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随意的止痛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5:10:23

抚恤金,随意的止痛贴


尚无统一的国家补偿制度



  导语:南平血案发生后,有遇害学生家长透露,当地政府初步承诺的补偿金为19.5万,而几天之后,当媒体曝光度越来越高之时,这一数字变成了26万,而且多上了一个附加条件:假如孩子尸体在25日前火化,就将追加3万元补偿。这一表态不仅暴露出当地政府想尽快息事宁人的心态,更说明我国在公民遇害后的抚恤金发放上,随意性实在太高。





南平案抚恤金初定每人26万。图为学校老师发放小白花。

英烈家属领取抚恤金。





台湾去年遭受水灾,死亡跟失踪人员都补助100万新台币,重伤者补助25万。



对普通公民的补偿没有明确规定

此次南平血案中,当地政府确定的抚恤金数额,是闭门商定出来的,各方利益权衡的结果。 抚恤金或补偿不同于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指是由国家对行使公权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抚恤金或补偿更为中性,可能是公民的自然死亡或是意外伤害。并不涉及政府侵权。但遗憾的是,我国现在对公民的抚恤补偿却无统一制度可依。 现有的比较完善的两部法规,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二是由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然而这两部法规所能囊括的范围比较有限,前者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是离退休人员,后者针对军人。对于普通公民在意外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对遇到工伤的职工家属发放抚恤金的规定。



体制内外差距大


制度不健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体制内、体制外的不同待遇,这种情况类似于养老金发放中,企业职工与公务员的差别。 有网友曾找媒体投诉,他的父亲在企业工作,于07年8月去世,按现行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享受20个月养老金的抚恤金,但他只领到安葬费2970元,没领到一分钱抚恤金,而与父亲同期进入机关单位工作的干部家属,却能一次性拿到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这还不是最惨的,根据上海市人大代表黄亚君的说法:在上海,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是没有抚恤金的,只有一个补充规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你要是私企人员,死后你的家属是没有抚恤金的,只有丧葬补助。这自然与公务员形成了鲜明对比。



执行随意性大


网友的投诉或许是个极端案例,因为很少有地方是一点抚恤金也没有的。但是多数地方的标准都不一致,比如在一些地方,企业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就只能领取1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而机关干部是20个月。而在另一些地方,这个标准又是统一的,比如北京、山东。 而在网上随意搜索相关关键词,还能发现无数关于抚恤金发放的投诉案例,一些地方扣押、少发抚恤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往往很多公民也不知道自己究竟能得到多少抚恤金。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学学台湾的做法,在台湾,有一套专门的公职人员抚恤金计算器,登陆官方网页,在其中输入职级、供职年限等数据,就能很快计算出赢得抚恤金,简单又透明。




昆明新机场引桥垮塌事故:死者抚恤金将从优发放。





抚恤也是政府对外提高形象的一种手段,对海地维和人员的优抚是一个例子。



抚恤金与公众关注度成正比

法规的不健全,使得目前意外伤害事件的抚恤金发放,基本由当地政府自由裁量,赔多了,影响当地财政状况;陪少了,一方面难平受害者情绪,也难以克服公关危机,其中充满了政治考量。总体而言,在遇到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时,抚恤金往往就要高一些。 譬如在云南昆明桥塌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副省长就立马做出批示: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优从高发放抚恤金,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并总结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另一个例子当然就是汶川大地震,其针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恤也是从高发放。相反,一些不为人知的矿难,其抚恤金就少得可怜了。




有时候,抚恤金也体现了国家战略

有些抚恤金的发放不仅仅影响一个地方,而会对全局产生影响。譬如新疆"7·5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官方报道指出政府将发放一亿元的巨额抚恤金,这样高标准的抚恤额度,体现了政府对于新疆问题的重视,但是也有评论者指出:这一亿元的钱是不是也需要经过人大批准呢?政府抚恤民众是好事,但是不是也要依法呢?汶川地震后,亦有律师指出,应当建议重大公共事件的国家抚恤机制。 对军人的抚恤也体现了国家意志,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而国家在2004年的新规定中,取消了退役军人抚恤金的城乡差异,而2007年建军节前夕,中央再次大幅度提高了对军人的抚恤标准。 除此之外,抚恤也是政府对外提高形象的一种手段,对海地维和人员的优抚也是一个例子。根据规定:若烈士生前是军人,家属可获发一次相当于死者8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而烈士生前如有立功,会额外再加35%的抚恤金。另外,政府会为每名家属提供每年47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生活费,而烈士家属、子女在就业、教育方面也会获不同程度的优待。但最终的抚恤金数字,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秘密。



  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制度安排,刑事被害人往往既无法获得犯罪行为人的赔偿,也难以取得国家的抚恤。




马加爵(中)在审讯笔录上按手印。

马加爵家境贫寒,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图为一筹莫展的马加爵父母。



大量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按法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承担,但是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无力赔偿,因此,相当比例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后,面临的是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2007年1月14日的《人民法院报》曾报道: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5年来有2300余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有80%以上的赔偿无法执行。 除了无法执行,还有很多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检方取消了对嫌疑犯的起诉,因而被害人也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 较为典型案例有北京艾绪强劫杀的哥并驾车杀人案、广州南方医院博导卿三华被抢劫杀害案、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等。最近发生的南平血案也是如此,受害者家属已经不可能向施暴者提出赔偿了。 有专家分析,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上访申诉的案件,已经占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相当大比例。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有不少法学专家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被害人发放抚恤金。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 有人可能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政府造成的,因而政府没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但问题在于,由于国家垄断了公共权力,所以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因而政府亦应当承担"间接"责任。目前,各国普遍把国家补偿看成是一种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险,体现了国家以追求社会公正为己任的社会道德观。 而这种制度设计也早已成为了国际共识,早在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但到目前为止,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还仅仅停留在呼吁阶段,尽管在青岛等地已经有了试点,但仍然属于地方性的创新,并非中央统一下的一盘棋。



  抚恤与补偿并非政府对于公民的一种施舍,恰恰相反,它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体现。我国目前的抚恤补偿机制,目前为止还是主要服从于国家需要:对外展示形象、对体制内部进行激励、对体制外则更多体现着"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色彩。南平官方对抚恤金的发放,再次印证了这一事实。



 编辑:刘颂杰 制作: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