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成绩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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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成绩斐然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思想解放、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最稳定、成果最丰富的时期,是各民族多彩多姿的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明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时期。
第一节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弘扬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5   来源:民研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鉴于十年浩劫严重破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深刻教训,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加强。200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了“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工程”,在已经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518项中,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项目为170余项,占遗产总量的30%以上。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其中,东乡族、布朗族、普米族、德昂族、鄂温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珞巴族、高山族均有项目入选第二批名录。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入选国家级名录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在保护资金的安排、专业指导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2007年底,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第一批国家级名录169个项目的保护,其中59个少数民族项目补助资金1770万元,约占全部补助资金的44%。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为74名,约占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在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中,少数民族文物以其数量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历史之久远、价值之珍贵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大批濒临损坏的珍贵文物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一批重点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修复。目前,各民族的重要历史遗迹多数已经分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和管理,许多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妥善的征集和保护。据统计,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建有博物馆184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456个,文物事业机构659个,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来自民族地区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国家还投入巨资对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克孜尔千佛洞、布达拉宫、侗族的风雨桥等民族地区大批国家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其中,1989—1994年对布达拉宫维修的投入就达5300万元和黄金1000公斤。
编纂出版《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为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对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出版包括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这项由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共同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工程,历时20余年,经过数十万文化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目前已接近完成。届时,我国将建成一套包括56个民族的10种民间文化艺术的资料库。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扎实开展。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以口头流传形式存在的民间文学,具有悠久的历史,是这些民族历史上长期的精神食粮。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抢救、整理、出版民族民间文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比如,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1996—2000年,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了对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出版了包括藏文、蒙古文、柯尔克孜文、汉文和多种外文版本的三大英雄史诗及一些研究专著,其中有关《格萨尔》的学术资料汇编《格萨尔集成》字数达300多万。又比如,自1985年12月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我国已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西藏布达拉宫、云南丽江古城、云南“三江并流”景观等5处分布在民族地区。再比如,全国各类民间文学研究会也在民族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中,贵州民间文艺研究会已经搜集、整理、出版《民族民间文学资料》44集,达数百万字。
少数民族音乐和舞蹈不断发扬光大。少数民族音乐和舞蹈一直在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0年来,我国政府在民族地区建立各级民族歌舞团、成立艺术院校和艺术研究所等机构,搜集、抢救、保护了一大批民间音乐舞蹈作品,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各类艺术人才,从而使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和舞蹈得到不断发扬。如维吾尔族的古典音乐《十二木卡姆》,1949年以前,全新疆能够演唱全部《十二木卡姆》的民间艺人只有两三个人。20世纪50年代,有关部门立即对老艺人的演唱进行了录音和整理,才使这部音乐宝藏得以传世。80年代以后,新疆先后成立了木卡姆搜集整理小组、木卡姆研究室、木卡姆艺术团。北京音乐出版社、民族出版社、新疆人民出版社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相继出版过三个版本的《十二木卡姆》,并且还出版了盒式录音带和CD光盘。保持木卡姆原有形式的舞台演出和用木卡姆素材创作的歌剧、电影、电视剧以及交响乐,深受国内外观众的喜爱。2005年,《十二木卡姆》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
少数民族戏剧复苏繁荣。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戏剧大约有藏剧、白剧、傣剧、侗剧、布依剧和壮剧。这些剧种基本处于自生自灭、无人扶持的状态。现在,少数民族戏剧已经形成剧种繁荣、剧目丰富、人才济济的大好局面。不仅原有的剧种得到复苏,而且还诞生了一批像维吾尔歌剧、苗剧、蒙古剧、彝剧、花儿剧和新城满族戏等新剧种。通过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创作新剧目,这些剧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已经深深扎根并且日臻完善。目前,已经有20多个民族拥有了本民族的剧作家,改编和新创剧目大批涌现。同时,少数民族戏曲剧种跻身于国家最高艺术殿堂,在全国性文学艺术评奖中,《铁血女真》、《藏王的使者》、《歌王》、《古兰木汗》、《木卡姆先驱》、《满都海斯琴》、《金色的黎明》等多部少数民族戏曲剧目荣获“文华奖”,而且,《铁血女真》、《藏王的使者》、《蒙根阿依嘎》、《歌王》、《古兰木汗》、《文成公主》、《满都海斯琴》等少数民族戏曲剧目还荣获“五个一工程奖”,《满都海斯琴》还获2002─2003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提名剧目”称号。
