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经济发展所需的民主和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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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具有经济发展所需的民主和法制氛围
经济发展必须具有相应的社会政治环境。英美资产阶级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由其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和法治原则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是相一致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
虽然英美社会长期的民主和法治环境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很难用具体的数量标准加以衡量,但却是可以用具体事例来加以证明的。最典型的事例是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期间,英美与德日所作的不同历史选择及其深远后果。
战后,对德日来说,它们制订的和平民主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创造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国内外良好环境。这是德日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节 英美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历史意义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一)革命原因与结果
英国最后一个王朝——斯图亚特王朝——历时不到半个世纪,因为其对内外政策非常不得人心,结果被17世纪中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英国封建专制统治至此结束。
17世纪初,英国社会经济已呈现深刻的矛盾。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取消封建制度的束缚,广大农民群众和城市平民要求摆脱封建制度的压迫,而居于统治地位的专制王朝则竭力维护封建统治。在这种形势下,矛盾无法调和,必然导致革命的爆发。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始于1642年,经过2次内战(第一次是1642-1646年,第二次是1647-1648年),到1649年1月30日,以查理一世在白厅前当众处死而告终;同年3月,议会通过协议,废除君主制,取消上院;5月19日,英国宣布为共和国。但是,英国建立了共和国后,又相继出现了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1653-1658年)、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1660-1685年),以及1688年的宫廷政变,才将复辟政权推翻,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使国王的权力大受限制,凡是国家大事,均须经议会通过,国王不得改变法律。在君主立宪制下,英国实行代议制民主,议会是主权机构,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执政,组织责任内阁,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少数党作为在野党而起监督作用。两党轮流执政,一个是王党称托利党,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一个是民党称辉格党,代表工商资产阶级的利益。1830年后,两党分别改为保守党和自由党。
(二)历史意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宣告了资产阶级社会秩序的诞生。这是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对封建制度的第一次重大胜利。实际上,早在16世纪,荷兰已先于英国而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这次革命规模小,而且带有民族独立的性质,因此其意义就远不如英国革命那样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意义不仅限于本国,而且对欧洲乃至全世界都有巨大的影响。马克思在论述有关英法两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指出这两次革命“并不是英国的和法国的革命,这是欧洲范围的革命。……这两次革命不仅反映了它们本身发生的地区即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地多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
具体而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意义在于:在国际上,这次革命及其革命思想,对后来欧洲和北美反封建革命运动——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内,这次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为英国建立世界霸权和殖民帝国奠定了基础。一百年后,英国发生了产业革命,成为大机器工业的发源地和“世界工厂”,雄霸世界百余年。
二、美国独立战争
(一)革命原因与结果
从17-18世纪中期,北美13个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受到英国殖民统治千方百计的压迫。殖民地人民开始抵制和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18世纪中期以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已成为殖民地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则转变为争取民族独立斗争。1775年4月19日,列克辛顿的枪声揭开了独立战争的序幕。1776年4-5月,弗吉尼亚和北卡罗莱纳等殖民地相继宣布独立,自称为共和州。在武装斗争和独立运动开始后,1775年5月10日-1776年7月4日,在费城展开的第二次大陆会议结束时,发表了《独立宣言》。该宣言列数了英王对殖民地犯下的种种罪行,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宣言最后庄严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且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
这篇充满强烈革命精神的独立宣言,极大地鼓舞了为独立和自由而战的广大殖民地人民。在历时8年的民族解放斗争中,他们英勇抗击在兵力和装备方面均占优势的英军,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1783年9月3日,英美签订了凡尔赛和约。和约规定,英国承认美国独立,把阿巴拉契山脉和密西西比河之间北起加拿大、南至佛罗里达边界的全部土地划归美国;同时还承认美国人有权在纽芬兰海面捕鱼,在密西西比河上自由航行。从此,新大陆上出现了第一个资产阶级的独立共和国。
