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的抚恤金,给与不给都是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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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的抚恤金,给与不给都是错

    2010-06-09 10:44:03

    归档在 态度 | 浏览 3936 次 | 评论 12 条

     


        日本小说家西村京太郎早年写过一篇著名的小说叫《敦厚的诈骗犯》:一天理发师野村普吉的店里来了一个陌生男子,他叫五十岚,此后数天,五十岚对普吉百般刁难羞辱,最后忍无可忍的理发师用剃刀结束了他的生命(用五十岚的话是不小心撞上了剃刀)。事后,理发师普吉收到了五十岚妻子送来的信,信是五十岚写的,他告诉普吉,自己是个穷困潦倒的演员,死前的一切是他最满意的表演,而选择“意外”死亡的原因是为了获得500万保险金,只有这样,妻子与儿子未来的生活才将有保障……

        看这篇小说的时候我上初中,中国还没见有保险公司,更难以理解为什么人死了还可以得到什么保险金,但还是为五十岚唏嘘不已,毕竟前途不济才走此下策。举这篇小说,是想说当一个人走投无路时,会选择死亡的,而生前便可预见的死亡后的“收益”是一股不可小视的助推力。昨天继宣布富士康大幅加薪后,郭台铭又在鸿海股东会上证实,停止所有死亡抚恤金的发放,他说富士康之前对员工死亡的抚恤金极高,几乎是一位员工十年的薪水。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郭台铭强调,“自己是背了12个十字架”,愿意承担没有管理周全的瑕疵,但公司本身“并没有责任”,因此未来要将宿舍的管理权、员工的照顾权交还给大陆地方政府。郭台铭话里话外都是无奈,但问题并不会因无奈而停止,比如抚恤金问题,给与不给恐怕都难脱垢病。

        给抚恤金

        就是延续以前的管理方式,事实已经证明是失败的。“富士康对自杀员工的抚恤金太高,可能形成鼓励效果,令员工为此自杀”之说,在自杀的员工遗书中得到些许印证。其实国内学界早就有研究指出,自杀率和金钱回报的确存有成正比关系,回报越高,自杀率则越高。日本东京大学经济系08年做研究,收集了1980年至2002年的30个国家数据,发现当人寿保险到期后,个人自杀行为比率即时上升;香港大学亦曾联合澳洲学者在澳洲研究,发现当地人寿保险(购买13个月后才可发赔偿),由1至13个月步入13至24个月期间,自杀率即上升47%,一直到约3年后,自杀率才保持平稳,证明自杀率和人寿保险的回报有关,有自杀倾向者,可能因为家人能享有回报,加强自杀信念。富士康在国内企业中抚恤金是最高的,2009年7月16日凌晨,在富士康工作的孙丹勇从12楼跳楼自杀。富士康支付了36万抚恤金。此外,富士康还将代替孙丹勇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在两位老人有生之年,每年将为他们提供3万元的赡养费用。这样的赔付即便是当今的政府公务员也难以达到,然而,这一举动不但没有制止自杀势头,反而在今年短短数月内出现十二连跳,足以说明给抚恤金的做法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恰当的。

        不给抚恤金

        不给抚恤金,是郭台铭刚刚出台的新规,首先在情感上难以让社会首肯,这就等于说,死了白死。众所周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企业文化与价值观冲突是富士康长久以来无法改变的事实,走到哪都难脱其咎,人走了,企业不闻不问,舆论压力可想而知。

        是否合法呢?有学者表示,内地《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工作致死可获赔偿,对于因工作压力自杀却没有赔偿规定,存在漏洞。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中说,条例不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将其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但《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据此自杀就应该属于非因工死亡,而非因公死亡也是有相应抚恤金的,应该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判定员工的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公死亡”,关键要看其自杀行为是否与企业有关。

        综上,无论富士康怎么做都是错的。给钱,鼓励自杀;不给钱,于情于法都过不去;可以预见,更复杂的问题还在后面,即便将员工的照顾权移交大陆地方政府,也只是多了一个扯皮对象而已,问题依旧。所以钱不是万能的,涨工资与取消抚恤金都是表面文章,富士康如果不在内部管理与企业文化上多下番功夫,苦头还有得吃。

        还有,我坚持自己一贯观点,尊重人的命运选择权,包括死亡方式的选择权。你既然理解张国荣的选择,就应该理解普通人的选择,万物一理。如果你还是不理解,就请看一下《敦厚的诈骗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