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外国企业胜诉占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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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北京保护知识产权:外国企业胜诉占六成
2007年01月20日 07:31:5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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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17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美国辉瑞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迪斯尼企业公司、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以及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等13家外国企业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
“我们非常欢迎北京一中院的这一裁决,这再次证明了中国关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承诺,也提高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企业对中国商标保护的信心。”美国辉瑞公司在判决后对媒体说,这是辉瑞公司继2006年6月在“万艾可”专利权案一审胜诉后,在“伟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又一次胜诉。
■涉外知识产权案外企胜诉占六成
“北京一中院在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及扎实的工作基础上,适时制定了‘履行承诺、严格司法、适度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一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宿迟对记者说。
他提供了一组数字:2002年至2006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为67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31.8%,外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胜诉比例约为60%。宿迟说:“这些数据体现了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国际承诺,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不可抹煞的成绩,也是对诸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无理指责的有力反驳。”
与“伟哥”商标案同时宣判的,还有另外16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外国公司胜诉13起。“窥一斑而知全豹。”宿迟说,这表明了我国严格遵循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立场。
据介绍,北京一中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9个区县,是中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中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位于该院辖区。不服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均由该院专属管辖。特殊的辖区特点使一中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类型全、数量多、难度大的特点。
■从“行政终局”变为“司法终局”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除了发明专利权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及维持程序,属于‘行政终局’。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宿迟介绍说,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要求,中国专利法及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变“行政终局”为“司法终局”,即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6月辉瑞公司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案例。
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万艾可”的用途专利。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发明专利权。但就在“万艾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一个月内,12家国内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万艾可”用途专利无效。理由是该药品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及信息披露公开不充分。经过复审,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作出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同年9月28日,辉瑞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006年6月2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辉瑞公司胜诉。
此判决当时在国内外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有国外媒体认为,此案“再度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行动”。
“从2002年至2006年底,北京一中院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撤销行政决定的案件计285件,占结案总数的13.8%。”宿迟说。
此外,北京一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其中多数司法建议已经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函,表示将相应修改部门规章和完善内部操作规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进一步完善
“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与解决。”宿迟为此提出了两点建议: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的大幅增加,需要数量更多、素质更高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知识产权审判是公认的高难度审判,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他举例说中国加入WTO五年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数量连年攀升,从2002年的486件,激增到2006年的1386件,增幅达3倍。审判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案件大幅上升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现。
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需要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人民法院所肩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的加重,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