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取走同居财产也算盗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08:36
“二奶”取走同居财产也算盗窃?
案例
10年前,23岁的许华离开家乡来到深圳,繁华的都市让她眩目陶醉,她暗下决心,一定要在这里生活下去。然而只有初中学历的她,找工作四处碰壁。
终于有一天,一个同乡找到许华,说有一个赚钱的工作,只要帮人接孩子放学就能拿工资,主顾是一个年逾5旬的香港人,叫潘光宗,在深圳有10多套房产,生活富裕。如此轻松工作就能挣钱。许华立即点头答应了。
两个月后,潘光宗就对许华表示出好感,称赞她勤快周到,希望她能做自己的女友,还说自己已和香港的妻子离婚,将来定会娶她为妻。
和潘光宗同居后,许华专职照顾潘光宗和他儿子的日常生活。潘光宗的部分房租收入也交由她掌管,她还用潘光宗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了账户,设立了存折密码,打点着大大小小家务事的许华,俨然一个“全职太太”。
为让许华高兴,潘光宗还将自己的几处房产赠送给许华,房产证上也变更为许华的名字。同居期间,许华和潘光宗还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个孤儿,雇请了保姆,许华恍惚觉得,这也许就是她曾经期盼的幸福生活。
随着许华进入而立之年,潘光宗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要娶许华的诺言不再提了,他甚至还和保姆发生关系,许华看在眼里苦在心里。
2004年7月的一天,许华发现自己竟被潘光宗传染上了性病,许华要去医院看病却遭到潘光宗竭力阻拦,忍无可忍的许华一气之下决定离“家”出走。2004年9月,她去银行取出了她保管的存折中的26万元,打算用这笔钱回老家治病。
发现存款不翼而飞,潘光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称许华盗走他的巨款。
2005年6月,许华被警方带回深圳,随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许华不知道,在她等待一审宣判期间,潘光宗同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部分房产的权属关系,想要回赠送给许华的房产,由于房产证上明确登记着许华的名字,潘光宗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2005年年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光宗和香港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同居8年期间,虽然潘光宗与许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折中的存款属潘光宗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许华趁潘光宗熟睡,窃取了潘光宗的存折和身份证,冒取26万余元存款。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元。
得知判决结果,许华觉得委屈,存折是她亲自开设的账户,密码也是她设置的,8年里她尽心照顾潘光宗和他的儿子,为这个“家”出了不少力,现在取钱治病却成了盗窃犯。于是,许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许华盗窃罪名不成立,许华被无罪释放。许华要与潘光宗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该属于她的财产。
说法
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判定许华的取款行为是不是盗窃行为,关键在于认定26万元财产归谁所有。
种种证据表明,10年间许华与潘光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是一种类似于合伙关系的同居关系,虽然不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关系,但也完全可以据此判定26万元不是潘光宗的个人财产。
而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在许华和潘光宗两人的“合伙关系”终止之前,法庭不能对他们的共有财产做出归属判断。那么在这个刑事案件中,该26万元的所有权性质尚需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界定。
另外,潘光宗的存折平时均由许华存、取,密码为许华掌握,显然认定许华“秘密窃取”潘光宗个人财产证据不足,所以认定许华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潘光宗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因为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退出共有。潘光宗一方面无法提交证据说明这种共有关系终止的证据,吵架一方面也未提交许华同意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证据,所以潘光宗理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新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就不认为是事实婚姻了。即使双方育有子女,两人依然属于同居关系,虽然许华与潘光宗共同生活了10年,也领养了孩子,但这也丝毫改变不了许华同居者的身份。法院仅是基于双方的这种类似合伙关系的同居关系,认定许华与潘光宗“合伙期间”不存在盗窃合伙财产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据此承认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
(文中人物系化名)
摘自《中国妇女》 小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