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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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程序法图谱
民事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行政诉讼法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14条)
刑事诉讼法
1、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1、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2条—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条)
行政诉讼法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7条—19条)
刑事诉讼法
1、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24条—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条—14条)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39条)
行政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
刑事诉讼法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
诉讼参与人





刑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民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
行诉
当事人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行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刑诉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民诉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刑诉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民诉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行诉
与民诉相同
刑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的范围
民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12条)
行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释第11条)
刑诉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第82条)
拘传的适用条件
民诉
(1) 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 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 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98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只适用于执行中)
(民事诉讼法100条,民诉意见第112条)
行诉
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
刑诉
(1)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 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事诉讼法50、92条,高法解释64、65条,高检规则32、34条)
强制措施不同
民诉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100条、101条)
行诉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49条)
刑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50、61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161条)
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民诉
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
行诉
(1)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 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 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内答辩。
刑诉
(1)公诉案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诉法第151条)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高法解释第191条)
回避
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
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
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
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民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
行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
刑诉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8条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0条
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诉规则》第24条
结论
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民诉
(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诉法第120条)
行诉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第45条)
刑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第152条)
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高法解释第121条)
审判组织的人数
民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行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行诉法第46条)
刑诉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刑诉法第147条)
调解
民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诉法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诉法第8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民诉解释第92条)
结论:
(1)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 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行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诉5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诉67条)
刑诉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172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96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刑诉解释197条)
总结:(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查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是否准许撤诉
民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行诉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最高法解释》第49条
刑诉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最高法解释》第177条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法解释》第198条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民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法第76条)
行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诉法第40条)
刑诉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的停止情形
行政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赏识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耆宿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此为一种中止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障碍
说明
理由
延期审理
1.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2.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审理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3.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4.评议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5.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
1.诉讼中止后,无论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
2.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诉讼中止前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特别程序中无限案件的审理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借贷关系无法查清)按中指诉讼(借贷关系无法查清)处理。
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9.使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侵权案件:(此规定已失效)
a 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权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想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提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b 被告未在答辩期间请求的,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诉讼终结
1.诉讼终结的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请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
诉讼障碍
理由
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新的证人包括开庭前检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一个月内补充完毕,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8.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6、7、8三点中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9.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须追诉;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民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4、147条)
行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行诉法58条)
刑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 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刑诉法183条)
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民诉法134条)
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163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诉法第182条)
行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诉解释第73条)
刑诉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民诉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行诉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最高法解释第36条》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法解释第37条》
刑诉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法解释第177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解释第188条》
小结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原因在于在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注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作出判决的期限
民诉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诉法第135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法第146条)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法第159条)
行诉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57条)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60条)
刑诉
(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审限起止:受理(公诉案件)、羁押(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立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1) 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决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
行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行诉解释第67条)
刑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246条)
再审的期限
民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民诉解释第213条)
行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1、82条)
刑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法第207条)
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民诉
(1)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第183条,民诉意见第199、200条)
(2)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06条)
行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诉解释第77条)
刑诉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解释307条)
小结
1、在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需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民诉再审与行诉再审,应当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