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专家:以工资集体谈判破解收入分配困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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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专家:以工资集体谈判破解收入分配困境(2)

2010年04月03日 05:18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合力共推工资共决机制建设

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进程,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包括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在内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一致责任,因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形成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的合力。

一是应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建立工资共决机制要靠集体谈判,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有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方不进行集体谈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使得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谈判时缺少同企业行为抗衡的手段,特别是在集体谈判进行不下去的时候,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工会组织开展集体谈判更是捉襟见肘,工资共决机制自然难以建立。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确保工会顺利行使集体谈判的权利做出相应的制度性规定。比如,应该尽快将《集体谈判法》提上立法议程,规范集体谈判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违约责任。

二是政府需要在推动工资共决机制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在集体谈判过程中起着协调、沟通、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推动工资共决机制建设,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规章,推动集体谈判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谈判进行督促;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谈判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当前,政府应该研究制定一些力度更大的举措,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坐到谈判桌前进行平等协商,推动企业建立起工资共决机制。

三是雇主组织应切实承担引导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谈判的责任。在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过程中,雇主组织作为企业方的代表,负有引导、组织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谈判的职责。一方面,雇主组织应引导企业树立工资共决的理念。企业的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劳动和资本都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创造,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既是共建共享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在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积极培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行业性雇主组织,推进行业性雇主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使管理和决策民主化,以利于在行业层面有效开展集体谈判并对协议执行进行监督约束。

四是需要真正解决工会组织“不敢谈”、“不善谈”的问题。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树立起只有通过集体谈判让劳动关系双方充分博弈才能做到工资共决,实现普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从而切实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理念。其次,要创新工会组织体制,解决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症结问题。针对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经营者,在开展集体谈判时缺乏必要的“硬度”的问题,有必要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加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力度,探索在县区一级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上代下”的方式开展集体谈判。再次,还应尽快建立起专业的集体谈判指导员队伍。专业的集体谈判指导员参与集体谈判全过程是使集体谈判的议题、程序和结果更趋于理智、合理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最后,要努力提高工会代表和集体谈判代表的谈判能力,解决工会干部“不善谈”的问题。集体谈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对参与谈判者能力素质要求很高。因此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

总之,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普通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只有尽快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让工人真正具有工资调整的话语权,收入分配改革才能突破知易行难的“改革疲劳期”,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体现应有价值、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系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资深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