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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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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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17 15:54来源财新网 评论 打印

  河北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17日发自河北)3月17日上午8点半,河北省高级法院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做出终审宣判,驳回黄松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做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

  黄松有

  黄松有,这位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学者型大法官,是中国1949年以来,因贪腐被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约两月前的1月14日,黄松有案在廊坊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在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他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黄松有当庭表示确有这么回事,但认为构成受贿,而不是贪污。他说:“这一生都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这是我的心里话。”黄松有的两位辩护律师也认为,黄松有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但有受贿的故意。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曾表示,有些所有权没有转移,如陈卓伦所送款项;有些是出于私交,如林作万案中,黄松有与佛山市检察长是故交,并不属于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影响案件承办者。

  但上述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五天后的1月19日,廊坊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黄松有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尽管黄松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但他身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廊坊中院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黄松有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

  当天上午,在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所在道路的路口,有交警维持秩序,限制车辆通行。法院门前则停着多辆警车,戒备森严。

  对于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在法庭上并没有表态。而其辩护律师高子程在接受财新网记者询问时称,“无可奉告”。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犯经过累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这意味着,即使有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形,黄松有也至少需要服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