举办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骏马奖”是经中宣部批准、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项,是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我国少数民族优秀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鼓励优秀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的翻译,促进各民族文学共同繁荣发展。该奖项自1981年设立以来,每3年举办一届,迄今已举办过9届。“骏马奖”的设立,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民族文学交流互补、共同繁荣的新气象,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孔雀奖”是全国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奖,是我国少数民族文艺的最高政府奖。该奖项专门为少数民族文化创作、表演而设立,由文化部、国家民委和广电总局主办。“孔雀奖”的前身是“金凤奖”,从1985年开始举办,每年一届,1997年改为“孔雀奖”,至2005年该奖取消,一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承办。“孔雀奖”设立以来,推出了一批少数民族优秀文艺作品和人才,繁荣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
第二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绩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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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重视下,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日益健全。30年来,民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不断巩固和健全,建立起了精简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机制,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网络以及跨省区民族语文协作体系已经形成。
在国家层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包括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等;教育部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我国地方的民族语文工作,一般由当地民语委(办)、民委主管。目前,新疆、内蒙古、广西、西藏、云南、四川、青海立民族语文工作专门机构,管理本地区的民族语文工作;贵州、甘肃、吉林、辽宁、黑龙江在民委内部设立了民族语文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语文工作由民委管理。
由于我国的部分少数民族语种跨省区分布,为加强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成立了“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另外,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四省区彝文统一协作组”;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有关部门也组织成立了五省区藏语文图书、教材、电影译制等方面的协作组织。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深入发展,与民族语文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已基本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保障体系。这个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宪法的有关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给予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依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语言文字方面,除重申宪法的规定外,还作了其他相关规定。如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涉及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款的其他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还有14部。它们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著作权法、居民身份证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会计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国务院制定的含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款的行政法规有:教育法实施细则、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会计法实施细则、出版管理条例、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等。1991年4月30日,国家民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同年6月19日,国务院批复了这一报告,并印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这份报告,明确了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措施。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含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款的具有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家民委、国家出版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等。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内蒙古、西藏、新疆等制定的本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年5月,西藏自治区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2002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制定的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制定的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和《进一步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等等。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已经制定的134个自治条例中除满族、回族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没有规定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外,其他自治条例大都规定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等20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本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等单行条例。此外,23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教育条例和4个民族文化条例,也都有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门规定。
以上这些,构成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保障体系。这一体系,规定了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明确了相关部委、各级政府和民族语文工作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已经进入法制轨道。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领域的应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行政、司法、图书报刊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信息化等领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和前所未有的发展。
