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16:51
打印
来源:   2008-01-28
第一条  为加强办案工作,促进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办案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对各县区纪委办案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如下(每个单项累计扣分不超过单项分):
(一)办案综合情况(10分)
1、领导重视办案工作(5分)。
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建立健全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案件审理组和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人员,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关心帮助,对受到诬告、陷害的给予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利,加大办案投入,改善办案装备和条件,保证办案工作经费。
未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未实行办案责任制的各扣2分、未落实办案激励、保障机制的各扣1分。
2、案件统计工作(5分)。
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统一使用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或相应的报表,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向上级机关报送及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开发表的案件统计数据,按规定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各县区向市纪委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三室)报送统计数据的要求为:每月27日前报送当月案件统计报表,每年4月、7月、10月、1月的7日前分别报送当年一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全年案件统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的报送内容应包括信访统计表、初核统计表、立案案件登记表和统计表、处分人员统计表、申诉件登记表。同时,各县区还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基层办案情况一览表》。
未落实案件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未使用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或相应报表、不按时报送、填报不准确、备案材料不全的,各扣1分。
(二)案件线索受理、排查(7分)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集中管理,不私自扣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研究及时处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案件线索一次,并在一个星期内将排查结果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未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案件线索集体排查的各扣2分;集中排查案件线索少一次扣0.5分;发现市管干部案件线索不报告的一件扣3分。
(三)案件线索初核(8分)
依照法定程序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进行初核,初核率达到80%以上;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核;经初核,违纪事实清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并检查落实;所反映问题失实的,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有明显违纪线索,应初核而未初核的一件扣2分;初核后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的一件扣2分;查否举报线索后,举报人继续就同一问题向上级机关举报并查实的,一件扣3分。
(四)立案调查(20分)
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没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
发现有案不查或者瞒案不报的,一件扣5分;年度内无本级立案案件的扣5分,无本级管理干部案件的扣2分。
(五)案件审理工作(15分)
严格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办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出现冤、假、错案;按规定的时限及时结案,年度本级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85%以上。
未办理延期手续,超过规定办案时限结案的一件扣2分;案件处理不经过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一件扣3分;结案后当事人申诉、经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本机关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一件扣2分,上级机关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一件扣3分;发现被法院判决,党员干部已服刑3个月以上但仍未作党纪政纪处理的,一件扣3分。
(六)督促指导下级办案工作(20分)
加强对所辖乡镇和县属单位办案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帮助下级机关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下级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保持办案工作力度,确保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年度内出现县本级无立案案件的扣5分,县直机关无立案案件的扣3分,乡镇无立案案件的扣5分,无立案案件的乡镇数超过全县乡镇总数的20%的扣5分,城区本级无立案案件的扣3分,城区直属机关无立案案件的扣3分,无立案案件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数超过本城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总数的30%的扣5分。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按照规定时限报结(5分)
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当年报结率达不到90%的扣2分;不说明理由超时限报结的一件扣3分;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办理后被上级机关发现明显错误并纠正的一件扣4分。
(八)严格依纪依法办案(15分)
1、履行办案程序(5分)。
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审理案件等符合规定程序;依纪依法使用办案措施。
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暂扣收缴违纪款物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程序、不按规定报批、不按要求备案、文书未入卷归档,一项扣1分;擅自使用上述办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案件未经审理却作出处理决定的不能参加评先。
2、执行办案纪律(5分)
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泄露案情、以案谋私妨碍办案,私自存放暂扣款物、违规动用暂扣款物、处分决定不按时落实到位的,一项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能参加评先,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落实安全制度(5分)。
与被审查对象谈话无安全措施,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期间没有制定相应的工作、安全、纪律等方案、陪护人员单班单岗、办案人员兼陪护人员的,各扣1分;被审查对象自伤的扣3分,逃跑的扣5分,致残、死亡的不能参加评先,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奖励:
(一)办案工作、所办案件受市纪委、监察局表彰的加3分,受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表彰的加5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表彰的加10分。
(二)典型案件经验、案件剖析材料被市纪委、监察局采用的一件加2分,被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采用的一件加3分,被中央纪委、监察部采用的一件加5分。
(三)立案查处本级管理干部的案件,正职一件加4分,副职一件加3分。
(四)本级自办案件(不含司法机关处理后移送的案件)高于全市各县区自办案件平均数的加3分;提供重要案件线索形成市纪委立案案件的,每件加4分。
(五)当年乡镇立案数超过乡镇数的加5分。
(六)没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加3分。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各县区纪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
第六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管理统计报表和掌握的面上办案情况,对各县区纪委上报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由纪检监察三室汇总,报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基础分(不含奖励加分)得分满80分的可以参加评先。总分前六名由市纪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县区对所辖乡镇和单位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