实现民主转型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政治转型形式。至于一个社会以怎样的具体形式完成变革不是问题,社会自有足够的智慧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2007年全国地方四级党委换届,大多数地方都按中央要求配置了“一正二副”的领导架构,只保留一名专职副书记,但在事关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问题上,中央文件仅仅笼统地规定了“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一界定仍不够明确和具体,因而在实践中还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县委副书记的困惑
  “老实说,我对我现在的工作职责很困惑。

专职副书记定位难题

作者:廖海青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9-11-14  浏览:4850 显示全文     2007年全国地方四级党委换届,大多数地方都按中央要求配置了“一正二副”的领导架构,只保留一名专职副书记,但在事关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问题上,中央文件仅仅笼统地规定了“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一界定仍不够明确和具体,因而在实践中还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县委副书记的困惑
  “老实说,我对我现在的工作职责很困惑。”山东某县委副书记王先生对记者坦言。
  “以前是管纪检的,这两年什么都干过了,党校、编办、外出招商、督促项目、接待工作,今年主抓计生、群团和维稳……”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专职副书记的分工有两项,即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建这块有分管宣传、组织、纪检、统战等部门的党委具体负责,剩下的简单来说,就是书记叫你搞什么就搞什么。”王先生说。
  最让他头疼的是与上下级的对接问题。“一项工作,在县里可能由专职副书记分管,在市里又可能专职副书记没有分管。像工、青、妇这一块,在县里由我分管,在市里却没有分管的副书记,工作对接不上,一开会根本跑不过来。”
  “位置好像不低。但为人处事要低调。”他总结说,“弄不好还会出现工作不到位、越位问题。”
  他不讳言怀念过去的工作。“以前有多名副书记,每人都分管几项具体工作,实打实的,至少知道该做什么。现在办公室主任的工作有时也由我来做,搞不好人家还以为我抢活呢。”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对常委会、全委会负责,可以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班子内部在一些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由于专职副书记和常委是平行关系,常委不需要向副书记汇报工作,副书记也不好过问常委工作,因此很难名正言顺地对常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我们期待中央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为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王先生说。
  
  副书记到底抓什么
  “副书记的职责确实是一个让地方感到困惑的问题。上面没有做统一规定,下面也不知道如何把握。”中央党校党建专家王贵秀如是说。
  官僚机构叠床架屋,是数千年不治之顽症。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目的就在于减少党政之间的“分工重叠”问题。
  按照当初改革的思路,改革后只保留两名副书记,其中一名担任政府正职,主管政府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则侧重于抓党的建设。从制度设计来看,两名副书记主管的工作抓好了,党委书记也就更容易总揽全局。但由于专职副书记责任边界、权力边界不清,角色定位不准,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了许多的困惑与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这一崭新领导架构的功能发挥和确立这一模式的初衷。
  广东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林盛根认为,表面上看专职副书记的责任似乎比以前更大了,其实不然。比如说“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在过去这是党委秘书长的工作职责,而且按照惯例,党委秘书长一般就是常委了,专职副书记跟秘书长的职责是否会出现新的“交叉”?再比如“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委托与否,全在书记,这就面临着随意性大的问题:受书记委托,副书记则有事可干;如果不委托,副书记则没有事干。因此,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党委都相继以专职副书记兼任一方面工作,如兼任组织部长。这就是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于一方面的工作,而无法像中央文件规定的“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
  减少副书记之后,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意味着常委可以对常委会负责,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这就出现了问题:常委分工各项工作都管了,那么专职副书记该管什么?但如果专职副书记继续分管工作,则无疑又会影响到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
  据总结,目前副书记的职责存在三种较为集中的类型设置:一是专职综合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临时工作。二是专职党务型。负责党群工作、政治工作,与行政首长(副书记)的分管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三是兼职综合型。专职副书记兼任组织部长,同时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工作。
  专职副书记既有高半格的荣耀,又有实行常委分工后的部分实权旁落,职责分工定位不明确的失落。因此,有明确“主业”的“兼职综合型”副书记显得更具优势。
  尽管目前各地“专职副书记”定位不尽统一,但在省级层面,仍有相当部分的“专职副书记”兼任诸如政协、组织部等部门的领导。如福建省委副书记于广洲兼任该省省委组织部部长;河北省委副书记车俊兼任石家庄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副书记王国生兼任组织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任亚平兼任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山西省委副书记薛延忠则兼任省政协主席等。
  而在县市以下,大部分地方在明确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的同时,有的沿用原来的分工(主要是由原来的副书记保留下来的专职副书记),有的分管党务群团工作,有的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的分管工业化、招商引资工作,有的分管农业农村。四川则规定,在一个市范围,各县(区、市)的专职副书记分工要尽可能规范一致。
  批评人士认为,专职副书记兼任实职并不是好的办法。对某些部门(如纪委和政法委)进行“高配”,表面上相应部门权力扩大,实际上削弱了独立性。这些部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不再需要借助副书记这个身份来“压人”,规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
  王贵秀表示,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必须处理好,否则会影响到副书记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影响到班子的和谐团结。在专职副书记职责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遇上一个团结意识强、民主作风好、组织观念强的书记,且自身综合能力较强时,专职副书记发挥的作用和空间就大一些,反之则可能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角色。
  “表面上看是讨论副书记的权力,实际上要理清书记、副书记、常委之间的关系,如何真正实现党内民主问题。”王贵秀说。
  
  未来如何?
  在书记、专职副书记、常委架构中,既然专职副书记可能存在着重新交叉,是否可能一次性取消“专职副书记”这一职位呢?
  事实上,这一构想曾在四川巴中市做过试点,巴中市委常委由原来的13名精简为11名,副书记只设市长一名,另外不再设立专职副书记。但这一模式最终并没有在全省推广。有学者指出,鉴于我国政府临时性的工作比较多,例如重大政府性工程等,书记需要有个帮手,这一试点推广的意义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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