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和法制以外的无奈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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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法制以外的无奈博弈——北京保安崔英杰杀人案的冷反思2006年8月,北京街头:崔英杰——个兼以练摊为生的外地进京保安,李志强——北京某城管大队队员,两个素昧平生的年青人,一次偶然的相遇,结果却很快因为职业原因而兵戎相见,最后李志强喋血街头。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广泛的同情呼声中,2007年4月,杀人的崔英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看似既照顾了当事双方利益,又安抚了民众情绪的结局却将我们法制体制背后暗含的隐忧更加暴露无遗。这种判决结果其实付出的法治代价是惨重的。在崔英杰杀人案中,一个最根本的悖论就是:城管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从刑法角度上说:如果承认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崔英杰的杀人行为就是抗拒执法中的极端恶劣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反之,认定城管执法为非法,崔的行为则属于错误行政执法引发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减轻情节。从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我们到底是承认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呢,还是否认了其合法性?追认李志强为烈士,说明我们认可了李志强的执法行为,应从重处罚崔英杰。而判处崔英杰缓期两年执行,则认定了当事人无奈抗法的某种正当性,作出的是从轻处罚结论,表明我们对城管执法的某种否定态度。执法行为不是商业行为,执法不存在双赢。面对这样一个逻辑上的二难判断,在法律上本应有一个非此即彼的结论,但恰恰我们采用了民间调解似的和稀泥的做法——各走五十步,各打五十大板。这个判决实质上给出了我们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依据这一事件处理结果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城管执法是正当的公务行为,而崔的行为是恶劣行政执法下的过当(正当而超过了必要限度)反抗行为。两个正当行为却成就一个血腥的后果,这本质上提示了城管执法这种体制本身存在着不容回避的问题。法制建设本身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不便置喙。作为个案而言,崔英杰杀人案中,所有矛盾的焦点其实也都集中指向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说,城管执法的确是一种不符合现代执法理念的执法形式。虽然它以委托执法和授权执法的貌似合法形式出现,但究其实质,不过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本质而已。执法本身应是一个相当精细的活动,必须严格依据部门职能设置而进行。各个执法部门以委托形式交由城管集约执法本质上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属于执法权的滥用,属于九十年代以来城市管理中矛盾日益尖锐下饮鸩止渴似的执法后果。城管队伍成立之初就是行政执法不规范的产物,城管机构最初多数处于无正式编制、无财政经费、无固定人员的三无状态,靠自行收取管理费用生存,与联防队组织相似。这就造成了城管队伍本身鱼龙混杂,城管执法过程中充斥着暴力和强制措施滥用的恶果。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执法形式下,执法者和被害者实质上都成为执法体制的牺牲品,不能不令人同情。案件的处理其实回避了城管执法合法性这个实质问题。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质上是舆论和公众愤怒情绪压力下秩序外寻求折衷的结果。律师声情并茂的辩护词不能不让人为当事人鞠一捧同情的泪水,但问题是判决本身并不能因律师声情并茂的辩护而改变。我们不主张判例法,讲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无明文不为罪”。我们所有定罪量刑,从重从轻结论都必须从现实的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找到注脚才能成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该案中我们并没有这种法律上的依据。总之,北京保安崔英杰杀人一案看似相对圆满的解决结果,不是秩序和法制内的合法解决模式,而只是秩序和法制外的无奈博弈后果。但当法律不能成为社会共同认可的终极救济手段时,当一个法律事件出现后,我们不能在现行秩序和法制内寻求到一个社会共同认可的解决方式时,说明我们的秩序和法制是不得要领的。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法治遭遇感性和激情的矛盾必将会越来越来多地出现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从这一案例来看,或许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30 11:25:50编辑过]犬耕地 发表于:2007-6-26 19: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