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论坛 -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了哪些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0:2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合法拥有和骑行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公民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称“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这里只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并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不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因此,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可以依法处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但如果处理了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首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它规定电动自行车要上牌照进行管理,这并不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州市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意见,违反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政府批准了广州市的规定,而这个规定,规定广州市民在出行时除了走路以外,只能选择公交车或者骑自行车,侵犯了公民出行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如果广州市根据自己违法的禁令,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罚款和拦截”,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如果进行没收,就更加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同时也就违反了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因为无论如何,通过合法手续拥有电动自行车都不是“犯罪”。
广州市有人声称要对所谓违反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进行“拘留”,这是对公民进行非法恐吓;如果再对拥有合法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进行“拘留”,则又违反了《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