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评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15:18

马俊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对“尊严”的理解,实际上是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相联系的,是人类不断认识自身的思想产物。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关键是指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

胡玉鸿(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法律存在的目的,一句话,就是为了让人活得像人。

“尊严”按《辞海》,意为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尊严”主词是“尊”,“尊”原是一种祭器,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左图为甲骨文中的“尊”字。
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是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权这一发展战略的必然延伸
主持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激起人们内心强烈的情感波澜。怎样看待这一提法?
胡玉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在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尊严”作为施政的目标和理想。这一新的提法,不仅是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权这一发展战略的必然延伸,也昭示着中国政府把“人的尊严”视为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的尊严应有丰富的内容
主持人:对如何理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人的尊严应该主要是从公民的政治参与上去理解;有人则认为应该从公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实现角度去理解;也有的人强调人的尊严不仅指物质生活,还应包括人民的精神生活,等等。应该如何理解“尊严”的真正内涵?
刘作翔:这些观点都有其一定道理。但我认为,“人的尊严”应该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对“尊严”做了解读,指出“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温总理对“尊严”的以上三个方面的解释应该说是一个全方位的解读,既有历史的高度,又有现实的宽度,它包含了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公民的各种权利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广泛的内容。这都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
马俊峰:“尊严”按《辞海》的解释,一是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二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尊严”一词的主词应该是“尊”,“尊”在古代原意是指祭祀用的器皿,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人的尊严是什么?是“人之为人”这种独特价值的反映。一个人,只因为是人,所以就必须被“作为目的”、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作工具。只因为是人,所以不能被任何其他目的所代替。以人为目的是人的尊严的哲学基础。
人的尊严内容涉及人的权利的方方面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譬如,生命的尊严,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国家设立全国哀悼日的做法就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它体现的是“生命至上”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它象征着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里程碑。维护人的尊严首先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
刘作翔:人的尊严,还蕴含着一种平等理念。平等理念带来的一个自然的产物是反对各种各样的歧视。包括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职业歧视、家庭出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教育程度歧视、财产状况歧视、城乡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等,因为这些种种的歧视,直接影响着“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也直接同平等理念相悖。
法律存在的目的,一句话,就是让人活得更像人
胡玉鸿:人的尊严是一种有着久远传统的哲学理论,意味着人是主体、目的,不是客体、工具。换句话说,这一理论承认每个生而为人者即拥有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道德尊严。因此,国家、社会和他人均不得将别人视为工具,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得对人有屈辱与贬低的规定与措施。可见,人的尊严是对人的主体性与道德性的一种承认,也是对国家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种评价尺度。在法学上,人们一般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界定人的尊严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