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部:网络音乐在中国传播 须经批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38:11
据中国文化部近日公布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该部批准进口或备案。另外,中国也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因特网、移动通讯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讯网络提供在计算机终端下载,或播放的网络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中国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经营。
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中国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讯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中国文化部备案。
针对需进口通过讯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向中国文化部提出申请,在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讯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中国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
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中国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营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中国文化部要求,之前已在中国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明年三月一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
逾期未报审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的中国音像产品通过讯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相关要求于明年三月一日前,报送中国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