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遗产批判:不讲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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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遗产批判:不讲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民主

2010年10月14日11:12《财经》邵建 [导读]由上可知,由陈独秀确定的五四精神,就是直接行动或直接民主的精神,要害在于“不诉诸法律”。正如他在当时导致他被捕的《北京市民宣言》中宣称:“惟有直接行动,以图根本之改造”。

  1919年年底,陈独秀发表《法律与言论自由》,认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这种反法律主义的倾向几个月后又有了递进。1920年4月21日,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讲演,题目是《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在陈看来,属于五四精神的第一点是人民的“直接行动”。具体而言,“直接行动就是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

  五四运动是广场运动,属于五四民主一部分,其高潮是在赵家楼的打、砸、烧。这其中的情节与细节,此处不表。但有一点要指出,这行为的非法性毋庸置疑。梁漱溟当时即发表意见,认为学生行为触犯法律,理应自愿接受制裁。梁氏看法并非个别,五四过后第三天,陈独秀写信给胡适说:“京中舆论,颇偏袒学生。但是说起官话来,总觉得聚众打人放火……难免犯法。”从法律角度看是犯法,但在陈那里却被视为官话,这可见法律在陈本人心目中的位置。

  以一个世纪的眼光看,建构现代国家的法治框架,是清末梁启超那代人的努力。虽然清末的虚君立宪因同盟会推动的武装起义而不幸流产,但北洋时代的梁启超等人在共和构造下,依然着力于把国家往宪政法治的道路上推。毕竟由英伦开头的现代政治文明,首先就是法治文明;更何况美国立国之前先立宪,宪法中尚未有太多的与民主有关的内容。

  《新青年》推崇西方民主,当然是个好东西,但在西方政治文明的谱系上,民主乃是法治之后需要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如英美普选均是20世纪以后的事),并且这个过程无论如何不能突破法治框架而为之;否则从多数民主到多数暴政,只是一个转身而已。

  陈独秀和孙中山一脉,后来推进民主革命,便是以五四学生运动为起点。陈氏比孙氏更进一步的地方,就是突破法律,以直接行动实行直接民主。

  本来,以宪政救济中国,还是以民主救济中国,是梁启超和孙中山的分歧。虚君立宪的流产乃是清末宪政推进的一大夭折;尔后陈独秀又鼓舞人们突破法律制约来实现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如此一而再,可以说,本来就根基不稳的宪政与法治,基本上就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画上了句号。

  由上可知,由陈独秀确定的五四精神,就是直接行动或直接民主的精神,要害在于“不诉诸法律”。正如他在当时导致他被捕的《北京市民宣言》中宣称:“惟有直接行动,以图根本之改造”。这个根本改造就是要推翻当时毕竟处在法治框架下的北洋政治。北洋政治并非没有弊端,但这种源自英美的议会政治,毕竟要比后来国民党来自苏俄的党国政治要好得多。这是一条历史脉络,国民党是靠国民革命推翻北洋的,国民革命是由当时的国民运动演变而来,而国民运动呢,陈独秀《在国民杂志成立周年大会上的致词》中说得很清楚: “‘五四’运动……实为国民运动之嚆矢。”当然,国民党的国民革命最终又为众多新青年投身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取代。按主流说法,同盟会起义开了旧民主革命的头,五四运动开了新民主革命的头。这里如果换成我个人的表述,即:1949年的大门,是从1919年敲响的。

  五四“直接行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反对英美代议制。所谓“不依赖代表”就是不满当时代议性质的政党政治,认为这是无视民众的政党游戏。因此,陈独秀宣称:“相信真的民主政治,必会把政权分配到人民全体”。五四运动就是这种民主的第一次运演。

  如果说代议民主是间接民主,民主对民众来说主要表现为选举的权利;五四民主是直接民主,主张废除代表,把权力分配给每一个人,因而这种民主已经不是权利而是权力。然而,人人都可以直接行使权力的民主,是一种可怕的民主;尤其当它不要法的制约时,暴政便成为这种民主的经典形态。

  法治的消长与民主的单边推进(以运动与革命的方式),是五四新文化馈赠给我们的一个礼物。如果从头追溯中国百十年来法治衰退的缘由,五四反法律主义倾向的新文化运动即为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