行政司法方面,在重要会议上,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都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选举票和表决票同时使用汉文和这7种民族文字。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也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或讨论,大会通常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书面和口头的翻译。各省区在各种形式的立法、司法的活动中,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在司法领域,民族语文也得到尊重和使用。司法部门一般配备懂得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判决书及其他文书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法律诉讼,司法部门为少数民族的诉讼当事人提供翻译。
图书报刊出版方面,据2006年统计,2005年全国可以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社有37家,涉及21个文种,出版图书5295种,印数6755万册;全国用17种民族文字出版杂志192种,印数466万册,其中全国性的《中国民族》杂志用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4种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全国性《民族画报》杂志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5种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全国用17种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报纸有82种,印数达10966万份。在用于出版物的民族文字中,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傣文等传统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占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总量的绝大部分,并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覆盖面较广、文种较全、种类较多的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出版体系。
广播影视方面,据2006年统计,2005年我国主要少数民族语言无线广播播出的基本情况是:蒙古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496.53小时,藏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154.29小时,维吾尔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332.26小时,哈萨克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99.09小时,朝鲜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74.12小时。2005年我国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电视播出的基本情况是:蒙古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342.55小时,藏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214.67小时,维吾尔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317.52小时,哈萨克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114.81小时,朝鲜语平均每天累计播出147.72小时。
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作和表演戏剧、曲艺活动也非常广泛,目前有不少语言使用于本民族各类戏剧、曲艺的创作和表演。为了让少数民族群众共享信息化时代的成果,我国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已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等国家标准;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中,在基本多文种平面中正式收入了我国提交的蒙、藏、维(哈、柯)、彝、傣文编码字符集;有些软件已经可以在Windows系统上运行;已开发出几种电子出版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数据库不断问世;一些少数民族文种的网站或网页初步建成;少数民族语音及文字识别、机器辅助翻译等也有了一定的成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硕果累累。广大民族语文工作者,包括从事教学、研究、翻译、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工作者,积极进行民族语文研究工作,发表了大量的论著;各高等学校学报、民族语文专业刊物如雨后春笋。中国民族语言学会、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等全国性、地方性学术团体陆续成立,并经常开展学术活动,大大地促进了民族语文研究工作。
政府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三方联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硕果累累。由政府组织和引导,面向社会,面向实际,以重要而急迫的课题为主,兼顾中长期课题,有选择地组织全国具有相应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力量参加研究工作和紧迫课题的攻关,开展一系列重大课题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可供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成果不断涌现。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逐步壮大。经过30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培养了一批民族语文人才,形成了规模宏大、人才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开拓创新工作的队伍,涌现了大批民族语文人才,有的蜚声中外。国家多渠道多种形式加速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各级民族院校、民族师范院校和有关综合大学民语系承担起了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任务;全国民(语)委系统对培养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认识越来越高,通过挂职锻炼、出国短期培训、交流培训、办短期培训班、开展专业培训等途径,加速培养中青年民族语文专业人才。少数民族成分的专业人才不断涌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语文工作领域的一个新现象。
第三节 民族新闻出版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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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3个民族有本民族的语言,使用的语言达80多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口约有6000多万人;22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现行的文字,使用的文字有28种,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人口约3000万人左右。这些,决定了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工作始终是民族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加强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工作,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予以扶持,逐步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多类别的、覆盖比较广的民族文字新闻出版体系,在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的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民族文字新闻出版自成体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民族团结杂志社等国家级民族文字新闻出版机构相继建立。周恩来总理亲自为民族出版社题写社名,为《民族画报》题写刊名。各地根据需要,陆续成立了大批民族文字新闻出版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成立和恢复了大批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机构,在出版资源分配、财政补贴、队伍建设、报刊采编和印制发行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族文字新闻出版事业都给予专门经费补贴;国家逐步培养了一大批民族文字编辑队伍。经过几十年的积累,民族文字出版取得了累累硕果。