(二)历史意义
美国独立战争是继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个伟大的历史事件。这是一次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也是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人民以武装斗争的方式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胜利完成了民族独立的使命,从而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对此,马克思和列宁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马克思在致林肯总统的信中说:“美国独立战争开创了资产阶级革命取胜的新纪元”。列宁认为,这是“现代的文明的美国的历史,是由一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
具体而言,美国独立战争的历史意义在于:从国际上说,美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革命斗争,给18世纪欧洲各国反封建革命运动以有力的支持和推动,美利坚合众国是美洲大陆第一个率先取得独立的国家,它的建立对当时整个美洲特别是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从国内来说,独立战争使一个新的国家诞生于大西洋彼岸,从而为全国性政府提供了赖以存在的广阔地域空间,使业已存在的民主思想和进步政治学说得以广泛深入的传播和发展,加速了各州内部的民主进程,为全国制宪运动奠定了基础,更主要的是,使尚存的封建残余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而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除了障碍。
(三)拒绝君主制,坚持共和制
从1776年7月4日美国宣布《独立宣言》,到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间前后12年。在这12年中,美国当时曾面临独立后是实行君主制还是共和制的历史选择。最终,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合众国保证全国各州实行共和
政体”。美国拒绝君主制,坚持共和制,这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领导人的因素:华盛顿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君主制
美国独立初期和制宪会议期间,在一些大陆军军官和制宪会议代表中,存在一股从言论到行动都主张实行君主制的势力,华盛顿则是他们的第一人选,因为他德高望重,独掌军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华盛顿毕竟不是英国的克仑威尔、法国的拿破仑和中国的袁世凯,毫无称帝野心。在制宪会议期间,他对美国何去何从深感忧虑,明确指出:“即使是一些德高望重的人也毫无惧色地谈论君主政体政府,从思想再言论然后进一步就可变为行动。这是多么可怕和无可挽回的一步啊!”
华盛顿不仅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君主制,坚决主张并身体力行实行共和制:积极筹备和参与制宪会议,接受第一届国会挑选他为第一任美国总统的决定,并且在连任两届总统以后,坚决谢辞连任第三届,为后来的总统开创了不迷恋权位的光辉先例,用实际行动确立和捍卫了共和制。
美国之所以没有迈出这“可怕和无可挽回的一步”,虽然华盛顿功不可没,但更主要的是有其深刻的政治思想、社会经济和文化宗教的历史民族背景:此路不通,没有基础。
2、政治思想因素:君主制不得人心,人人喊打
独立前,殖民地人民就已有反对君主专制的政治传统。从初建殖民地起,殖民地人民就开始了反对英王推行专制统治的斗争。人民反对殖民地统治的具体表现包括,从反对英国议会在殖民地推行封建制度的各项法令,反对英王限制殖民地经济发展和剥削殖民地人民的
各种措施,各殖民地议会通过立法反对英王代表——总督的专横和挥霍。他们的斗争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殖民地议会扣发总督薪金,不顾英国反对不断向西部移民拓荒,在学校教授民主学说,为报界言论自由辩护,抵制英国货,直到拿起武器进行反抗。
《独立宣言》使主权在民的思想广为传播,已深入人心,无论是至高无上的君权,还是封建特权,都与宣言精神格格不入,不得人心;独立战争的胜利已使以英王为象征的君主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广大人民群众将君主制视为万恶之渊,对专制和压迫深恶痛绝,君主制已威信扫地;各州新宪法都已明确规定实行共和政体,完全否定了任何形式的君主制,
在独立前后,美国人民的斗争传统,实施的民主措施,取得的民主成果,已有效地消除了建立君主制度的可能性。
3、社会文化因素:多样性和多元化并存,难以推行君主制
美国社会是个移民国家,是世界各民族的“大熔炉”,多样性和多元化并存,很难设想,在这样的社会能够推行君主制。
首先,各种教派林立。
当宗教信仰自由在旧大陆还只是一种幻想时,在新大陆则已成为现实。早在17世纪时,北美大陆就成为旧大陆异教徒的宗教避难所。分散于美国各地的宗教信徒,建立起各种派别的宗教信仰,均有不少追随者。鉴于这一现实,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明确规定,不设全国统一的国教。即使是各州境内,也是各种教派并存,相安无事。
这种追求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实践,同封建专制下实行的统一国教,以及对离经叛道者的严厉迫害和镇压是格格不入的。
其次,民族文化丰富多彩。
美国是个民族文化的大熔炉。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带来了各自祖先的文化和传统遗产,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开花和结果,形成一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万花筒。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唐人街、墨西哥和意大利店铺、俄罗斯人和拉美人社区,以其不同的风俗习惯、语言文
字、生活方式和经营风格,百花齐放,兼容并蓄,既独立于主流社会,又与其交相辉映。
这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封建专制制度推行强求一致的愚民政策的一大障碍。
最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独立前后的美国,已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有北方正在上升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金融业,也有南方兴旺的奴隶主、封建地主种植园;既有规模较大和集中生产的工厂和作坊,也有规模小和分散的家庭或个体手工业;既有经营数千英亩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也有以耕作几十英亩为生的家庭农场式的小农经济。虽然这些不同的经济成分可能导致各种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均要求拥有宽松的政治条件,经营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而这些要求恰恰与封建专制制度是背道而驰的。
