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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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作者:吴重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日期:2008-2-29 16:52:07 

 

第一条  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我市作为全省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市,“在农村,要以计划生育家庭为突破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壁市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08年开始,在部分县区和乡镇办事处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我市农村居民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参加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或双女的父母,开始参保的年龄界限为母亲40周岁、父亲45周岁。

第三条  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依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基数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为20%(其中8%进入个人帐户),由政府统一组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

第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金额。参保金由政府投入和个人筹措两部分组成,投入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政府(集体)投入部分,从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从奖励项目支出;个人负担部分,由县区和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缴,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参保期间,因违犯《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其他原因失去参保资格的,取消参保资格,缴纳的保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布;5、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和汇总。

第八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对象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养老保障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养老保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时间进度: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由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养老保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养老保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时间进度: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
对象花名册》报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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