我国现有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类出版社37家,分布在北京、新疆、内蒙古、吉林、西藏、云南、黑龙江、辽宁、青海、甘肃、广西、贵州、四川等地。这些出版社分别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锡伯、柯尔克孜、傣(2种)、景颇、傈僳、佤、拉祜、哈尼、苗(4种)、纳西、载佤、布依、侗、满、土、羌、俄罗斯等28种民族文字出版图书,年出版图书约4000多种,印数约5000万册。出书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民族文字图书主要集中在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朝鲜文、哈萨克文,这5个语种图书占全国民文图书品种的95%以上,其中维吾尔文图书最多,占全国民文图书品种的三分之一多。经过50多年的发展,一个出版、印刷、发行功能比较完备,覆盖面比较广的民族出版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保证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都有出版本民族文字图书的条件。目前,全国民文出版从业人数为2400多人,其中编辑业务人员2400多人,具有国家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300多人。
我国现有99种民族文字报纸,用13种民族文字出版,数量约占全国报纸总数的5%左右。其中维吾尔文36种,蒙古文18种,藏文16种,哈萨克文11种,朝鲜文8种,傣文、傈僳文各2种,壮文、彝文、柯尔克孜文、锡伯文、景颇文、载瓦文各1种。民族文字报纸分布在11个省区,其中新疆52种,内蒙古12种,西藏8种,吉林、青海、云南各6种,辽宁、四川各3种,广西、黑龙江、甘肃各1种。报纸的类别包括党报、机关报、行业报、生活服务类报、科技类报等。民族文字报纸属于特殊报纸,面向特定人群,读者群普遍较小,所以发行量普遍较少,年总印数1亿份左右。
我国现有223种民族文字期刊,用10种民族文字出版,数量约占全国期刊总数的2.5%左右。其中维吾尔文72种,蒙古文58种,藏文26种,哈萨克文35种,朝鲜文20种,柯尔克孜文3种,彝文、傣文各2种,壮文、景颇文各1种。民族文字期刊分布在11个省市区,其中北京13种,新疆109种,内蒙古49种,西藏14种,吉林14种,青海9种,四川4种,云南、黑龙江、甘肃各3种,广西1种。期刊的类别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艺、综合类等。民族文字期刊发行量也普遍较少,年总印数700万份左右。
全国民族文字报刊共计322份,民族文字使用比较广泛的文种都有相应的报刊。其中,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朝鲜文、哈萨克文等文种的报刊占绝大多数。新疆民族文字报刊种数和总印数超过全国民族文字报刊的一半。目前全国直接从事民族文字报刊工作的民族语文专业人员达3000人左右。
制定和完善民族文字出版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民族出版事业的扶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国家要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1980年11月,国家民委和国家出版局在京召开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座谈会。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国家出版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认真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出版工作和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工作,推动他们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全国出版工作的繁荣做出贡献。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殊困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对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员、印刷技术人员的培养,有关部门应重视安排。”1996年,中宣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署联合召开全国民族出版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相关特殊政策,包括免收民文图书条码费、书号使用不限、设立扶持民族图书出版的民族图书出版基金等。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相关政策,对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在税收方面实行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2007年10月,中宣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在民族地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有关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民族语文工作条例等相关的政策法规中也都规定对当地民族文字图书报刊给予多方面的照顾,在出版资源的分配上给予了倾斜。这些,为民族文字图书和报刊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为促进民族出版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国家实施了多项惠及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实施了一些针对民族地区的重大工程。国家在新疆实施了“东风工程”,向民族地区赠送大量出版物,包括大量的民族文字出版物。在实施“农家书屋”建设中,也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大对民族出版的政策、资源支持。为了鼓励民族文字图书和面向民族地区图书的出版,新闻出版总署设立了民族出版专用书号。在报纸、期刊的创办、调整中向民族地区倾斜。在制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工作中,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类”子规划,重点安排了少数民族类选题。三是在开展的年度重大活动和全国性评奖评优活动中,关注民族文字重点出版物的立项与推荐。在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中,图书奖评选把民族文字图书专门单列出来,其他子项奖中也都有民族出版单位和民族出版工作者入围。四是积极用好民族出版资金。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图书出版资金是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民委等部门的倡议下,通过全国148家出版单位的积极捐赠于2000年建立的。民族出版资金先后拨款1124万元,共资助出版项目206个,涉及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傣、拉祜等13种民族文字。
第四节 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进一步加强
发布时间:  2008-12-16  浏览次数: 23   来源:民研中心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留下了涵载这些历史文化的卷帙浩繁的古籍,这是一笔价值难以估量的财富,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我国少数民族古籍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涵义之广博,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然而,在多民族中国数千年发展的漫长岁月中,历代统治者从未对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更没有编纂过一部全面反映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精华的少数民族古籍目录和提要,成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缺憾。新中国成立后,尽管20世纪50年代也曾开展过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调查,发现、搜集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但由于“文革”十年浩劫,这项工作无疾而终。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建立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古籍机构,保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稳步开展。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中指出:“整理古籍,把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工作。”1982年3月,国务院召开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任务。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重视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下设办公室(1989年改为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此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少数民族古籍的机构设置。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余个州、地、盟(含县)建立了相应的少数民族古籍机构。同时,14个民族建立了省区间协作组织。