此外,独立后,许多州废除了封建残余的制度,例如长子继承权和贵族爵号等,迫使维护英王统治的王党分子,或是纷纷逃亡国外,或是转而拥护革命,封建势力的社会基础已被彻底摧毁。
4、民族特征因素:个性鲜明,与君主制水火不容
虽然美国是移民国家,社会具有多样性,但在长期共同开发的过程中,却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个性的民族特征,成为生活主流。这主要表现在下面3个方面。
(1)酷爱自由民主
应该说,万里迢迢,远涉重洋,从旧大陆到新大陆,开荒奋斗,成家立业,这种行动本身就说明了,移民们政治上对旧大陆封建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不满与反抗,对自由民主的向往和追求。以独立战争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则更说明美国人民对自由民主的酷爱与珍视。美国人民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养成了争取自由和民主的光荣传统,不能容忍任何专权和压制。独立后不久制订的“邦联条例”,就很能说明各州人民对集权的恐惧和戒备之心:宁要一个松散无权的邦联,也不要像英王那样专制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
(2)具有自治能力
从北美大陆早期第一个殖民地议会——弗吉尼亚议会的设立(1619年),“五月花公约”自定约法的问世(1620年),到后来罗德岛民主政治的创立,独立战争的组织和胜利,以及各种团体和各地社区的不断涌现,都说明美国人民没有依赖思想,强调自强自立,具有高度的自治能力。
(3)勇于开拓创新
这集中体现在早期开拓西部地区时期所形成的社会风尚:勇于探索,积极进取,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早期加州的“淘金热”,德州的“牛仔形象”,乃至后来西部片中单枪匹马、不畏强暴的英雄硬汉,正是这种先驱精神和拓荒精神生动的写照。后来美国小企业的不断创建和发展,也正是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自立门户,开拓创新的精神。
这种独立不羁,不受束缚的民族特征是难以容忍封建专制的。
总之,在这样一个国家,面对这样一个民族,君主制是不会有任何立足之地的。
(四)共和制史无前例
美国拒绝君主制,坚持实行共和国制,这在当时既无先例,也确实不易。
遍观当时世界各国,美国独立前后,无不是君主专制政体,惟独美国实行共和制,犹如一片汪洋大海中的一个孤岛,势单力薄。以当时的主要国家为例,亚洲有奥斯曼帝国、印度莫卧儿王朝、日本德川幕府和大清帝国;欧洲有沙俄帝国、拿破仑帝国、哈布斯堡王朝、普鲁士王国和奥地利王国。
不仅如此,美国建立共和制后30年,封建制度在世界上大有兴盛之势。这从1814年10月1日-1815年6月9日反法联盟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及其签订的协议,以及随后结成的“神圣同盟”便可见一斑。正如恩格斯所说:“当‘科西嘉怪物’最后被牢牢地禁闭起来后,大大小小的帝王们立刻在维也纳展开了一次大会,以便分配赃物和奖金,并商讨能把革命前的形势恢复到什么程度。”参加这次会议的“大大小小的帝王们”有:俄皇亚历山大一世、奥皇法兰西一世、普王菲特烈·威廉二世、奥国宰相梅特涅亲王、普鲁士首相哈登堡公爵、英国外相卡瑟尔累爵士、战败国法国外长塔列朗公爵,以及其他国家的亲王和大公们。
这是一次欧洲封建势力的大聚会。维也纳会议恢复了许多封建王朝的统治:法兰西、西班牙和那不勒斯的波旁王朝,荷兰的奥伦治王朝等又都袍笏登场;罗马教皇和意大利其他各邦的旧王朝也宣告恢复。这次会议后,欧洲各国封建势力用一切办法来维护会议所建立的封建秩序。1815年9月26日,在俄皇亚历山大的倡议下,俄奥普3国统治者在巴黎共同发表宣言,缔结所谓的“神圣同盟”,互相勾结,妄图以“钢与血”的高压手段,死保危机四伏的君主政体。为此,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君主随后都参加了这个同盟。一时间,欧洲封建势力进一步联合和扩大,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大有长治久安之势。但是,历史车轮不可阻挡。1848年欧洲革命爆发,使这一同盟最后破产。
美国在这样的形势能坚持共和制,巍然挺立,确实难能可贵。
第二节  英美宪法及其主要原则
英美宪法是组织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根本大法,也是民主和法制据以实施的根本章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即没有一个称为宪法的单一的正式官方文件,而是由散见于许多时期的各种法律、法令组成的一个综合体。美国宪法则是成文法,即是通过制宪会议以法典的形式,表现于单个法律文件的制定法。英美宪法所包含的主要原则,对于其民主和法制的确立,以及对西方各国的制宪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英国宪法包含的主要原则
英国宪法包含的主要原则包括:议会主权、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和法治原则。
(一)议会主权
议会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由早期的等级会议和御前会议发展而成的。
中世纪时,英国议会经常与王权发生冲突,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王权。但是,毕竟王权力量强大,议会不过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国王不愿受议会的约束,经常置议会于不顾,破坏其通过的法律;此外,议会中上院的贵族势力强大,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民意的下院则权限很小。因此,议会作用有限。
15-16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英国议会逐渐由弱变强。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终以将国王送上断头台而取得胜利,从而以议会至上代替了王权至上。
革命后,英国议会的最高权威得以初步确立,尚未最后确立,因为仍然保留了王权。英国国王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仍然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即有较大的对内和对外的行政权。18世纪下半期,英国责任内阁的确立,最终剥夺了英王的行政大权,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到19世纪,随着王权的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地位不断巩固和加强,其权力达到了顶峰。19世纪末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加强,议会的地位逐渐下降。
英国议会由上院(由贵族组成的贵族院)和下院(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平民院)组成。
上院在名义上是立法主体,但实际权力仅限于可用搁置一年生效的惟一办法,为下院的立法设置障碍,如果下院在一年内将该法案通过2次,则上院的这一搁置权就不发生效力。上院的真正权力是作为最高司法机构,拥有最高司法权。它受理来自全国的上诉案件,其判
