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人大审查刘庆宁代表资格的声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12:44
悉闻人大代表刘庆宁关于信访喊口号静坐要判刑的议案,十分震惊!这位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认为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

他列出了20种应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其中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他认为,《治安处罚法》对年龄大和未成年人不能治安处罚的规定,加剧了信访秩序的混乱。

我们知道,《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过是15年,在这位人大代表看来,群众上访扰乱了领导大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无疑是重罪,甚至不惜突破《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对于未成年人不治罪的底线,如此严重的罪行到底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我们不得不审视一番。

在刘代表看来,上访者的罪行无非是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不分场所”“闹访”,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那么,刘代表的议案要想通过,他必须提出另一个议案,就是修改《宪法》,将《宪法》这一条款中“经常”二字取消,要不,何来不分场所之说?从刘代表列出的20条应受刑罚的信访行为看, 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是要治罪的,也就是说,不经过批准,在国家机关周围聚集滞留就是非法的,那么,什么叫聚集滞留,这个周围是多大的范围?是不是国家机关周围要划定一个无人区,以不扰乱领导大人们的清净?请问国家机关是干什么的?而信访者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在刘代表看来,更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不管信访者有多大的冤屈,即使绝望到自杀,都不能扰乱领导大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刘代表自己也说,“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请问刘代表,以上你列举的20条,那条违反了《宪法》?

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不去过问那些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背后的原委,不去体恤老百姓的疾苦,完全置人大代表的使命于不顾,一心维护的是领导生活得“正常”,甚至不惜突破人性和法律的底线,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开刀,这是哪家的代表?代表了谁?谁选举的他?程序是否合法?更可怕的是据说刘庆宁已是连续三届代表,他是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提交了好多法律议案,而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法律的制定者,让这样一位无视《宪法》无视人民疾苦和基本权利一心维护当权者利益的代表去制定法律,何以保障制定的不是恶法?何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刘代表的议案已经突破了道德和人性的底线,如果真的通过,将构成反人类罪,但按言论自由的原则,我们无意追究,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利对刘庆宁的代表资格提出质疑,并提请正在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请对刘庆宁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