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他人成果者应永远不得被高校和研究机构录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8:25:07
抄袭他人成果者应永远不得被高校和研究机构录用

  作者:陶东风

  7月19日晚,优雅宁静的台北紫藤庐。我应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的中文系主任
林启屏教授、古典文学教授曾守正教授所邀,在这个著名的文人聚会场所用膳、
聊天。

  说着说着就扯到学术界抄袭剽窃的事。我说大陆学界近年来抄袭、剽窃之事
屡屡发生,很多还是非常著名的大学中的非常著名的学者。奇怪的是这些剽窃者
在其剽窃行为被揭穿的当时几天会日子不好过,但是一年半载(甚至更短)后照
样却风光依旧。单位没有开除(给不给处分,给什么处分常常也是秘密),学术
刊物照样发表他们的文章,出版社也照样出他们的书,他们当然也依然是著名大
学的著名教授,乃至在媒体抛头露面的明星学者。

  政大的两位学兄听了面露惊讶之色:怎么可能这样?在台湾决不可能发生这
样的事情。大学里教授如果被证实抄袭或剽窃,不但要被单位开除,而且任何其
他大学和研究机构也不能再录用。我问:如何保证这点?他们说:“教育部”会
备案,而且发文通知每个高校,禁止录用此人。

  原来如此!我明白了中国大陆学界剽窃抄袭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原因了:抄袭
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太低(因为抄袭的人数过多),其所付出的代价太低,而获
得的利益可能则很大。这样,依据“理性选择”理论,自利而“理性”的行动者
就会选择代价低、风险低而获利大的不道德乃至犯罪行为。

  但是我仍然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教育部不能立类似台湾“教育部”的规矩?
琢磨半天,我想原因大概不外乎两个。第一,大陆那些制定法规或有能力影响制
定法规者的人中,剽窃者一定不在少数,他们怕制订这样的法规到头来会把自己
给“订进去”。第二,抄袭在道德上属于不诚实行为,而在大陆,不诚实现象遍
及社会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常态,不独学术界为然。大家已经见怪不怪。在此环
境中,被曝光的抄袭者并不真的觉得自己可耻(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耻感文化),
相反只会感叹自己倒霉(怎么偏偏摊到我了);一般的旁观者心里在想:不就是
抄了点别人的文字么?有什么了不起的?这种事情多了去了,大惊小怪。而有些
学界中人则会感到幸灾乐祸或自我庆幸(他们自己也抄了但没有不被发现)。即
使是揭发抄袭的人,也可能把自己的举动当作出名的机会,或者甚至在揭发别人
的同时自己也干同样的勾当。

  不知道这只是我的猜测还是实情,因为无法证实,也就罢了。但是我想有一
件事情是简单且容易操作的,这就是:教育部如果真的希望杜绝学界抄袭现象,
就应该立即订立一个硬性规定:凡抄袭者一经发现,原单位必须将其永久开除,
同时,任何其他大学和学术单位也永远不得录用。违犯者,轻则撤销校领导职务,
重则取消大学的办学资格。我相信,此条法令如果得意严格执行,抄袭者即使不
会绝迹也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