决为终审判决,不仅对所判决的案件具有效力,而且成为所有下级法院今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先例。
下院是议会权力中心。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权力法,确认了下院为议会中的真正权力主体。因此,所谓议会,实际上只是指下院,下院即是英国议会的代名词。议会主权的确立是以其拥有下列权力为标志的: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军事权和倒阁权。英国国王之所以不得不听命于议会的权威,正是议会拥有制约王权的强有力的武器。
(二)三权分立
在中世纪的英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下的君主制,国王独揽军政、立法和司法大权,议会和司法机构形同虚设。虽然议会和司法机构都曾为争取更多的权力,获得更大的独立性而作过斗争,但由于其力量弱小,一直无法摆脱强大王权的控制。因此,在封建时代真正的分权是无法实现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洛克(1632-1704年)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不久,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以便最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实现法治。他认为国家有3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他指出,这3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以不超出社会公众的福利为限度。洛克的这一分权学说后来被法国的孟德斯鸠改造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一三权分立学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就是以此作为指导的。英国关于政府3机构划分的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和惯例之中。
首先,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制订、修改和废除法律,有权对行政机构的决策实行监督,议会两院各自拥有自己的权限,相互之间构成一种制约;其次,以首相为首的内阁拥有行政权力,内阁须向议会负责,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同时内阁拥有立法提议权、先议权和下院生死权,以牵制议会;再其次,议会制定的法律由法院实施,法官由内阁提名,英王批准,高等法院具有独立性,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不受王室和议会的控制;最后,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英王虽居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权力只是象征性的,但这种权力对议会和内阁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制约作用,因为毕竟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英王批准才能正式生效。
(三)责任内阁制
中世纪时,英王在御前会议的协助下处理国家大事。到15世纪,亨利六世从御前会议中选出若干人,组成枢密院作为政府机构,处理政务。后来,查理二世又从枢密院中挑选6人进入内室研究政务。这一内室会议成为内阁的前身。
“光荣革命”后,英国政权形成了一种二元机构:议会(下院)与国王的分权;议会只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行政权仍然是国王的“世袭领地”。议会主权尚未最终确立,但是,国王为了推行其政策,不得不笼络人心,从下院势力最大的多数党议员中选用大臣。到18世纪,虽然英王仍然独掌组阁权,并握有最高行政决策权,但他必须从多数党议员中任用部分内阁大臣,这就成为一种惯例。内阁也随之逐渐独立于国王,更多地依赖议会的支持。
大约到18世纪80年代,责任内阁制已初步形成:议会中多数党组阁,其领袖担任首相,组织和领导执掌行政大权;内阁向议会负连带责任,当议会对其不信任时,内阁或集体辞职,或由首相提请英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从这一意义上说,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这是一种政府的存在要以议会的信任为基础,并且确保政府与议会之间能共同行动和交流,相互牵制和均衡的分权制度。
责任内阁制的确立,表明议会与英王二元分权制的结束,内阁真正成为掌管国务的独立机构,行政权已不再隶属于国王了。同时,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地位也得以确立。责任内阁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英国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部分,内阁也日益成为政治权力的中心,因此下院对其监督也日见困难。事实上,与其说是内阁向下院负责,还不如说内阁在相当程度上控制着下院。这是因为:1、内阁控制着下院开会的大部分时间和立法的主要内容;2、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成员也多为该党重要成员,因此内阁实际上控制着下院的多数议员;3、内阁握有提前大选的权力,因而间接控制着下院所有的议员。
当然,这并不是说,下院已成为无足轻重的表决机器了。事实上,下院对内阁提出的某些不那么重要的议案也经常予以否决,对内阁的监督也因为其固有的权力,仍然是有效的。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随便享有法外特权。
在中世纪的英国,王权专横,毫无制约,法治也就无从谈起了。
法治原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渐确立起来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分权模式,是不完整的模式,只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权分立,司法独立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所确立的就是这种二元权力机构。12年后,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法律之制订即生效后,裁判官如仍能称职,其委任可不变,唯议会两院有奏请者,得黜免之”。这是英国宪政历上有名的“司法独立”条款。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剥夺了国王对法官的罢免,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虽然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这一条款还不足以使英国司法机构完全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但毕竟从法律上有助于排除王权对司法审判的初期干扰和控制,为法官的独立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是英国从封建专制的人治,向资产阶级的法治迈出的重大的一步,为后来法治全面的确立打下了基础。
