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优先提供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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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 07:20:24  来源: 中证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同一人员不得身兼分析师和投资顾问两职
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投资咨询服务。这两个规定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同时,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忠实客户原则;规定了了解客户、信息揭示、风险提示、服务协议规范、适当服务、客户回访、投诉处理、收费管理、业务推广等关键业务环节的规范要求;提出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业务制度、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业务留痕等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确立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守法合规、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明确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要求,客户应有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
建立“隔离墙”
这位负责人说,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他表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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