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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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竹菊,女,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农民,住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乡茅山村三组。
被告李良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乡茅山村三组。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同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李子刚、李子晴由原告抚养,小孩李子奇由被告抚养。
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同被告经恋爱后于1998年2月份在三封寺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先后于1999年6月3日生下小孩李子奇,2000年11月27日生下小孩李子刚,2005年3月1日生下小孩李子晴。自从小孩李子刚出生时起,被告就开始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在外打工,但从不付小孩生活费用,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特别是小孩李子晴出生后,被告更加肆无忌惮,完全不顾家庭生活和尽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不仅在我结扎期间不照顾我,而且公然到我娘家骗钱用做它用。由于被告的种种劣行,造成我们夫妻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2006年2月份起至现在,我们夫妻一直分居,现在我们已无法再和好了,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同被告离婚!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饶竹菊
二00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