法治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平等原则”则是法治原则的核心,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既然资产者“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么他们便必然从经济上的平等出发,进而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和保护,因为他们必须“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
二、美国宪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的制订有一个发展过程,前后经历了3个阶段:创始于1776年的《独立宣言》,
成形于1777年《邦联条例》,完成于1787年的《联邦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包含下面5个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以“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得出“人民主权”的原则,即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只能是由缔约者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代议制民主则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地表述在联邦宪法的序言中:“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织更完善的联盟,树立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且保证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幸福,特此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和确立本宪法。”该序言虽然简短,但却内涵丰富,强调人民是宪法的主人,主权在民,而不是相反。正如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所指出的那样:“联邦政府是真正强有力的人民政府。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宪法都反映了人民的愿意。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直接对人民行使,并且为人民的利益而行使。”林肯总统后来将其简明地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二)尊重人权原则
虽然《独立宣言》是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认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和阐述。联邦宪法中也没有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1789年的第一届国会的第一项议题,就是决定修改宪法,9月25日通过了提出的12条修正案,其中10条得到各州的批准,这10条宪法修正案即有名的《人权法案》。该法案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和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等,国会不得制订法律剥夺这些权利。
该法案反映了当时广大美国人民的心愿,也是他们斗争的结果。该法案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明确地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弥补了原宪法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从而确立了尊重基本人权的主要原则。
(三)共和制与联邦制原则
共和制是指废除君主制,建立一种经由人民选举而产生的民选政府体制,如前所述,在18世纪世界上君主政体占绝对优势的历史条件下,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保证各州实行共和政体,无疑是以自由民主思想为指导,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愿意,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联邦制是指联邦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授予联邦政府,另一部分授予州政府,双方均享有实质上的权力,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联邦制的宪法基础是,联邦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联邦宪法使联邦政府至高无上,联邦宪法、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合众国订立的各种条约,在合众国范围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公民和各州政府官员均须效忠于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留给州政府。
联邦政府的权力有两大类:
一是以宪法为渊源的联邦权力,包括1、列举权力,是指联邦宪法明确授权由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组织和供养陆海军的权力;2、引伸权力,是指从明文规定的权力中引伸出来的权力,如从明文规定的组织和供养陆海军的权力中引伸出征兵的权力;3、归纳性权力,是指把几项列举权力归纳在一起而产生的新的权力,如把宪法明文规定的铸币权、借款权和管理州际贸易权,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联邦发行纸币以及偿付债务的权力;4、固有权力,是指在外交领域,由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的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不是因联邦政府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力,如联邦政府签订行政协定的权力。
二是与州权相关的列举权力,包括:1、专有权力,是指只有联邦政府独享的权力,如行使外交和制订统一归化法规的权力;2、共同享有的权力,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享的权力,如征税权力;3、明确受到限制的权力,是指联邦宪法否定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联邦政府不得运用像征税等权力,去破坏或扰乱各州对本州事务的管理。
与此同时,各州有自己的保留权力。按性质和内容,各州保留权力包括:1、征税和开支权力;2、征用私有财产权力;3、管理地方性商贸事务权力;4、治安权力,即为增进公共福利而管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权力;5、设立共和制政府的权力。
