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母亲去世酒店老板半降国旗 50米外镇政府称不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49:47


冯庙镇是宿州市灵璧县北部的一座小镇。近日,这个小镇发生一件事情:自3月28日起,小镇上一家酒店的门口的3面旗帜被降成半旗,其中一面是国旗——五星红旗。

  神圣的国旗怎么会无缘无故被降成半旗?昨天,记者赶赴灵璧县冯庙镇进行了调查。当地居民告诉记者,酒店是当地一位有点名气的严某所开。3月28日,严某的母亲去世,也就是从这天起,国旗被降成了半旗。

  探访

  酒店门口国旗被降

  接到读者反映的情况后,记者立即驱车赶往灵璧县冯庙镇。

  沿着一条柏油路,记者进入了冯庙镇。刚走了不过两三百米远,记者就看到一家两层高的酒店,楼顶还竖着“花园酒店”四个大字。靠近酒店,记者看到酒店正门外搭建了一个棚子,周围还摆着花圈,看上去是一个灵堂。

  令记者感到诧异的是,酒店门外3根旗杆上的3面旗帜都被降成了半旗,两边旗杆上挂着的是淡绿色的旗帜,中间则是国旗——五星红旗。旗子后面摆着花圈,旗杆旁边还放着一个祭祀用的纸牛。

  “国旗怎么能随便降成半旗呢?简直就是胡来!”由于这家酒店位于冯庙镇的热闹处,过往车辆和行人很多,国旗被降半旗引起了很多人注意,大家都对此议论纷纷。

  有居民告诉记者,此事在镇上影响很坏。

  女店员

  3月28日降的半旗

  记者走访得知,“花园酒店”是当地人严某所开。除了这家酒店,严某还在镇上开了两家农资店,生意也还可以。“他有能力,人又挺随和的,在我们镇上挺有名气的。”当地居民这样告诉记者。

  在当地居民指引下,记者找到严某所开的一家农资店,但店内没人。附近居民告诉记者,严老板回家为母亲办丧事去了。随后,记者又来到严某所开的另一家农资店,看见店内有一个女店员。

  女店员告诉记者,她是严老板的女儿。她说,奶奶是3月28日去世的,爸爸一直在家操办丧事。

  当问及国旗被降半旗一事,女店员说,国旗是在奶奶去世那天被降成半旗的。“降半旗是谁的主意?”面对这个问题,女店员笑了笑,并未回答。

  镇政府

  没注意到国旗被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花园酒店”就在冯庙镇政府旁边,两者距离不过50米远。

  截至昨天,神圣的国旗已被降为半旗达6天,这么长的时间,为何无人去干涉处理?在冯庙镇党政办公室,当被问及国旗被降半旗一事,工作人员曹金龙显得很惊讶,称并不知道这件事。

  曹金龙向记者表示,严某所开的酒店在当地是很好的,其本人为人也很不错,“他挺爱国的,不会作出这样的事情吧?”

  “镇政府离酒店那么近,从没有看到半旗吗?”面对这样的问题,曹金龙回答道:“我们平时上下班,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这事。”

 当事人

  我不知道是谁弄的

  昨天下午4时30分左右,记者再次路过“花园酒店”时,发现3根旗杆上的旗帜都已经不见了。

  据曹金龙介绍,他们接到记者的情况反映后,立即前去酒店查看,发现酒店外果然将国旗降为半旗。

  “私人住所连国旗都不能随便升挂,怎么能降半旗?”曹金龙表示,他们当即让严某将国旗取下,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他说,是降其他两面旗子的时候把国旗也降下来了,他可能是国旗意识比较淡薄吧。”曹金龙说道。

  昨晚7时20分左右,记者联系上了严某。严某说,他不知道降旗一事。

  在记者的追问下,严某又改口说,现在旗杆上没有旗帜,并声称“不知道是谁弄的。”随后就挂掉了电话。

  随后,记者再次拨通其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律师

  此举触犯《国旗法》

  国旗被降成半旗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的郭爱律师。郭爱表示,如果严某是下半旗为其亡母志哀,虽然能看出其孝心可敬,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国旗法》。

  据郭爱介绍,根据《国旗法》规定,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挂国旗。对于下半旗志哀,《国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而且《国旗法》第十八条更加明确地指出国旗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对于私自下半旗志哀,郭爱表示,国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是毋庸置疑的。

  郭爱指出,出现私人下半旗志哀的情况,政府部门应立即前去制止并作出处理。(常国水)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