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OO六年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1:22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4-24  责任单位: 新津县农发局
文  号:新农业发[2006]1号 签发单位: 新津县农村发展局
签发时间:2006-01-10 生效时间: 2006-01-10
各种子经营单位:
为了维护和规范我县农作物种子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让农民用上“放心种”。根据《种子法》及《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我县开展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和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备案登记时间及要求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所有品种及种子前,须向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申报并登记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未备案的持备案证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对备案内容有变更、终止、补充的,持变更内容材料证件到县种子管理站进行完善。对登记备案和核查符合规定的将颁发备案证明,并加盖年度核验印章。
三、备案登记内容
备案内容按《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办法》进行。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单位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办理备案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方出据的委托书或双方签定的委托代销合同(均应载明委托代销种子的品种、包装、数量和双方权利与义务等约定)。
4、委托方出据的品种审定公告内容。
5、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7、被委托方销售品种进货发票复印件。
8、被委托方资质、经营门市、销售设施和主要经营人员具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含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地点
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县种子公司办公楼五楼)。
五、违规处理办法
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将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要求建立经营档案的,对购种户不开据发票的,对擅自到集贸市场及农村走村串户销售种子的,对不配合种子质量检验部门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工作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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