由此,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从上到下逐步理顺了关系,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工作上的主动权,从而使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全面组织与宏观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2005年5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从而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民族古籍工作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30年来,我国对现存少数民族古籍进行了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并抢救、保护了一大批濒临消亡的少数民族古籍。同时,对一些因年深日久或纸质脆变、虫蚀蠹蛀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了保存技术处理,有的还花大气力改善了收藏条件,严格了管理。就收集品类而言,从结绳记事、说唱口碑到碑铭、石刻,从贝叶经文、竹木简策、丝帛素书到活页函本、线装典籍;从经、史、文、哲到天文、地理、医药、工艺、美术;从契丹文、女真文、吐蕃文、西夏文、和田文、察哈台文到我国现行的各民族文字古籍,品种繁多,包罗万象。收集到的民族古籍版本极为珍贵,有刻本、印本、抄本、写本,还有更具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的孤本、珍本和善本。在抢救、挖掘少数民族古籍的同时,择优整理出版了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古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抢救、整理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约百万种(部、件、册)(不含馆藏及寺院藏书),其中包括许多珍贵的孤本、珍本和善本,并公开出版了5000余种,数百种少数民族古籍获得了诸如国家图书奖等大量奖项。
纵观研究、整理、出版的这些少数民族古籍,其民族特色浓厚,版本珍贵,极具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蕴含了各类知识和巨大的信息量,反映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和出版的综合实力。这些少数民族古籍均具有坚实的功力和精彩的创见,集中体现了当代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的专业层次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研究体系初步形成。
编纂出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取得重要成果,并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编纂出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以下简称《总目提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成果的一次全面汇总。《总目提要》主要收录我国55个少数民族及古代民族文字的书面文献、碑刻、文书、口传资料等现存全部古籍目录和内容提要,真实反映了我国各少数民族古籍赋存的全面情况,展示了我国各民族古籍的丰富宝藏。1997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写纲要的通知》,对这一重点文化项目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承担编纂任务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家编委会,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人员培训、进行省区协作,并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全套书目共66卷,目前,《纳西族卷》、《白族卷》、《裕固族卷》、《东乡族卷》、《保安族卷》、《撒拉族卷》、《土族卷》等已出版。
2006年,这一项目又被正式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在《纲要》的第七部分“民族文化保护”中确定了“加强民族古籍和文物抢救工作,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这一国家级的民族文化项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第一次列入国家的五年发展规划。这一项目的确立,将把我国各少数民族落之于笔墨、传之于口头的各种古籍文献一一清点入册,为中华民族留下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填补我国文化史上的一项空白。
跨省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工作全面展开。随着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民族为单位跨界的多省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小组,日益成为开展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在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的组织、联络、协调、指导下,全国已建立起蒙古族、藏族、彝族、回族(南方片和北方片)、满族、壮族、朝鲜族、白族、瑶族、侗族、苗族、土家族、畲族等14个少数民族古籍协作小组,形成了一省牵头,有关省区在共同项目上统筹安排、共同运作、整合资源、共同发展的大好局面,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30年来,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通过组织召开数百次省级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跨省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会议、相关少数民族古籍重要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古籍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少数民族古籍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198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要求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养民族古籍整理人才。根据这一精神,30年来党和国家积极落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政策,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古籍的专业人才队伍。30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保护历史文化的传承人,如纳西族的老东巴、彝族的毕摩和一些民间老艺人,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这些老专家、老艺人和少数民族古籍口头传承人的作用,抢救整理出一大批珍贵的、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古籍。同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古籍新生力量,加强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整体水平。此外,有组织地吸引和带动一批社会和学术界的研究力量投身于少数民族古籍事业之中,逐步形成了少数民族古籍人才的专业梯队。
第五节 成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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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丰富多彩,绚丽多姿,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特色,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党和政府为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职能部门主办的大型民族文化活动,迄今已举办了三届。
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1980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北京举行,由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共同主办。演出历时一个月,共上演21台剧(节)目,来自17个省、自治区的文艺代表团和中央民族歌舞团参加了会演,参演人数达2000多人,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届会演,贯彻了党的文艺方向和文艺政策,集中展现了各民族在发展本民族音乐、舞蹈、曲艺、戏剧创作,在挖掘、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在提高舞台表演艺术水平上的新成就,不仅提高了我国少数民族艺术的地位,也提高了少数民族的地位,增强了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这届会演,贯彻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关心重视,各代表团的组成、大会的各项活动中都注意做到各民族一律平等,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这届会演,作为民族团结的盛会、民族艺术交流的盛会载入了新中国的史册,成为新中国文艺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
