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犯法谁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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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蒋明良付区长(关于鄞指(209)1号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真相    鄞州区于2009年11月9日以“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名义,出台了《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和实施工作中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享受的指导性意见》鄞指(2009)1号文件,并且蒋明良付区长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它凌驾于一切法律、法规之上,完全暴露出鄞州区部份干部以权代法,以强欺弱,以势压人,无法无天!
    我们认为:鄞指(2009)1号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
    一、违反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之规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违反了“宪法”:“宪法”规定: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克扣、截留“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了2010年1月1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四、违反了省“条例”,无权超越“条例”作“社员资格认定”,原“条例”第九条,新“条例”第十七条都已明确界定,但鄞指(2009)1号文件故意混淆“户籍关系在本村”和“户籍关系不在本村”,以新“条例”第十九条来界定是不能成立的,可以参照“原条例”第九条来证明(原“条例”在网上查阅是有效的)。
    五、违反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7号文件第十一条。
    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见41页、418面、424面)。
    七、外来户的户口迁移属“个体行为”,简直是胡说八道!
    我们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有关政策的允许下,通过合法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没取消粮食“统购、统销”,户粮关系迁移时,通过粮食部门,两地征购任务相对增加-5减少,当时宁波计划成立“单立市”,人口不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来宁波承包土地,创办企业,经商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各村明立规定,缴纳每人1500元-2500元不等的不同名称的所谓公共积累,就可以将户粮关系迁入各村安家落户的农业户口,并且当时各村在职干部口头承诺,今后将同当地村民“一视同仁”,到1997年就不可能迁入农业户口,到目前为止,只要在宁波市购买1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都可以将户籍迁入各乡、镇、街道居委会,但不是农业户口。“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不是政策允许,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个人能将户口随意迁移吗?
    八、鄞指(2009)1号文件中的所谓“戤社户”。“戤社户”是鄞州区独创的新名词,全国各地都称“买粮户”,“戤社户”是“计划经济集体化“时期,他们跳出”农门“,为了减轻国家负担,属“转正不转粮”,现在退休后有退休费、有养老、医疗保障,他们根本没有“承包过土地种过田”,但他们为什么能享受社员待遇呢?甚至部份村民户籍迁出几年,几十年后还可回家享受同等待遇,更有甚者“生老病死”后,还在享受“社员”待遇,我们既无“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又无“城镇居民生活保障”60周岁以上老人不能加入老年协会,60岁以上30年党龄党员不能享受当地党员平等待遇,更有甚着组织关系不能迁入户籍村党支部,掛靠镇政府流动支部,而我们这些两头无靠的人“生存权”都被剥夺!这完全暴露出鄞州区部份干部地方保护主义,排外歧视的心态,“对人不对事”,以权代法。
    九、鄞州区部份干部利用手中公权力,利用工作中上下级关系,利用可能存在的不可告人的手段,古会重演。原“条例”第九条已明确界定,但鄞州区部份干部伙同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付主任顾益康,出台了关于鄞农经委(1999)28号请示答复,将它凌驾于一切法律、法规之上,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曾向省公安厅、省纪委、公安部、中央纪委举报,认为该“答复”违反了“宪法”,不能将“合作化”时期的合作社与现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混为一谈,有本质的不同,并且首尾不符,有造假嫌疑,要求立案调查!而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而鄞州区部份干部用同样方法,向省人大法工委请示,省人大法工委是否集体研究决定或某个人行为,我们不得而知,于2009年9月22日出台了浙人大常法函(2009)45号,我们认为:浙人大常法委(2009)45号的解释是无法律效力的,属违法行为,理由是:(1)不能超越“条例”,因为“条例”是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而法工委是人大的部门机构。(2)不能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从“条例”第十七条中分离出来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约定”。(3)对“政策性移民落户”解释不够全面,他的解释我们认为指的是国家“计划性移民”或“开发性移民”,国家为了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或经济开发需要建设,在一定的规划范围内,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到指定的某一地区,国家给予安排,政府给予补助,并带有几分“强制性”的,“政策性”不能离开特定时期,要尊重“政策的阶段性”和“政策的时效性”,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各地为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出台相应的政策,当时宁波市“计划单立市”,人口不够,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来宁波承包土地,创办企业,经商等通过合法途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都可落户,如果说我们不属“政策性移民”,难道我们是“非法移民”吗?在我国能允许“非法移民”吗?
    十、鄞指(2009)1号文件中,“至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户籍从外迁入人员不办理入社手续就能享受同等待遇”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在前面提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原“条例”和新“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甬政发(1999)107号文件,这么多法律、法规都已明确界定,只能说明鄞州区部份干部,根本“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心中更没有“宪法”,认为土地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你们“外头人”没有带土地来,造成这种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歧视、排外的心态,因为大部份干部都是鄞州籍土生土长的,“所谓办理入社手续”,故意混淆“合作化时期”的合作社和目前的“村经济合作社”,但我们认为:“合作化时期”的合作社与目前的“村经济合作社”有本质不同,即“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打土豪、分田地”、“耕着有其田”,把地主剥削阶级手中的土地分给广大劳苦大众,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土地属私人所有,经过互助组、低级社,到1956年“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耕年、农具、水车、犁耙都折价入股为股金,但土地是没有估价入股的,到1958年全国全面进入“人民公社化”,后经过60年代初3年自然灾害,到1964年“四清运动”中,合作化时期的股金都已全面清算,你们可去档案馆调查核实。目前“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完全是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中提留而起步的且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但从1982年“宪法“颁布之日起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在改革开放初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各村连集体的仓房都买光,集体经济几乎是“零”,有的村干部工资都发不出,有的村还是负债的,你们可去各村查帐来核实,当时我们户粮关系迁入时每人缴纳1500-2500元不同名称的所谓公共积累,对有的村起到了一定作用,当地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办理入社手续”,在他们心目中,始终认为土地是他们祖宗留下来的,你们“外头人”没有带土地来,要求每人交纳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所谓“入社费”,其实质就是要求“外头人”购买“土地所有权”,这就是整个事件中的根本所在,退壹万步讲,当地村民从来也没有办理过入社手续,如果照此下去,当地村民连死人还能享受“社员”待遇,不出三代,他们将变成为“土改时的地主”,而我们活着的所谓“村民”,基本的“生存权”都被剥夺!甚至子孙下代的权利都被剥夺,照此下去,不出三代,我们将变成“土改时的穷鬼”,这公平吗?
    我们是普通老百姓,地道农民,既无钱而又无权,更无上层人际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子孙下代的合法权益,历尽艰辛,在长达八年的维权路上,我们曾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写过二百多封信,但至今都音信全无,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真像石矸街道人大主任,政法委书记王财龙(原分管农业付书记)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地说:“不管你们信写到哪里,都要转到我手里,我说你们有就有,我说你们没有就没有!”
    我们是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无力回天!现恳请全国各新闻媒体、法律界人士给予援助,来实地调查,采访事件真相,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尊严,还我等弱势群体权益!我们感激不尽!
    我们所反映事情核实,愿负法律责任!
                                                                                鄞州区石契街道石契村:王二良,金从寿,吕尚军,郭文伟,陈永仙
                                                                                              雅渡村:麻万民,蒋显青
                                                                                              建庄村:吕中福,王化春
                                                                                              冯家村:何金辉等一万多人联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