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东:为什么疯狗可杀,疯人不可杀?(南方都市报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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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疯狗可杀,疯人不可杀?
2006-12-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二审邱兴华”系列评论之三   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凭什么疯狗咬人要被捕杀,而精神病人杀了这么多人还可以无罪?”
“精神病人到底是人还是动物?如果是人,凭什么享受特殊待遇?如果是动物,何不消灭了事?”
“为杀人恶魔奔走呼告,却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那才是真正的精神病!”
自从精神病专家、律师声称邱兴华疑似精神病人,该不该给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成为公共话题之后,网络上到处都是类似的言论。相反,对于否认邱兴华有精神病、不主张做鉴定的犯罪心理专家的言论,网友则大多一片叫好。
11月30日的《南方周末》刊发了一组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律师陈志华紧急吁请为邱兴华做鉴定的报道,事后,报社收到多封抗议信。一封发自广东某财税高校、署名“一群读者”的抗议信中说,“我们强烈反对你们认为精神病人杀人可以无罪。我们主张‘杀人偿命’。请不要打着专家的幌子,不得人心,让世道不得安宁。”
甚至一些精神病专家也有类似观点。北京一位权威的精神病学专家尽管认为邱兴华极有可能是精神病人,但仍然认为无论如何也该处死,否则对被他杀的11个人不公平。
看来,如果真的鉴定出邱兴华是精神病人,全民公决也一定会处死他,而且处死的意见会以绝对优势票数胜出。
从情感上说,这种意见确有道理。但是,人之为人,不仅仅在于直立行走,更在于人有理性。要全面回应上述发自朴素的正义感的观念,阐明“为何疯人不可杀”的道理,或许需要进行伦理、人道主义方面的哲学诠释。不过,仅从法理或生活常识上,我们也可以做出一个回应。
不妨先做几个假设。
假如邱兴华是一只疯狗(并无贬义),乱咬人,那就应该不由分说地处死。狗之所以疯,是因为身体感染了狂犬病毒,而且这种病毒一旦发作,于狗于人,目前的医疗水平都无法救治。为免扩大传染面,对疯狗只能捕杀、深埋。但人狗毕竟不同。同样是恶性传染病,人对待自己的同类,却不能捕杀。SARS肆虐时期,医护人员不是在冒着生命危险,全力救治患病的人吗?
假如邱兴华是一个正在行凶杀人的疯子,那么被侵害人当场回击杀死他,就是一种正当防卫。在这一点上,疯子和正常人一样,不能享受任何“特殊待遇”。
假如邱兴华是一个行凶过后的疯子,那么不仅被害人的家属不能事后再杀死他,而且国家抓捕他后,也不能再处死他了。
为什么呢?最简单的回答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发病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为何要给予疯子如此的“特殊待遇”呢?
从道义上讲,是因为危害结果的造成并非出于疯子的自由意志。他杀人是因精神疾病导致缺乏理智,不知道行为的性质或行为的对错。这一点上,疯子几乎等同于动物。比如,对于一个撞死人的牛,我们也不能杀死它了事。而且,照黄健翔的话说,行凶的疯子是被魔鬼附体了,身体于他只是一个皮囊,意志则全是魔鬼的。我们要做的,是医治他,驱除那个魔鬼,使他回复为一个正常人。
从社会责任上讲,处罚疯子也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无非是教育改造本人和警示同类的人。对疯子的刑罚,不仅根本谈不上改造教育疯子自身,而且其他的疯子也决不可能从中吸取到教训,他们没有正常的判断力。
正因如此,理性的法律才给予疯子“特殊待遇”。不过,无罪并不等于可以逍遥事外。人们无需嫉恨他们“杀了白杀”,也不用担心他们会继续危害社会。一旦鉴定为精神病人,法院会剥夺其自由,将其强制送医,关进精神病院。等待他的,将不是正常犯人般的刑期是否有到,而是他病有没有好。刺杀美国总统里根的辛克利,27岁被送进专门关押无罪精神病人的医院,至今50多岁了还未重获自由。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中国,“杀人偿命”的确还是一项规则,但是,是规则就有例外,不杀精神病人就是例外之一。这是国家法律的理性选择。相反,如果让疯子也一律适用“杀人偿命”,那只能说这个国家“疯”了。 (作者系《南方周末》新闻执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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