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超生”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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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超生”也犯罪?

2006年10月31日09:22中国律师网李克杰我要评论(47) 字号:T|T

广东人口亮起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总量已接近极限。广东省委党校郑志国教授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从处罚体系上讲,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依其程度的不同,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笔者认为,让“超生”入刑,追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刑事责任,将面临多重困境,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弊大于利。

首先,“超生”入刑面临的是“重刑主义”的诘问。刑法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国家、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行为,它要求有直接的危害后果或现实的危险性。而“超生”尽管对社会整体发展也有不良影响,但它却让人看不出直接危害后果和现实危险性。多生一个甚至两个孩子的社会危害性是很难衡量的,因此,将“超生”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重刑主义”思维,是不可取的。

其次,仅对富人“超生”追究刑事责任也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既不科学,也没有可行性。毕竟,拥有多少财富才算富人,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没有明确的标准,为一个范围不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制定刑事规范,这简直是一个法治笑话,闻所未闻。

事实上,就全国范围内的“超生”来讲,并非只有富人才“超生”,在许多贫困地区,由于观念的陈旧落后,“超生”现象也十分严重。别的且不说,媒体报道的教育贫困家庭中,不是有许多都是姐妹兄弟多人吗,这在任何地方都是“超生”的结果。

另外,“超生”入刑的最大问题恐怕是法律的执行问题。试想,“超生”理应属于夫妻“共同犯罪”范畴,且无法区分主犯从犯,一旦入刑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意味着要让夫妻双方都要进监坐牢,而按照刑法的现行规定,哺乳期的妇女是不能关押的,这样以来对于母亲的刑罚必然流于形式,不仅使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也在夫妻之间形成了另一种形式上不公平、不平等。

“超生”入刑还会产生另一个不良后果,由于这一后果可能是长远的和无形的,因此许多人不会意识到。那就是,当一个孩子、一个公民意识到他的出生是父母犯罪的结果时,父母为自己的出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的时候,只能增加他的罪恶感和耻辱感,他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还会有好感吗?除了隔阂和仇恨外,会有温暖、信任和亲情吗?也许因此会把这些人塑造成仇视社会的人,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

众所周知,“超生”是由人的观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靠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来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是典型的“下错药”。一方面头痛医脚,再猛的药也会无济于事,另一方面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观念对法律具有较强的免疫力和“抗药性”,用法律解决思想观念问题的无益性,早已是人类的共识。

总之,“超生”入刑没有任何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