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狂犬病疫苗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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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狂犬病疫苗乱象

2010年09月27日08:24第一财经网站我要评论(0) 字号:T|T

一种让人感到恐惧的传染病的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正处于上升趋势。

近年,中国因此病死亡的年报告死亡人数均在2400人以上,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在国内,它也一直位居各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的前三位。

这就是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中枢神经系统传染病,临床表现以恐水、畏光、吞咽困难、狂躁等为主要特征,是迄今为止人类唯一病死率高达100%的急性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狂犬病列为乙类传染病。

令人忧虑的是,在中国的狂犬病发病率悄然抬头的同时,中国的狂犬疫苗近年来却问题频现。

2006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破获了生产销售假狂犬疫苗案,2007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

在打假之后,狂犬疫苗的质量安全问题又频频登场,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11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于2009年2月份被检出违法添加核酸物质,同年12月份,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狂犬疫苗因为效价低再次被停用调查。

与其他疫苗不同的是,人用狂犬病疫苗在预防疾病的同时,它也有着治疗的作用,如果它无效,人类被携带病毒的狗咬伤后,会直接发病死亡。

如此重要的一种疫苗却在各个环节接连出现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因素在从中作祟?为解答这些疑问,《第一财经日报》做了深入调查,试图管中窥豹。

1 昂贵的疫苗

只有对被动物致伤者及时、规范进行彻底伤口处理、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才能有效预防暴露后人群狂犬病的发生,但不菲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贫困人群的接种比例不高。

记者从国家药监局了解到,在贵州、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苏等地对狂犬病高发区所做的调查发现,在报告的病例中约34%患者在被动物伤害后没有进行清洗,72%的患者没有接种疫苗,仅有1%的患者接受抗血清治疗,在接种疫苗的患者中及时接种和全程接种的比例也很低。同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高,疫苗接种和免疫球蛋白需要1500元以上,贫困群众经济负担不起。

除了费用之外,狂犬疫苗的规范管理也是一个难题。

针对目前不断出现假、低效价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问题,上海生物研究所老专家卢孝曾非常直接地对本报记者说:“就是因为我们生产的抗原太少了,中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是手工生产,产能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原料太少了,所以很多企业为了增大产量就开始了作假。”

卢孝曾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人用狂犬疫苗的研发工作。

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副所长王军志表示,目前中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代地鼠肾细胞疫苗(PHKCV),一个是以Vero细胞为基质的纯化狂犬病疫苗。

人用狂犬病疫苗与其他疫苗很大的不同点是,在生产工艺上,是用细胞来培养,在整个生产过程需要添加牛血清、人血白蛋白,在成本上,比用鸡胚来生产疫苗要高得多。

正是由于这样的生产工艺,中国的很多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在扩大产能的投入上还不够。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病毒培养器达到300个立方升,而中国只存在10个立方升的培养器,如果再大技术上不好控制。”卢孝曾表示,小产量与国外大产量的工业化生产相比,直接导致的就是抗原产量低。

在产量受到限制的同时,国家的政策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的狂犬疫苗是添加佐剂的,佐剂有增强疫苗产生保护的作用。但是后来发现添加佐剂的疫苗产生保护作用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国家取消了佐剂,于是,2005年,国家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标准也由1.3个国际单位,提高到2.5个国际单位。

而取消佐剂和提高标准,给生产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降低了产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狗的数量越来越多,疫苗的需求量却在加大。

目前,我国有13家企业获得了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文号,10家企业已有疫苗上市。注射一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费用在1500~2500元之间,中国每年的使用量在1200万至1500万人份,直接费用高达35亿至50亿元,巨大的市场需求导致不法企业开始试图给疫苗“注水”。

2 流通环节弊端

和山西“贴签疫苗”事件一样,人用狂犬病疫苗问题的频发也暴露了中国二类疫苗供应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4年发布的《疫苗的流通与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为国家招标采购、市民免费接种,二类如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则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到使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疫苗发挥作用。

在2003年之前,中国的疾控体系几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80年代初,国家放开了卫生领域,让疾控机构自己去“找饭吃”。在市场化的公共卫生体系下,二类疫苗的收益是用来补偿经费的不足的手段。

“在国家出台《疫苗的流通与接种管理条例》之前,按规定是由省级疾控逐级派发二类疫苗,而且逐级加价。”一位疾控体系的专家表示。

2003年的SARS暴发之后,中国政府加大了疾控体系的建设,各地的疾控大楼都拔地而起。但是软件和人员经费并没有完全到位。

2004年,国家发布了《条例》,以此来改善过去混乱的状态。《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这个条例目前还不彻底。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是还没想明白鼓励供应机构和事业单位创收的道理,现在事情虽然明白了,但是财力跟不上。中央财政虽然大量投入了公共服务项目,如艾滋病、结核等,但是这个资金投入下去以后都是工作经费,没有运转经费。”上述专家表示。

“关于疫苗流通的问题,中国的一类疫苗是集中招标,二类疫苗是自由流通模式,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生产企业可以把苗直接供应接种点,批发企业也可以供应到接种点,给二类疫苗管理带来困难。对于储运过程中能否严格按照冷链进行储运,在监督管理上缺少相应的调控手段。近几年,卫生部也围绕着二类疫苗使用和管理组织了相关研究,研究报告出来以后,对我国二类疫苗的使用和管理能提出一些更好的思路和方法,为下一步工作做参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于竞进副局长在4月6日表示。

过往的诸多例子都证明,如果无法与商业化利益脱钩,疾控体系就无法提供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现在虽然省级疾控部门不能向下级机构提供二类疫苗,但是县级以下的可以,二类疫苗处于商业和疾控机构供应两种混合式流通模式。

“监管疫苗流通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过程,难度太大了,监管力量不足的话,就会出现问题。所以,疾控机构应该与疫苗流通机构脱钩,应该由疫苗的生产企业和疫苗的流通企业来负责供应。在管理上也容易,如果企业有问题,你可以直接撤销它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但是疾控机构有问题,你是无法撤销的。”上述专家表示。

由于二类疫苗属于计划外疫苗,各地对其销售和管理并没有特别强制性的规定,造成基层卫生单位疫苗来源和使用非常乱。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院、乡镇卫生院甚至某些个体医生,从疫苗贩子手中随意购进,给制造并贩卖假狂犬病疫苗,提供了空间。

3 严防中的盲点

疫苗作为特殊产品,国家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从派驻厂监督员,到飞行检查,再到疫苗的批签发,多项举措次第制定并推广执行,但都没有制止延申和福尔疫苗之类事件的发生。

据了解,中国的批签发制度始于2001年,当时仅是对计划免疫的疫苗进行批签发,然后逐步扩大,到2006年,把所有的疫苗产品全部纳入批签发行列。

“实际上我们批签发的方式比国际上做得要严,做的项目多,检验标准也和国际上是一样的,检验的水平是一样的,在残留量检测上还比国际上严,对疫苗的控制是全方面的。但是如果企业不遵纪守法,如果绕过监管程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王军志表示。

但是,即使有这样的严格环节,仍没有杜绝疫苗企业的违法手段。“很多企业送检批签发的样品与生产的产品不一样,所以才会出现批签发通过了,市场还出现不合格的产品的现象。”一位疫苗企业的负责人表示。

所幸的是,逃过了批签发这关,但是延申和福尔还是没有逃过国家的抽检,“我们在抽检的时候发现了产品的效价低的问题,所以立即进行了通报,停止使用和产品召回。”王军志表示。

而此前因为添加违法物质被查处的大连金港,全部疫苗的生产批号都已经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