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2001年9月15日至9月25日在北京举行。由国家民委牵头,国家民委、文化部、广电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会演历时11天,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香港、澳门、台湾、中央民族歌舞团、中央民族大学的38个代表团共42台剧(节)目参演。56个民族的3500多名演职员参加了会演。这届文艺会演不仅在参演代表团和参演人数上大大超过了第一届,而且,参演的42台剧(节)目题材广泛、形式多样,有音乐、歌舞、歌剧、舞剧、话剧、少数民族戏剧、地方戏、曲艺等,不仅艺术门类有所增加,而且艺术质量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创作方法、艺术构思、表演技巧、舞美设计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艺术人才。时隔21年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对于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把新世纪民族文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届文艺会演结束后,国务院于2002年8月批准国家民委、文化部、广电总局每5年举办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2006年9月5日至9月25日在北京举行。本届文艺会演由国家民委、文化部、广电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历时20天,除黑龙江、安徽和广东因故未派演出团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香港、澳门、台湾等33个代表团56个民族的4600余名演职员参加了会演。参演剧(节)目共有33台,其中有21台歌舞、2台舞剧、1台交响乐、1台少数民族戏剧、8台少数民族题材戏曲。这届会演在剧场演出68场,赴基层慰问演出7场,共演出75场,观众达12万余人,剧场演出观众上座率平均达到91%。这次会演的规模是空前的,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
实践证明,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集中展示,是对少数民族文艺队伍的一次大检阅,为各民族文化加强交流、增进了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已经列入了2005年颁发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之中。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获得了新生。1953年,国家在天津举办了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全社会产生了热烈反响。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作为民族工作和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始形成制度化。截至目前,我国共举办了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和竞技类项目不断增多,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越来越大。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只有13个民族的395名运动员参赛,到第八届,已有55个少数民族的6381名运动员参赛,全部参加人员近2万人。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只有5个竞赛项目和31个表演项目,到第八届竞赛项目已发展到15个大项、表演项目148项。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竞赛项目是第一届的3倍,表演项目是第一届的5倍。
2.项目设置越来越趋于合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第一届发展到第八届,项目设置逐届增设了射弩、赛马、秋千、抢花炮、马上三项(射箭、射击、叼羊)、赛龙舟、珍珠球等项目,更加注重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特色及项目开展的深度和广度,使运动会项目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普及性。
3.规则越来越规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源于民族民间的生产、生活,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1986年在乌鲁木齐举办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首次完善了竞赛规则,使民族运动会的竞赛水平有了质的提高。2006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及裁判法》颁布,标志着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表演项目的规则日趋完备、科学。
4.人才队伍越来越壮大。改革开放30年来,以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载体,培养了一批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裁判员,目前有近万人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人才队伍的壮大,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得到了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得到了较好传承。
5.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既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提供了展示的平台,也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研究提供了契机。每届民族运动会周期中都产生出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的新课题和新成果。自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始,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组织评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优秀论文,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研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促进了民族体育更规范、更科学的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定期举办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1991年起,台湾少数民族代表团组团参加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至今已连续参加了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唯一有台湾少数民族代表团参赛的全国综合性体育赛事。香港、澳门回归以来均派观摩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外媒体对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也越来越关注。以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例,中外采访媒体100多家,记者700多名,播发消息近8000篇(条)、图片新闻近2000幅,截至闭幕官方网站被点击35万多次。直播13场赛事,直播量是历届最多的一届。媒体全方位、多层次报道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影响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充分展示民族体育文化的盛会,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大宣传、大普及的盛会,更是展示民族工作新成就的一种好形式、好做法。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将55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精华挖掘、整理,进行集中展示,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和提高,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又是促进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之间了解和感情的桥梁。56个民族的代表齐聚同一赛场,参加运动会的少数民族运动员之间,在场上切磋技艺,在场下畅叙友情,不仅增进了彼此间的友谊和了解,而且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充分展现了我国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美好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