总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联邦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州政府代表一部分人民。各州政府只能在联邦宪法的限制下,并在承认联邦政府至高无上的地位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保留的权力。
(四)分权和制衡原则
分权和制衡原则,是指“权力的分立”和对权力“制约和平衡”的原则。
分权和制衡原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分权的概念和理论。到了近代,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需要,把分权理论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整的学说,其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详细论述了分权和制衡的关系及其重要性。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了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完成了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工作,使之趋于系统和完善。美国宪法则将此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充分贯彻并付诸实施。
联邦宪法把政府分为3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一方面,这3个机构独立分工,各司其职,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享有立法权,总统是行政首脑,掌管一切行政事务,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并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和立法的审查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3个机构相互牵制,制约和平衡。虽然这3个机构的官员是根据不同的程序选任而分掌职能,有其独立性,但每一机构又都拥有制约别的机构的方式和机制。这表现为:1、国会两院间权力制衡,两院各有不同的权力,参议院握有人事大权,众议院享有财政大权;2、行政与立法之间的权力制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有对国会的立法有“有限否决权”,总统有任命高级官员的权力,国会有审批权,总统为三军司令员,军队则由国会供养;3、司法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制衡,总统有权任命大法官,国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国会有权立法,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制订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行政法令。
(五)法治原则
美国法治原则集中体现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应该说,在美国建国初期的3个权力机构中,最初的最高法院处于一种十分软弱和无足轻重的地位。直到1801年,马歇尔成为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后,将其改造成为与立法和行政完全平行的机构,使其成为捍卫宪法的最高权威。他根据宪法的精神,通过对一系列重要案例的判决,为最高法院建立了一副骨架,使其有血有肉,成为令人敬畏的权力。而这种“骨架”与“权力”的来源就是司法审查权的确立。
根据联邦宪法,并没有专门授权最高法院解释宪法,但宪法的措辞则为这种权力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马歇尔在1803年最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案例的判决中,第一次运用了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反宪法。
那么,最高法院否定国会立法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马歇尔的理由是,宪法是法律,为了根据法律判决案件,最高法院有责任解释法律,“说明法律是什么,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同时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宪法作出解释,当然它的解释应是有利于宪法,而不是有利于其他法律;宪法授权最高法院的实施的法律,只是国会制订的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而“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案不能成为法律”。正因为如此,任何联邦法律被作为“最高的法律”予以实施以前,最高法院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
马歇尔由此案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最高法院便掌握了宪法的解释权。司法审查权原则的真正意义在于,确立了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的司法原则:正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无论哪个机构或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动准则,无论哪一种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而作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的国会及其通过的法律也不例外,这一原则也扩展到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动。
美国法治原则最基本的一点是依法办事。其具体内容为:1、法律至上,这是对权力至上的否定,即反对人治,防止任何可能出现的个人专权或独裁统治,使其祸国殃民;2、政府守法,特别是行政守法,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要根据法律管理国家,政府的活动要有法律依据,不得越权,不得滥用权力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宪法和法律,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竟和制裁;3、普遍守法,社会各阶层公民均应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约束个人任何不符合法律的行为,这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总之,美国法治原则旨在建立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是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社会,是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