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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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富强的内在动力  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了一句颇富哲理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在各国走向繁荣昌盛的途程中有一些共同的因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偏离,不论这种偏离朝向哪个方向,总会招致逆转和挫折。通观500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这些共同的要素大致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自由市场经济制度
正如D.诺斯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这里所讲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是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由市场经济。在目前的中国,相信计划经济(命令经济)较之市场经济更具优势的人已经很少了,容易发生的误解,是忽视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决策的自主性和交易的自愿性,把它和16-18世纪一些西欧国家实行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混为一谈。
在重商主义的条件下,虽然市场和商业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具有两个和市场经济很不相同的特点:一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和全面控制,二是把尽量多地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
西欧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改变重商主义的体制和政策,确立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就难以实现持久的繁荣,而只会“崛而不起”或者“起而复衰”。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可以说是对重商主义最后的致命一击。《国富论》弘扬“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在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在最自由和宽松的状态下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一切国家干预都有可能对经济造成破坏。”
二战后某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实行的“出口导向”政策,也带有某些重商主义色彩,因此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
从这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台湾)的经历可以看到,这种体制和政策安排在发展初期是有效的,但是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上,就必须及时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减少政府干预,实行进一步市场化,否则会引来种种恶果。
法治
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的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因而实行法治乃是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法治的问题上,第一,要分清“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概念。邓小平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推进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晰的认识,而且实行法治必然要求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以致在正式文件里也经常用“法制”来代换“法治”,把法降到了政府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
第二,法治与民主的实施顺序。在有些国家的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实施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6年的《大宪章》可以说是法治的滥觞,1688年“光荣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开端。可见二者的构建是可以有先有后的。但是历史经验也表明,法治归根结底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来保证。
宪政民主的普世价值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以激进的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常常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